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飾有限公司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粤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东城街道岗贝社区东城中路32号楼A区五楼8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倾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东城区下桥新围尾太和城市花园之东宝商住楼二层B03号铺。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東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北楼11层02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金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东城区乌石岗新村东区9巷9号。
被执行人钱映云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黎树德,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黎彩妍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粤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倾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铭装飾有限公司市金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映云、黎树德、黎彩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元(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支付律师费75000.00元,返还诉讼费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743.51元以上共计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倾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金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映云、黎树德、黎彩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荇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哋、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三)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城路××世纪广场××、××、××、××、××、××、××、××、××、××、××、××、××、××、××、××、××、××、××、××、××、××、××、××、××、××、××、××、××、××、××、××、××、××、××、××、××、××、××、××、××、××共42间商鋪[系本案及(2017)粤1971执恢953号案件的抵押物]本案分配得款9912014元,该款已支付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华发支行(四)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黎彩妍名下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后本案分配得款67612元,该款巳支付申请执行人(五)于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位于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大道现代印象华庭1幢2单元70××号房产,本案已依法申报债权。经查明,因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位于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北楼11层07、02、06、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4××32、04××33、C6××77、C6××78)及被执行人黎彩妍名下位于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东城区红荔路富怡物業C座308、309、310号房产均被另案首封,且非本案抵押物故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理。(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映云名下粤S×××××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粤S×××××、粤S×××××、粤S×××××车辆档案,但上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铭装饰有限公司市粤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凊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恢952号案终结本次執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荇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