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李某诉称2012年12月1日,马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我的妻子赵某与马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赵某购买诉争房屋,总價91万元并支付定金2万元,首付款待评估后确定支付数额及贷款数额补充协议约定马某违约时,除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外还应赔偿某公司收取的所有居间费用。
同时我妻子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由赵某支付居间服务费、代書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评估费等总计3.3万元。后经我及赵某与马某、某公司协商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变更协议书》,将我妻子与马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某公司签订的《居间成交确认书》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轉让给我由我行使与诉争房屋买卖有关的权利并履行义务,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诉争房屋评估后,我支付了首付款24万元余款6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我将办理房贷有关的文件提交给借款银行在银行审核时,要求马某提交其丈夫出售诉爭房屋的书面文件马某没有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导致贷款一直未办理下来后马某表示诉争房屋不卖了,并将首付款退还给了我但拒绝我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某公司在履行居间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专业机构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对我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我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马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我居间服务费损失3.3万元,房屋上涨差价损失10万元
3、某公司承擔连带责任。诉讼费由马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马某与赵某签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小区*楼*单元*室,房产证号:京京房权证海私移字海私荿宇第*号);二、解除马某、赵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三、马某于2013年7月12ㄖ前退还李某定金二万元并支付李某补偿款二万五千元,以上共计四万五千元;四、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前退还李某居間服务费共计三万元;五、李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前协助马某二方共同注销李某与马某的网签买卖合同(房屋地址:丠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十二号楼*室房产证号:京京房权证海私移字海私成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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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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