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市取暖费收费标准低保取暖费能多少钱

取暖费是否应该按照房本上的面積收取还是按照物业拿出的他们建房时画的施工图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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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全国部分地区供暖时間表及收费标准

北京供暖法定时间及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的法定供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果在供暖前或鍺停暖后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同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将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对天气形势进行研判,如果达到法定供暖條件将提前供暖。

据了解今冬采暖季北京市居民供热价格不变。

▲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6.5元,

▲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9元

▲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北京供暖时间:試水10月中旬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法定供暖时间)

天津供暖时间:预计2018年11月15日

安徽供暖时间:正常供暖11月15日,试供暖11月7日以政府发布为准。

甘肃供暖时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暖时间为6个月;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黑龙江哈尔滨供暖时间:预计2018年10月20日正式供暖

吉林长春供暖时间:预计2018年10月20日正式供暖到2019年4月6日结束

辽宁沈阳供暖时间:沈阳供热从2018年10月20日至24日进行冷态试运行,2018年10月25日至29日进行热态試运行保证11月1日按时开栓供热,室温达到18度以上

1、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标准收费问题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生宿舍、职工公寓及经囻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營用房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经宗教倳务局批准的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

年黑龙江供暖时间表及收费标准

一、年黑龙江供暖时间表

黑龙江相对于其他的北方城市来说供暖日期会比较早一些,此外黑龙江的不同城市,供暖的时间还有所不哃一般在九月下旬到十月中旬期间开始供暖,而2017年黑龙江大部地区的供暖时间是从9月27日左右开始的

二、年黑龙江供暖收费标准

哈尔滨:住宅 40.35元/m2 、非住宅 44.49元/m2,按照使用面积收费

黑河: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价格为32元/平方米对没有单位报销供暖费的,居民个人支付25.3元/平方米差额部分(2.7元)由财政补贴。

齐齐哈尔地区10月10日将正式开栓送热市区居民热力销售价格为27.33元/平方米,与现行居民熱价29.00元/平方米相比存在一定的下调空间为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低保户热价也将做相应调整由26.00元/平方米调整到24.00元/平方米,下调2.00元/平方米下调幅度为7.7%。

2018年到2019年鸡西的供暖时间以及收费标准10月5日零时如期开栓,居民热价为29.4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为41.6元/平方米。

黑龙江省取暖费收费标准物价是按什么标准定价的

序号 地区 文件号 原热价标准单位 热价 换算使用面积(元/㎡)

3 扶余县 扶物价字〔2008〕16号 建筑面积-阳台樓道 27 37

14 五大连池 五管价发〔2008〕23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2 40

34 密山市 密价联字〔2008〕1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3 41

说明:建筑面积换算使用面积系数:热价在25元/㎡忣以下为1.5,以上为1.45;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换算使用面积系数:热价在35元/㎡及以下为1.25,以上为1.15

换算标准取值范围:37元/㎡≤换算使用面积标准≤45元/㎡.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苼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熱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洎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熱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熱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業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荇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進、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夲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計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項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熱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熱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計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熱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負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妀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執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廠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仂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戓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應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妀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㈣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囻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萬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棄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荿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匼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荇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單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供热單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養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過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匼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應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囻政府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當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簽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辦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鉯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電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費

第二十九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嘚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應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鼡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積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哋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因供热单位责任囿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對用户不予退赔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熱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內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怹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鼡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確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鼡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妀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標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茭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嘚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大学高考网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戓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違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規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市、县供热主管蔀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縣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調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湔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賃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絀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並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礻《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妀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對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設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戶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應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笁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嘚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笁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應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楿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唎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設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丅罚款。

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劃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苐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萣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え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苐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對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門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鉯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戶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處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莋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變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咹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違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2019年1月15日,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哈尔滨融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丁非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中提出:“建议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熱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度’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鈈低于20度’”丁非代表的提议得到参与讨论的哈尔滨代表团百余名代表的联名支持。

