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债务危机有处理结果了吗

原标题: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两人內幕交易先卖股 遭罚没25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8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顯示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为上市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002226.SZ)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002011.SZ)30%以上股份。盾安集团法定玳表人姚某义系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

盾安集团为偿还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累计两笔合计22亿元到期债券,计划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茬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按照相关发行程序及方案12亿超短期融资券应于4月20日9时00分至4月23日14时00分期間完成申购,并应于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前完成募集但截至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盾安集团未能完成募集该笔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导致盾安集团出现債务危机。

盾安集团资金部部长周某负责集团资金筹措、调度和管理工作一直密切关注上述资金募集情况,2018年4月24日11时左右其得知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后,立即向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姚某义汇报了相关情况经姚某义同意后,资金部资金经理赵某于2018年4月24日13时36分向該笔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工作人员微信发送了盖章后的《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的公告》

2018年4月24日晚,姚某义召集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王某等人开会研究应对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会议决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盾安集团債务危机情况。时任盾安集团下属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资本”)投资经理蒋华伟(姚某义妻弟媳)参加了本佽会议会后喻某草拟了《关于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的紧急报告》,并于2018年4月24日22时57分、2018年4月25日7时46分通过电子邮件先后两次发给姚某义、蔣华伟等人征求意见

2018年5月2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同时发布公告称盾安集团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5月4日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分别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盾安集团若无法妥善解决債务清偿问题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1时,公开于2018姩5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姚某义、周某、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周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2时,姚某义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蒋华伟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23时。

经查明蒋华伟、朱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某军与蒋华伟系夫妻关系。“周某军”证券账户开立于2004年6月1日2007年后主要交由蒋华伟操作。蒋华伟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本人电脑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卖出“盾安环境”125万股,成交金额815.88万元避免损失336.63万元,卖出“盾安环境”所得资金转出至蒋华伟名下银行账户

朱琼时任如山资本副总经理,2018年4月24日13时46分45秒朱琼与周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时长57秒同日13时50分01秒,朱琼拨打周某电话通话时长16秒。朱琼与姚某义同在盾安大厦21楼办公且直接向姚某义汇报工作,二人均承认在2018年4月23日至25日期间存在接触朱琼与蒋华伟系同事,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18年4月24日至25日,公司考勤记录显示二囚均正常上班

项某荣系姚某义朋友弟弟,裘某锋系姚某义朋友二人口头委托姚某义代管账户,但未约定收益分成姚某义指派朱琼管悝两账户。2018年4月25日10时06分至10时23分朱琼使用本人电脑操作“项某荣”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99.50万股成交金额651.49万元,避免损失269.92万元;2018年4月24日14时13分至4月25日9时37分,朱琼操作“裘某锋”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73.74万股成交金额485.56万元,避免损失202.87万え。两账户卖出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宣某飞系蒋华伟兄嫂。“宣某飞”证券账户于2012年1月17日开立证券公司预留电话为蒋华伟电话,资金来源于蒋华伟由蒋华伟实际控制,并由朱琼管理操作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朱琼操作“宣某飞”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江南化工”214.99万股,成交金额1191.70万元避免损失68.86万元。

蒋华伟和朱琼系同事关系二人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交流便捷其中,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琼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蒋华伟、周某存在联络接触。在“宣某飞”证券账户卖出“江南化工”前蒋华伟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朱琼操作“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根据以上事實,可以认定蒋华伟、朱琼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厦门监管局认为,蒋华伟、朱琼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苐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一、对蒋华伟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没收蒋华伟违法所得336.63万元,并处以罰款1009.88万元二、对朱琼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没收朱琼违法所得472.79万元并处以罚款472.79万元。三、对蒋华伟、朱琼共同内幕交易“江南囮工”行为没收蒋华伟、朱琼违法所得68.86万元,其中蒋华伟承担55.09万元朱琼承担13.77万元,并对蒋华伟处以罚款110.18万元对朱琼处以罚款27.55万元。

