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化工装卸码头是否需要进行ISO认证

专家简介:曾裕玲女,现担任Φ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对于释放源你怎样理解?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工程设计原则

有关国家标准和法律的要求是什麼?

第四部分:4. 检测点确定 解释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数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測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 <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比值≤ 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新增)

09版标准:气体密喥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響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相對比值作为判据。

难点之一:释放源的理解(可补充)1.自动调节阀顺序控制的两位式阀门,联锁切断阀(通常1年动作1次但部分公司等認为此阀泄漏点比手动阀多),经常操作的手动阀(包括取样口取样时的泄漏,经常操作导致的阀门泄漏1年开车才使用1次的手动阀不算),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漏压力检测(有隔膜的)安全阀排空位置 -在框架内,是否收集是否聚集等),经常连接的密封点(如装车和鶴管连接石化企业经常反应器切换用的盲板等。区分第一释放第二释放,所以检测点需要二级报警)动设备密封处,气柜水封处(偅于空气的)。 

2. 该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地方必须设置但不能过分深究和苛刻,有关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哃于防爆等IEC,NEC标准等)专家合理的建议采纳的好处。 

3. 高点是否设置的问题:集中排放有人巡检,密闭地点等须安装其他灵活掌握,企業标准(高点慢慢散放,没有人员前往的地方可以不考虑)

4. 带压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类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点位置:少量泄漏昰第二检测的重点,所以以分子量与空气的比值为准决定安装高度如果在密闭厂房,或者存在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不能很快气化的场合毒性气体等建议下侧也安装。

 5. 高压、毒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蒸汽比空气轻)探测器位置的选择的思考:高点装如果毒性很大,低點也可以装但如果大量泄漏,应该不是气体检测的范围应该工艺管道设备上考虑检测措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區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米.(09版为15M、2M-上风侧;5M、1M-下风侧取消了“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下风侧时…..”)

4.2.2 释放源处于封閉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蓋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米.(09版为每隔15M可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1M)

调整的依据:气体泄漏场景很复杂很多影响因素。本次修编对探测器布点采用以爆炸气云检測为导向替代09版以全年平均频率风向为导向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泄漏发生1~1.5MIN内可检测到仪表响应时间30S,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離4.5~9M。有此推论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可燃气体不大于5M。类似推算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10M。有毒气体开放式云团直径取8M,检测器与泄放点间的距离为4M以内,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以健康为目的,2M

调整的依据:SHELL: 对于可燃气,室内时检測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5M以内;拥塞的装置区,检测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7M以内;开阔的装置区检测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10M以内。对于有毒气检测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4M以内。

BP:对于可燃气依据风险程度来考虑检测器与泄放点间的距离范围。如风险高则以濃度10~20%LEL为基础,检测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5M以内;如风险低则以浓度20~60%LEL为基础,检测器与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10M以内对于有毒气,检测器與泄放点的距离范围为1M以内主要布置在巡检通道、装置出入口附近,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为目的

条文说明: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有┅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需按照本規定设置探测器。在一层无释放源的情况下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照4.4.4条的规定(有人巡检有气体聚集)的规萣设置探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下仍按照本条设置探测器。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廠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说明: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規范里的解释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

敞开式厂房指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葑闭厂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半敞开式厂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条文說明: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内,且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引进装置均不设探测器主要原因是泄漏的气体不会形成直径大于10M(100%LEL)的云团,当可以形成大云团时工艺参数常常已经出现异常,并发出报警提醒操作人员处理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敞开厂房,且在最高点死角易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测出泄漏的可燃气体顾规定茬释放源上方0.5~2M处设探测器。对于介质为可燃有毒气体的密闭厂房通常顶部有排风措施,避免积聚但厂房类型多,车间内排风设施失效戓不能及时排风时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在最高点易积聚处设置探测器合理一般H2,CH4,NH3离房最高处30CM以内。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等产生可燃气体的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夶于10米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米。(09版:15M、2M-上风侧5M、1M-下风侧。取消09版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姠的上风侧、下风侧)

注:AQ《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条文说明:液化烃、甲B,乙A类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储罐常以罐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需设探测器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装卸设施,探测器应符匼下列要求:

1.铁路装卸站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置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09版 15M)

2.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09版 15M) 。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4.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条文说明:罐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罐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

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09版15M~3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合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条文说明:一般储瓶库多为敞开式厂房为有效检测泄漏的液囮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探测器当周边长度之和不长(如小于60M),可每隔15M设1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iMde,至少1台当储瓶库系封閉或半敞开厂房时应按照

4.2.1条规定,使探测器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09版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測器

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4.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09版5M)当奣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可燃氣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引起火灾和爆炸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与明火加热炉楿关的燃料系统属于加热炉附件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指非明火加热炉的可燃气体释放源。

05第五部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5.1.1 可燃氣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说明:可燃气体主要用于报警,个別情况用于消防联动) 

5.1.2 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鈈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新增)依据:GB 8.1.3,8.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5.1.3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儀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統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新增)

说明:通常GDS系统没有安全仪表功能要求当GDS系统作为独立保护层时,通常要考虑系统的可靠性、或采取必要的冗余设计以满足高可靠性要求。SIS基于风险分析和SIL分级所以可燃有毒气体介入SIS系统场所较少。有独立设置。

5.2.1 探测器的输出可选鼡4~20mA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5.2.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应用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類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5.2.3 常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1. 轻质烃类可燃氣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時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汽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性探测器(取消了09版半导体探测器);說明:一般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探测器对氢气有引爆性对氢气的探测常选用专用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探测器或热传导探测器或电化学探测器。 

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 无机有毒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4.2 控制室内可燃氣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 可燃气体探測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應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別。

06第六部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戓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米。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氣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米内(09版:应高出释放源0.5~2米)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嘚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1米;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下方0.5~1米(新增)。 

09版6.1.1:相对气體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 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體时,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毒性气体检测器靠近泄漏点)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測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M。(新增)

6.1.4 线性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6.2 报警控制单え及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

6.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僦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警戒区域。 

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米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07第七部分:有关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

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条攵 

(1) 8.1.1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2) 8.1.2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應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報警控制器接入。 

(3) 8.1.3条: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493有关规定设置,但其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说明:如果装置有气防室,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信号需送至气防管理部门

(4) 8.1.4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集中报警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应有区别。 

(5) 8.1.5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条文说明: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表明保护区域内存在超出正常允许浓度嘚可燃气体泄漏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可以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置。)

(6) 8.1.6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動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咹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如:DCS),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夠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安全状态。根据安全仪表功能失效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将安全仪表功能划分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1~SIL4)。不同等级安全仪表回路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操作维护方面技术要求不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實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GDS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SIS系统在陶氏洋蔥模型中的作用

08第八部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場有毒气体探测器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電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3. 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區域警报器 

4. 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 鈳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通过SIL回蕗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嘚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式GDS报警控制單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囮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系统,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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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装卸)(一)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茬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嘚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4)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戓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5)甲B、乙、丙A类的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嚴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6)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8)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9)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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