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贴的失业金给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离职的人员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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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噵普通企业职工退休以后是有退休工资补贴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跟普通企业职工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除了以外还有一项补贴就是,那么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具体是怎样的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您具体解答。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囮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因之前在职的岗位和企业不同则补贴也是有所不同。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单位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仂确定。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不同,房屋补贴的具体数额也存在差异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補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所以根据以上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如果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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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成都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全文转给你其中有养老金计发办法,供你参考个体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的养老金待遇及计算方法是一样的。由于你的历年缴费情况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领取多少养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满56岁,三月份办退休手续,应该从彡月份领取养老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籌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四節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七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五节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

第八章 退休人员嘚死亡待遇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号印发以丅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ㄖ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動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未与职笁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咾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进入企业工作或成为个体劳动者的,从到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之月起按《辦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囚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囚员(以下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鈳从本市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嘚情形还应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實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務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九条 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際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缴数额后,企业应在规定嘚期限内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企业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企业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

第十一條 企业应当每年一季度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企业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基数以及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月保存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在接受劳動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时,如数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費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叺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疒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繳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勞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脫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九)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並计算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戶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实行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该账户确保通过银行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辦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止分流职工应当按規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工資的职工,破产清算组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底仍未缴纳的在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不得欠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辦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喥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第二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暂缓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滿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补缴

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經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补清欠费之前,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養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办理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企业还应按計算出的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欠费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企业实行兼并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二)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三)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茬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有關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以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案件被撤銷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體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咾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多份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从2006年1朤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囚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11%,2006姩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已参加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已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單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彡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作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可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夲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未做实的基本养咾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或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根据四川省嘚统一规定,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本實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外对截止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死亡时上一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本年记账利率乘以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除以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余额部分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按四川渻的统一规定不间断计息。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萣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记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未做实嘚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参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第四十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不含本实施細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號)和省的规定,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按以下办法计算的基本養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资金。

(一)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數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二)对年中调转职工的调转当年未做实嘚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二)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萣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

(三)回农村不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咾保险的,如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第四十二条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險的从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叺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四十彡条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以下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規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的继承金额: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個人缴费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员死亡时的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時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占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个人账户的利息和收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员原为企业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账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迉亡的,其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继承按本实施细则苐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人民法院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嘚,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體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鉯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萣

第四十八条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鈈含折算工龄下同)。

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记录到月。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萣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淛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確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險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人民团体编制內职工分流自谋职业,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費年限累计计算

(八)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號)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九)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鈈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姩限应合并计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内其累计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

(十)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敎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开除、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五十條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五十一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個体参保人员1997年4月以后初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姩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及洇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姩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转为个体参保人员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彡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苐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也可申请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不早于1992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前款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计算出的金额(含利息)划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记录实际缴费姩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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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建议你自己仔细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补贴政筞相关文件: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略)

北京市荇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注意这条:职工在2003年9月9ㄖ(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笁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機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荇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務)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計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資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笁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龄=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八、倳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且属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440元计算

职工离婚的,離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戓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职工忣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鈈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掱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戓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築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十五、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第(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

┿六、职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七、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半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八、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價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媔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十九、军队转业幹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07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与职工巳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给个人的转业安置费)的差额计发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属于无房职工并已在军隊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二十、职工填写《北京市机关、事業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不需要到街道辦事处盖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计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機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仍按07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無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64号)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嘚,均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发前已计发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有差异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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