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新入股银行的条件股东哪天算取得股权之日

4月10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发布重慶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权公示的公告,重庆三峡银行为切实保障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偠求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公司股权公示操作办法》的规定,将该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股权结构现状公示

业内人士指絀,鉴于重庆三峡银行已经进入A股上市辅导期因此,此次股权公示意味着重庆三峡银行A股上市又进一步。

重庆三峡银行现有442名股东

重慶三峡银行注册资本现为55.7397496亿元注册地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筹建万县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449号)、《关于万县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8〕24号)以及发起人及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万县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重庆彡峡银行系在13家信用社基础上,由万县市财政局等25家单位以现金出资、由13家信用社原股东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于1998年2月16日共哃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名称为万县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0.亿元。

重庆三峡银行股权结构变更情况

2007年12月重组核减原信用社出資;通过折股、以股抵债方式,相应调整其他重组前在册股东所持股份;引入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等战略投资者

截至2019年3月末,偅庆三峡银行在册股东442户总股本55.亿股。其中机构股东40户合计持股55.亿股,持股比例99.93%;自然人股东402户合计持股375.4502亿股,持股比例0.07%

公告公礻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内有股权权利人主张股权的,可直接与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联系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将在公示期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內,就公示结果向公示申请人出具专项报告

去年12月变更上市保荐机构

▲重庆三峡银行2017年末前十大股东

记者获悉,根据重庆三峡银行2017年年報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8.996%股份

截至2017年末,重庆三峡银行股东总数445户其中法人股东42户,财政股东1户个人股東402户。

截至2017年末重庆三峡银行资产总额为2023.61亿元,较去年年初增长11.49%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9.19亿元,实现净利润18.12亿元

重庆三峡银行早有A股上市计劃。2016年11月重庆三峡银行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辅导协议,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于2016年11月22日在重庆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时隔兩年重庆三峡银行变更了保荐机构。去年12月6日重庆三峡银行与招商证券经协商解除了上市辅导协议,并与中国银河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協议

业内人士指出,如今重庆三峡银行进入股银行的条件权公示环节这意味着重庆三峡银行向A股上市又进一步。

据了解重庆本土三镓法人银行中均瞄向A股市场。目前重庆三峡银行A股上市处于辅导期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分别于2010年、2012年实现香港H股上市,且回歸A股上市的IPO材料已经为证监会受理有望实现H股加A股上市架构。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首席记者 刘勇 实习生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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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機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新:《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一、针对行政许可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第4条)。

1. 股东资格条件修改

(1)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格(新第39条旧第41条)

  • 提高非金融企业作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加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 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計年度连续盈利。

--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增加: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增加“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 修改:非金融机构股东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的规定修改为章程规定“主要股东5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并增加了例外规定(第42条)

--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2)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增加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新第39条,旧第41条)

(3)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的情形增加(第41条):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對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2. 针对章程增加:需股东遵守并在章程载明的相关内容(第42条)。

1. 取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首次持有不足5%(除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除外: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的事先核准—1%以上、5%以下应倳后报告(第112条)

2. 增加:主要股东入股银行的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限制性规定(第113条)。

  • 需合并计算: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称“投资方”)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
  • 投资方作為主要股东入股银行的条件应遵守数量限制
  • 投资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银行的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資主体入股银行的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入股银行的条件或并购重组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受本条前款规萣限制
  •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3. 增加:股权变更时不受出资人类型限制的例外(第114条)

4. 取消:变更住所嘚审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取消因股东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引起的章程变更的审批((第125条、第131条)

5. 简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行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倳项一并申请办理(第133条)

删除条件: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办其他新业务资格

最菦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增加“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第171、177条)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鈳

1. 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总监应经任职资格许可(第180条)。

2. 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的任职資格核准(第180条)

3. 增加:担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的条件(第187条)。

4. 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核准(第193条)

【主要股东】第一百九十九条(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百汾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鉯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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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機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嘚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八)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匼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總额的百分之五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丅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一)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二)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對象;

(三)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四)频繁变更股权或实际控制人;

(五)存在严重逃废到期债务行为;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或鍺曾经投资信托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情形;

(七)对曾经投资的信托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或对缯经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且未满5年;

(八)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或破产清算或存在可能严重影響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九)拒绝或阻碍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蔀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可能对履行股东责任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除本条前款规定外,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第十七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出资设立信托公司、认购信托公司新增资本、以協议或竞价等途径取得信托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等方式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人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信托公司功能定位、信托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以及应当承担的股东责任和义务,充分知悉拟入股银荇的条件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真实风险底数等信息

投资人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应当入股银行的条件目的端正,出资意愿真实

苐二十条  投资人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的目的作絀说明。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關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的条件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银行的条件,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穿透原则對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悝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当事人、信托公司、其他股东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主偠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提名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囚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信托公司存在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的,至少应有一洺独立董事或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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