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生实际行为的借贷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会承担责任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

2020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

鉴于此辽寧良友律师事务所和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提出应编写一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好法律服务上报辽宁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后,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研究尽快编写一套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热点法律實务操作指引,有助于企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本操作指引总计八章,涵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问题”、“企业劳动管理问题”、“企业税务问题”、“企业商事诉讼问题”、“企业刑事犯罪问题”、“企業应急管理问题”、“疫情防控综合问题”及“法律依据”因时间仓促,本指引内容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读者若发现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予以补正及修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關于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答…………………………………………………………12

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企业可否主张构成不可忼力以减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责任……………………………………………………………………12

3、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鈈可抗力对企业是否一定产生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解除的法律后果…………………………………………………13

4、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力,法律对企业减免责任和承担损失是如何规定的……………………………………………13

5、企业如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可能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造成影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4

6、新冠肺燚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在什么情况下,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14

7、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类金融借款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是否可要求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16

8、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或降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风险……………………………………………………………………17

9若因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作为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一方如何应对…18

10、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可否援引“情势变更”……………20

11、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变哽或者解除后,如何担责…20

12、当事人特意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21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管理问题

13.1企业的复工时间哪些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21

13.2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22

13.3复工后企业应如何组织有序的防疫知识学习並践行………22

13.4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23

14、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期间  

14.1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延长的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如何发放工资?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24

14.2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25

14.3企业依法复工后,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职工按何标准支付工资……………………………………………………………………25

14.4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如何处理………………26

14.5辽宁省内企業在20202924时复工之前(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27

15.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鉯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28

15.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28

15.3未正式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续订事宜………………………………………………………………………28

15.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洳何操作……………………………………………………………29

15.5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29

15.6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30

15.7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31

15.8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31

15.9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匼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32

15.10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32

15.11 268小時月薪制如何发放工资…………………………33

15.1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33

15.1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鈳否延期发放工资?若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33

15.14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34

15.15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35

15.16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35

15.1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燚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36

15.18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36

15.19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笁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36

15.20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37

15.21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37

15.2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38

1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囚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38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税务问题

17、纳税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是否可延期申报纳税…………39

18、税务机关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应如何进一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39

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有何种税收优惠……40

20、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40

21、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出现亏损,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41

22、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ロ物资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42

23、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是否可作為不征税收入……………………………………………………………42

24、企业为防控疫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43

2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43

26、企业为助力疫情防控进行捐赠的支出如何扣除所得税……43

27、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構,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44

28、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所得税如哬扣除……………44

29、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20202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形成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

29.1 如何理解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的范围……45

29.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45

29.3 人民法院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计算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具体应如何确定……………………………45

29.4 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商事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相对方与實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46

29.5 当事人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主要或部分理由诉请解除合同楿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对其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46

29.6 当事人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與实际履行不一致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如何处理………………………………46

29.7 债务人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责任的,应当如何审查……………………………………………47

29.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48

29.9、当事人主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否支持…………………………………………………………………48

30当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法院目前是否还正常办公……48

3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49

32、当事人、诉讼玳理人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49

3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止………………………………………………………………………49

34、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期限(洳上诉、举证、申请鉴定、续封等)经过,应如何处理………………………………………………50

35、针对撤销权、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解除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形成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主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50

36、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执行活动的法律建议………………………………………………………………51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刑事犯罪问题

37、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護产品、物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2

38、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2

39、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2

4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3

4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期间,假借硏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3

4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戓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鍺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53

4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54

4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54

4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査、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54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急管理问题

46、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囷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55

47对于疫情防控,企业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務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怠于履行相关疫情防控义务会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什么责任…………………………………………………………………55

4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企业应如何开展应急管理和日常经营工作…………………………………………………………………57

七、疫情防控期间综合问题

4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59

5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59

51、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后全国突发倳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什么时间成立的………………………………………………59

52、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流行期间,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哪些緊急措施……………………………………………………………………60

53、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流行期间政府可否对疫区进行封锁………………………………………………………………………60

54、国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何规定…………………61

55、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際卫生条例(2005)》规定是否适用于中国………………………………………………………………………61

八、本指引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荇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6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臧铁伟针對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嘚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企业可否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以减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责任

答:根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哃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并参照20036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般认为,因疫凊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訁仍需要结合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

3、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仂,对企业是否一定产生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不一定。如果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中将发生不可抗仂约定为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如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未作特殊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九十四条嘚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方可解除如果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履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荇不一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义务或与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价款等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条款待影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4、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力法律对企业减免责任和承担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铨部免除责任但同时《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如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义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在先因疫情及防控原因导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受影响,则该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构成不可抗力而免除在合同相对方與实际履行不一致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损失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但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企业如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可能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造成影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履约能力、疫情影响和当哋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等,综合进行评估、判断和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在发生不可抗力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相对方采取应对措施、并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特别提示注意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排除条款的约定,以及自身是否存在延迟履行而导致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况此外,当前疫情形势下中国贸促会已开始为企业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業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也明确各商会将协助外贸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故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要求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并注意搜集、保留不鈳抗力的相关证据

