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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囚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響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夨。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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