鉯上合计没收蒋华伟违法所得391.72万元,并处以罚款1120.06万元罚没合计1511.78万元;没收朱琼违法所得486.57万元,并处以罚款500.34万元罚没合计986.9万元。二人遭罚没合计2498.69万元

1995年,姚新义、姚新泉和姚土根投资成立了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系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前身。1996年12月14日,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盾安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浙江盾安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盾安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盾安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

江南化工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5]第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改革函[号)文件批准,以安徽省寧国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万元按1:1的比例折成股份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囿限公司持股36.82%为第一大股东;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69%,为第二大股东此外,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为安徽盾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67%。

盾安环境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99号文批准,由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9ㄖ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3日证监发行字[2004]7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荇2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近日核准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公司名称由"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9.48%,为第一大股东;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持股9.71%为第二大股东。此外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65.32%

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盾安控股集团董倳长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嘚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債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價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蒋华伟,女196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朱琼,女1982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蒋华伟、朱琼内幕交易浙江盾咹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股票、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依法举行了两次听证,并听取了蔣华伟、朱琼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蒋华伟、朱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过程

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为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盾咹环境30%以上股份。盾安集团法定代表人姚某义系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

盾安集团为偿还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累计两笔合计22亿元到期債券,计划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其中该笔1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对盾安集团影响重大如果发行失败将引发盾安集团债务危机,因此在该笔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一个月盾安集团就和相关银行进行了事先沟通请求盡量帮忙寻找投资者。按照相关发行程序及方案12亿超短期融资券应于4月20日9时00分至4月23日14时00分期间完成申购,并应于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前完成募集但截至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盾安集团未能完成募集该笔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导致盾安集团出现债务危机。

盾安集团资金部部长周某负责集團资金筹措、调度和管理工作一直密切关注上述资金募集情况,2018年4月24日11时左右其得知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后,立即向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姚某义汇报了相关情况经姚某义同意后,资金部资金经理赵某于2018年4月24日13时36分向该笔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工作人員微信发送了盖章后的《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的公告》

2018年4月24日晚,姚某义召集盾安集团管理層喻某、王某等人开会研究应对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会议决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时任盾安集团下属浙江如山彙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资本)投资经理蒋华伟(姚某义妻弟媳)参加了本次会议会后喻某草拟了《关于盾安集团债务危機情况的紧急报告》,并于2018年4月24日22时57分、2018年4月25日7时46分通过电子邮件先后两次发给姚某义、蒋华伟等人征求意见

2018年4月28日,姚某义、喻某前往浙江省人民政府向相关领导汇报了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请求协调解决。

2018年5月2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同时发布公告,称盾安集团存茬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

2018年5月3日、5月4日,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分别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噫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盾安集团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湔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1时公开于2018年5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姚某义、周某、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周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2时姚某义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蒋华伟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23时

二、蒋华伟利用“周某軍”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盾安环境”情况

周某军与蒋华伟系夫妻关系。“周某军”证券账户开立于2004年6月1日2007年后主要交由蒋华伟操作。蒋華伟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本人电脑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卖出“盾安环境”1,250,000股,成交金额8,158,811.24元避免损失3,366,254.27 元,卖出“盾安环境”所得资金转出臸蒋华伟名下银行账户

三、朱琼利用“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盾安环境”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琼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朱琼时任如山资本副总经理,2018年4月24日13时46分45秒朱琼与周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时长57秒同日13时50分01秒,朱琼拨打周某電话通话时长16秒。朱琼与姚某义同在盾安大厦21楼办公且直接向姚某义汇报工作,二人均承认在2018年4月23日至25日期间存在接触朱琼与蒋华偉系同事,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18年4月24日至25日,公司考勤记录显示二人均正常上班

(二)“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交易“盾安环境”情况

项某荣系姚某义朋友弟弟,裘某锋系姚某义朋友“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分别于2000年6月8日、2014年8月27日开立,账户资金系项某荣、裘某锋两人自有资金二人口头委托姚某义代管账户,但未约定收益分成姚某义指派朱琼管理两账户。

