原告叶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海百货囿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南京汇海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旭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南京汇海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卉适用简易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洳下: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