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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生于德國法兰克福的温德肯地方,死于剑桥1878—1880年在格廷根、柏林、海德堡等大学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瑞士和英国任法律教师1908年担任剑桥大學休厄尔国际法讲座教授。是《刊物》的主编实证主义观点分析国际法而著称。在其代表作中他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认为国际法是一种绝对嘚法律,而不是一种也不仅是一种。坚持只有国际惯例和条约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是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名称”。论述了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成立的要件、国际法和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等问题;阐述了国際法的准则、等理论。建立了在各国的专门协定和惯例(而不是传统的理论)的基础上的国际法理论此外,他还研究了德国刑法和刑事责任主要著作还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陆地战争》 (1912,与艾德门合著)、《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约翰·韦斯特莱克论文集》(1914)、《国际法與外交》(1917)和《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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