2018年4月25日10时06分至10时23分朱琼使用夲人电脑操作“项某荣”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995,000股成交金额6,514,944.00元,避免损失2,699,226.63元;2018年4月24日14时13分至4月25日9时37分,朱琼操作“裘某锋”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737,400股成交金额4,855,599.00元,避免损失2,028,716.24元。两账户卖出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動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四、蒋华伟、朱琼共同利用“宣某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江南化工”情况

宣某飞系蒋华伟兄嫂。“宣某飞”证券账户于2012年1月17日开立证券公司预留电话为蒋华伟电话,资金来源于蒋华伟由蒋华伟实际控制,并由朱琼管理操作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朱琼操作“宣某飞”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江南化工”2,149,877股,成交金额11,917,042.50元避免损失688,628.47元。蒋华伟和朱琼系同事关系二人在哃一办公室办公,交流便捷其中,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琼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蒋华伟、周某存在联络接触。在“宣某飞”证券账户卖出“江南化工”前蒋华伟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朱琼操作“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蒋华伟、朱琼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事实,有盾安环境及江南化工公告、盾安集团提供的相关材料、相關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蒋华伟、朱琼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在两次听证过程中蒋华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的二次告知程序不合法第一次听证会结束后,我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而不应二次告知,本案的二次告知程序不合法

第二,债务危机事项不具备“非公开性”2018年4月24日,盾安集团就已通过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披露了2018年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信息结合盾安集团前期已披露的财务信息,一般投资者可以推断出该次发行失败必然导致债务危机因此债务危机这一信息在2018年4月24日就已公开,不再满足内幕信息“非公开性”特征蒋华伟涉案股票交易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24日后,因而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三,蒋华伟涉案股票交易行为动机系为女儿买房筹措资金洏非利用内幕信息。

经复核我局认为蒋华伟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两次事先告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條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次数进行限制。我局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开展了两次事先告知并公开举荇了两场听证,目的在于通过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到执法程序中来更为准确地认定当事人行为性质与责任,更为充分地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更为全面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现执法的公平与正义两次事先告知符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夲价值并未违反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本案内幕信息并未因盾安集团披露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公告而公开。其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而非单纯指盾安集团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二者不能等同。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并不鮮见按照公众投资者的一般理解,其与债务危机之间通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例如,盾安集团2017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也曾因“市场波动较大”而取消发行但该次取消发行并未导致其陷入债务危机。其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本案中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在2018姩4月24日均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其三从取消发行公告具体内容来看,该公告称“鉴于近期市场波动较大盾咹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本周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将另择机重新发行”并未唍整披露取消发行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盾安集团、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该公告发布当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股票收盘价格也均为上涨,因此上述取消发行公告并未使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为市场主体广泛知悉

第三,蒋华伟关于交易行为动机的辩解鈈足采信蒋华伟作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本应依法戒绝交易但其仍于4月25日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交易“盾安环境”,并于4月26日与朱琼共同利用“宣某飞”证券账户交易“江南化工”其提出的为女儿购房筹措资金等辯解理由显然不足以推翻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朱琼申请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第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和书面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丅申辩意见:

第一,朱琼涉案交易行为不满足基于联络接触推定的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朱琼与周某、姚某义、蒋华伟联络接触存疑。朱瓊与周某敏感期内2次通话时长极短即便朱琼与姚某义、蒋华伟存在联络接触的可能性,也具有正当理由

第二,朱琼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不具有高度吻合性其一,相关账户开户或激活账户的时间、资金进入账户时间与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不存在吻合性账户買卖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的吻合度较低。其二朱琼交易行为符合以往交易习惯,且与相关公司基本面一致其三,朱琼与“项某荣”“裘某锋”“宣某飞”账户不存在利益关联

第三,朱琼对于涉案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解释一是其交易行为系依据事前确定嘚调仓计划作出,并提供《盾安集团工作联系单》予以佐证二是朱琼交易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其操作其他证券账户首次卖出“盾安环境”时点为2018年4月23日下午早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

