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2000年的时候向B借了10万的款项,并已经房子财产作为抵押且在贷款协议上面写的贷款利息是月百分之十。
在2004年的时候A重新给B做了一份还款计划,但是在还款计划当中没有提及房子的事情
目前A已经破产,房子是其唯一的财产B已通过地方法院起诉A,且法院裁定A在2个月之内搬离住处房子由法院处理。
1、贷款协议上的贷款利息高出同期民间贷款利息许多该协议是否足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如果是的话那么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因为目前A已经破产,根据中国的法律理应保护公民最后的财产。为什么法院又裁定“A在两个月内搬离住处”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