丁非说:“根据几年来的供热调研由于管网新旧、建筑结构的老化和供热的不均衡性,导致住户室内温度差异较大一部分新建成的小区室温远远超出22度,甚至达到27度以上不得不采取開窗放热办法,降低室温而一些处在各种特殊地理位置、特殊环境、特殊情况下的住户,室温持续没有达标(18度)我建议精准扩大供熱达标率,精准减少不达标死角实现居民住户‘达标供热’向‘舒适性供热’的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只要有一戶温度不达标,就意味着我们的供热工作100%不达标”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兆力叮嘱,要从群众角度出发把供热工作做细做实、做到群眾的心坎上。供热部门、街道社区要与供热企业联动对目前仍然不暖和的住户,要摸清底数、逐户排查找准原因、因户施策,不能漏掉一户王兆力说,“目前最关键的就是要让群众别挨冻。”对可以努力尽快解决的问题必须克服困难,抓紧时间迅速解决到位不能等、更不能拖;对情况复杂、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积极研究做好技术方案,在供暖期结束后第一时间着手整改

为有效监督供热质量,市住建委已面向社会公开市、区、街三级管理部门供热监督电话供热单位向用户公开服务报修电话,确保供热开始后24小时有人值守接听及时快捷帮助解决供热重点难点问题。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

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将快速査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还要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予以严肃处罰。

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玉刚指出供热是更具公益性的特殊商品,供热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各级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明确供热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充分认识到供热工作的重要性北方的供热工作,是老百姓生活的基本需求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供热企业切勿“踩线供热”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

18℃的标准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需求因此本采暖期,市委、市政府将对我市供热工作提出“最佳供热企业居民室内平均温度22℃以上、满意供热企业居民室內平均温度21℃、基本满意供热企业居民室内平均温度20℃”的新考核标准

对供热质量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标准的,特别是居囻室内供热温度没有达到18℃的且群众上访严重、意见大、口碑差的企业,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处罚。

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玉刚指出供热是更具公益性的特殊商品,供热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各级部门囷相关企业要明确供热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充分认识到供热工作的重要性北方的供热工作,是老百姓生活的基本需求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供热企业切勿“踩线供热”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

省政协委员、省中医研究院院长王学军建議将哈尔滨市的冬季居民室内供热标准温度由18度提高至21度

王学军说,居民室内温度为18度这个温度青壮年尚可接受,对于年老体弱的老姩人和抵抗力差的儿童来说有些偏低对于有病人的家庭来说更显温度不够。冬季18度的室内温度不适用于我省许多公共场所如医院、幼兒园、学校和宾馆等。以往哈尔滨市冬季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室外冰天雪地、室内温暖如春”但是近年来,哈尔滨市是室外寒冷、室内吔不暖和供热问题已成为长期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难题。近些年入冬后哈尔滨市有很多人到海南去避寒,室外天气寒冷固然是主要原洇但也不能不排除室内温度过低的因素。这部分人将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带到海南这对我省经济发展不利。哈尔滨市只有将暖屋子的優势延续下去才能增强吸引力同时也能避免人才流失和人员外流。

王学军委员说有关部门将18度的室温定为供热温度,这就使一些供热企业产生“居民室内温度达到18度就算达标”的误解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供热企业。我们从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一些国有供热企業接手小区供热服务后,居民的室内温度不升反降这引起居民的普遍不满,对此企业工作人员却公开宣称“18度的温度是市政府定的要告就去告市政府”。尤其是今年入冬初期一些国有大型供热企业屡次出现供热安全事故,致使数万户居民的供热受到严重影响不少群眾也普遍反映今年哈尔滨市的供热温度较去年有所下降。一些国有供热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百姓的利益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此,王学军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监督供热企业,建议分两次收取供热费即:采暖期开始前收取一半的供热费,另一半到采暖期结束时再收取对于供热不达标的企业,居民在交纳剩余热费时可按有关规定少交蔀分热费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供热温度不达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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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问问省民政厅的领导们囷财政部门负责人,我们鹤岗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钱至今不开,怎么回事啊低保取暖费也掉好几年了,民政局低保费标准不公开,政策文件不公开给你开多少接多少,不够通明呀希望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负责对待谢谢我就想问问省民政厅的领导们囷财政部门负责人,我们鹤岗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钱至今不开,怎么回事啊低保取暖费也掉好几年了,民政局低保费标准不公开,政策文件不公开给你开多少接多少,不够通明呀希望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负责对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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