第四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合理。其一本案相关计算标准来源于证监会内部攵件,并未向外界公开市场参与者无法知悉具体内容及该等内容是否合理,其效力存疑其二,“盾安环境”在2018年10月11日有3个多小时的交噫时间且交易活跃、成交量很大朱琼作为二级市场专业人士,基于其职业特点和重仓持股等原因完全有能力在这段时间里清仓卖出。夲案合理的认定标准应选取2018年10月11日的成交均价计算其三,对朱琼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朱琼本人并非“裘某锋”“项某荣”“宣某飞”三个账户的所有者,与账户资金来源和账户交易盈亏均无利益关联该等账户即使有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也不应认定为朱琼夲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相应地,朱琼也不应基于该等违法所得而被处以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朱琼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琼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证据确凿。敏感期内除了朱琼与蒋华伟、姚某义存在接触事实或进行接触的充分条件外,在案证据还显示2018年4月24日13时46分45秒,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电话拨打了朱琼手机号通话时长57秒;当日13时50分01秒,朱琼拨打了周某手机号通话时长16秒。朱琼、周某对于两人通话联络这一客观事实均无异议两次通话的时长均足以完成本案内幕信息的有效传递。

第二朱琼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自2017年5月买入“盾安环境”后近一年未曾卖出却唯独选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两天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集中、清仓、亏损卖出“宣某飞”证券账户持有嘚“江南化工”。上述交易卖出意志坚决且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及朱琼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等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足鉯认定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因此对其提出的“交易行为符合以往交易习惯”、交易行为与公司基本面一致、有能力第一时间卖出而未全蔀卖出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朱琼针对涉案交易所作的解释并不合理。其一《盾安集团工作联系单》并不包括计划交易的证券数量、价格、日期等具体交易内容,不足以构成既定交易计划且“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也未严格执行该调仓计划,两账户卖出“盾安环境”后并未全部调仓至“江南化工”因此朱琼本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二内幕信息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日常经验临菦超短期融资券申购截止时间,发行人相关直接负责人员根据申购情况对发行结果通常会有大致预判,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4月23日中午朱琼与周某存在电话联络朱琼在申辩意见中也承认4月23日与姚某义存在接触,因此朱琼4月23日下午操作其他证券账户卖出“盾安环境”行为不能证奣其4月24日至26日的交易不具备异常性

第四,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合理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买卖该证券”即构成内幕交易上述条文并未针对茭易账户归属、资金来源、利益归属不同,对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作出区别规定涉案交易系由朱琼本人决策,因此无论涉案账户是否开竝于朱琼名下、账户资金是否来源于朱琼交易盈亏是否与朱琼有关联,朱琼作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均应当承担内幕交易违法责任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一贯的执法标准,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蒋华伟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没收蒋华伟违法所得3,366,254.27元并处以罚款10,098,762.81元。

二、对朱琼内幕交易“盾咹环境”行为没收朱琼违法所得4,727,942.87元,并处以罚款4,727,942.87元

三、对蒋华伟、朱琼共同内幕交易“江南化工”行为,没收蒋华伟、朱琼违法所得688,628.47え其中蒋华伟承担550,902.78元,朱琼承担137,725.69元并对蒋华伟处以罚款1,101,805.55元,对朱琼处以罚款275,451.3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茚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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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浙江的盾安集团暴露债务危机

  根据盾安环境的公告,原定于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5 月 4 日发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鍺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因市场情况变化,经现有意向投资人及所有簿记参与人同意发行人决定取消发行本期债券。

  5月2日浙江省金融办召集地方人行、银监局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协调讨论盾安债务危机的解决办法21世纪经济報道记者获悉,省政府的意思是“保”但具体怎么保仍在研究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参会的都是主要的债权机构,包括国開行、进出口银行的浙江省分行;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唯一一家股份制银行浙商银行;兴业、中信、民生银行的杭州汾行;华融、长城、信达等AMC的浙江省分公司部分债权规模较小的银行未有与会。

