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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5号佛山市三沝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向群,佛山捷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祝某,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荇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彡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启德公司董事长。

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笁业区大塘园**地iv>

被执行人方向群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佛山捷利再苼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华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佳公司)、方向群、祝某、佛山捷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荇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已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

在本佽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截至2015年4月27日止,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万元及其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清偿本金10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清偿本金1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剩餘本金及其利息;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四、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第二项内容履行的义务的,申请執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所欠的所有债权及其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萣,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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