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梓县弓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峰岩村水沟组背弓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B。
法定代表人:杨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杨伦亮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邬广新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六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弓石建材有限公司、杨伦亮与被告邬广新排除妨害纠紛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弓石建材有限公司、杨伦亮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鈈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弓石建材有限公司、杨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桐梓县弓石建材有限公司、杨伦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