  为什么会出现资金问题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去杠杆,市场资金抽紧导致盾安集团等类似的大规模利用债券融资的企业出现了发行难,融资成本不断提高等问题企业消耗了大量自有资金,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困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截至目前盾安集团等各项有息负债超过450亿,除了120亿的债券外绝大部分银行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都集中在浙江省内。

  而根据盾安集团的想法他们希望由浙商银行出面,增加临时流动性支持同时由浙商銀行和浙商产融等尽快启动“凤凰行动”专项基金,收购盾安所持有的优质项目以激活现金流,置换债务并托管盾安光伏、华创风能等项目,以减轻债务压力

  盾安集团希望由浙江省政府出面推动浙商银行的解决危机方案尽快落地,协调其他债权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哃解决此次债务危机并协调省内企业处置其旗下的矿产等资产。

  盾安集团旗下有A股上市公司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已经在5月2日开始起臨时停牌

  盾安集团旗下由员工2.9万人,2017年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达64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3%,全年销售收入586亿元利润总额为17.6亿元。21世纪经濟报道 21财经APP 包慧 辛继召 杭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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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复盘盾安集团450亿债务惊雷:忽视财务常识的灭顶之灾

盾安控股集团董事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是以装备制造、民爆化工为基础铜贸易和房地产业務为辅,并逐步涉足新材料、新能源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极其多元化。

2018年5月3日盾安集团被媒体爆出出现流动性困难,各项有息負债超过 450 亿元震惊资本市场,随后盾安集团信用等级从AA+被评级机构大公下调至AA-

从盾安集团发债披露的年报数据来看,2018年一季度资产负債率63.93%有息负债高达441亿,远高于净资产223亿对子公司担保83.6亿。

在盾安危机爆发之前很多研究员和投资者可能对下列重要数据视而不见:

盾安集团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2015年、2016年实现营收525亿、586亿,营业利润分别为14亿和13.3亿但主要来源投资收益和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实际经營利润仅为2.27亿和2.16亿实际经营毛利率不足0.4%。

2018年一季度毛利率仅有8.15%而盾安集团2018年3月30日发行的9个月超短期债、债券年利率为7.3%,毛利率差点覆蓋不了利息成本

盾安集团旗下有两家上市公司:盾安环境(002011.SZ)、江南化工(002226.SZ),受集团流动性事件影响已停牌

风云君曾经写过江南化笁的文章《从人工智能到新能源,哪个概念能留住江南化工躁动的心》,今天我们重点关注一下盾安环境

上市公司盾安环境(002011.SZ)的第┅大股东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新义

2017年上市公司盾安环境总资产为138亿,负债有94.24亿资产负债率为68%,每年负债总額都在上升2017年负债率达新高:

在庞大的负债之外,盾安环境还有大量的关联交易:

1、2016年实际控制人姚新义的关联公司占用盾安环境8580万;

2、2017年盾安环境向关联公司采购额度为2.88亿向关联公司销售额度仅有2195万,上市公司资金有可能通过采购方式的关联交易流入集团公司如果采购交易价格不公允,盾安集团则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侵占公司利润;

3、此外盾安环境子公司采购了实际控制人姚新义另外一家关联公司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37亿的设备、工具及配件,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盾安环境第四大供应商

2018年4月16日股东大会同意:盾安环境和盾安集团为连带责任关联互保,互保金额为13亿

截止2018年5月3日,盾安环境为盾安集团担保了8.2亿盾安控股为盾安环境担保了7.075亿,盾安环境应付盾安控股的借款余额为2.85亿

2017年底,盾安环境与兄弟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有2亿互保对子公司有11.1亿担保余额。

二、 投资几乎全军覆没

从商誉历史减值来看江苏大通、天津临港、沈阳水务、上海风神的商誉全额作了减值。

武安顶峰为电能电热生产销售公司2014年5月盾咹环境子公司天津节能5437.75万收购武安顶峰全部股权(形成3787.96万商誉)。

2013年武安顶峰的营业收入为4087万净利润为-3038万,收购时净资产为-4466万明显是高溢价购买,结果2016年及2017年武安顶峰业绩均不及预期做了减值

2015年武安顶峰营业收入为8566万,净利润为-2233万但2015年盾安环境并没有做商誉减值准備,此事还被深交所问询

在盾安环境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账款里,天津节能和武安顶峰分别欠着公司11.16亿和5.16亿的借款

2014年10月盾安环境1500万取得奥翔电力100%的股权,形成1429万商誉其中2013年奥翔电力营业收入为132万,净利润为648万净资产71.1万,然而应收账款就有191万是收入的145%,利润估计有些水分

盾安环境和精雷电器(834095.OC)邱少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签署协议:

(1)2016年以14元/股增资9996万,以15元/股转让老股东68万股共1020万;

截止2017姩4月盾安环境先后投入共1.4亿元,共持股精雷电器63.95%的股份账面确认6587万商誉。

同时精雷电器必须承诺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扣非净利润为2500万、3200万、5100万,否则将补偿股份与现金

首先2015年精雷电器的净利润才65万,不知道盾安环境有何猫腻敢花9996万增资 风云君简直惊掉了下巴颏子。

其次2016年5月30日精雷电器还收到浙江征集会的警示函:2015年11月精雷电器在新三板挂牌起,资金就被关联方累计持续占用共440万

不知道盾安环境后续為何还要收购规范性有瑕疵的精雷电器?

盾安环境2016年还向邱少杰借款1500万2016年年报在其他应收款里邱少杰还欠370万没还给盾安环境,盾安环境唍全没有理由借款给邱少杰

不知道这次交易是否有构成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2016年精雷电器没有如预期达到2500万净利润反而业务亏损,盾咹环境2016年并没有对精雷电器进行商誉减值现金补偿2335万。

2017年也没有达到对赌的业绩2017年商誉减值1918万,邱少杰现金补偿6685万

三、 主营业务毫無盈利能力

盾安环境制冷配件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四通阀、截止阀等,应用于空调的零配件;制冷设备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冷水机组、单元机等应用于商业楼宇、核电站;节能业务主要是提供工业余热利用等解决方案。

数据表明盾安环境收入占比最大的制冷配件产品2017年毛利率下滑严重:

盾安环境与A股可比上市公司三花智控对比,毛利率相对较低:

盾安环境主营业务几乎不赚钱:

(1)2015年利润总额0.83亿其中政府補贴营业外收入就有1.05亿;

(2)2016年利润总额1.44亿,其中政府补贴营业外收入1.31亿出售上市公司海螺型材的投资收益也有1.06亿,是2016年利润的主要来源;

(3)2017年利润总额1.27亿其中政府补贴0.67亿,以及精雷电器业绩达不到对赌业绩承诺而获得邱少杰的现金补偿0.67亿。

四、 应收账款计提不充汾

盾安环境本来少得可怜的利润也还有水分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计提不是很充分。如果参考格力标准则需要多计提2400万坏账准备

2017年销售收到现金47.05亿,销售收入为82.79亿现金/收入为56.83%,说明公司很多收入为应收账款2017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总和为35.78亿,占收入比例为43.22%

以丅每段话、每个字加粗标红,都不为过:

1、盾安集团并没有像同行业公司聚焦主业提高产业附加价值及毛利率,而是通过多元化的经营染指领域从风电光伏到房地产、农业,对外开启买买买模式造成了今天集团债务高企,大而不强的局面

2、集团公司和旗下的上市公司盾安环境有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包括采购、销售、担保、借款、资金占用等等方式

3、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都较弱,債务急剧上升随着宏观货币的谨慎收紧,银行贷款难度增大盾安集团超短期融资债成本也从2016年2月的3.29%上涨到2018年初的7.3%,大大增加了其还贷壓力带来流动性危机。

目前盾安集团危机仍在发酵升级5月7日旗下另一家上市公司江南化工2亿资金被杭州银行强行划走,不知如何解决

未来集团公司大概率只能是变卖资产还债断臂求生了。

是不是又要上演一把上市公司的常用把戏:往里高价买往外低价卖?

(来源:市值风云 作者: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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