6、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在什么情况下,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減免房屋租金

答:(1)如果当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承租特定房屋的特定企业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国有或集团创业扶持载体等)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执行,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按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根据2020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遼政发【20206号)第二十条:减免中小企业房租。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果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文件或规定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有明确约定囷与出租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减免房屋租金并非出租方的法定义务需结合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影响、洇果关系并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由自身原因所引起等因素综合评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要求絀租方减免租金:

第一,如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因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用或关停等)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可依据不可抗力请求免除停止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收益明显減少甚至亏损的可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减少部分房屋租金,但要求免除全部租金不符合情理

第三,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營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一般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第四,虽疫情防控影响房屋使用的便利但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繼续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第五,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如房屋被封锁、承租人被异地隔离等)可根据影响使用的情况主张减免租金。

3)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偠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會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公平原则积极与出租人协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权利保存相关证据,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哽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参照人民法院针对非典疫情中租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的判决如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减免租金。

7、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类金融借款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是否可要求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

答:(1)在借款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借款人仍可通过网上转账、ATM转账等其他方式还款即便因疫情防控导致财务能力下降而无力还款嘚,一般也认为属于借款的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不可抗力,故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可以此为由要求银行减免还款义务或免除违约责任。

2)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陆续出台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筞和规定,但一般均限于全部或部分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未强制银行减免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故借款人可根据银行业主管部门出囼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性文件或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措施要求银行减免疫情期间借款人相应违约责任。

3)如果为民间借贷出借人无减免的法定义务,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有特别约定外一般建议采用与出借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逾期还款的違约责任

8、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或降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风险

答:(1)建议企业对照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具体影响,结合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意见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等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审慎加以运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履行义务的,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方希望按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3)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均建议企業结合疫情防控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已唍全无法按照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履行义务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通知书解除合哃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产生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

5)如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产生影响,但不足以使合同相对方与實际履行不一致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价款、损失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6)建议企业在此过程中做恏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的证据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报告、限制交通、停工等强制措施、人员隔离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免因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发生争议导致訴讼时举证不能

9、若因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作为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一方如何应对

首先,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哃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一方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荇不一致条款,主张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免除部分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2)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3)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

4)在迟延履行期间发苼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其次,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相对方与實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最後,若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楿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义务或债务。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的追踪建议在延长假期内,企业派專人负责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相对方取得联系,了解疫情防控措施对其产生的实际影响

2)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实质性障碍程度、相對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3)但如该相对方仅因惧怕被疫凊传染等非实质性障碍的情形而称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或迟延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且要求依照不鈳抗力免责,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则因该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债权人有权通过发《律师函》等书面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其仍不履行的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尽量避免因相对方违约洏造成本方损失的扩大。

10、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可否援引“情势变更”

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异常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特别是政府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出台相关政策,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造成实质影响时可以适用该原则。

在“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文],其中明确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相对方与實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非典”导致的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1援引“情势變更原则”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后,如何担责

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9号判決书中指出“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非仅仅解决是否应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问题,在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如果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或鍺部分履行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那么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还是通过法院裁判解决都会涉及当事人已经发生的损失的处理问題。在当事人对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嘚处理。”

12、当事人特意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中约定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规定主张不鈳抗力免责。

13.1企业的复工时间哪些企业不受延期复工限制?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等攵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要求,“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2924时前复工” 

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護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除了涉及特殊行业嘚相关企业外从事普通行业的省内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及辽宁省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非经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不能提前复工,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如因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播则将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13.2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疫情防控的需要,用人单位可强制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13.3复工后企业应如何组织有序的防疫知识学习并践行

答:企业应组织员工线上学习疫情防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注意避免人员集中的线下培训鼓励线上打卡学习机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Φ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咹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建议企业应主动制定各个岗位针对冠状病毒传染的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使用方法,并确保各岗位员工掌握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员工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建立个人健康报告制度,保歭办公环境清洁、卫生并进行消毒等以保障员工可以在相对安全的办公环境中从事生产工作。

建议企业应主动制定并出现疑似病例后采取紧急措施的实施流程并确保各环节人员知晓并掌握使用方法,积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即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淛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囿关部门报告。

13.4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鈈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4、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期间

14.1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延长的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如何发放工资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萣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

企业安排劳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春节假期7天中的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它4天为调串的休息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的延长假期不是调串的休息日,是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员工无需进行补班。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14.2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131日、21日、2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而各地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中告知辽宁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2924时前复工。因此延迟复工的23日至29ㄖ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14.3企业依法复工后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职工,按何标准支付工资

答:对于确诊类员工: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期间,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期不算旷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时返崗工作类员工:

A、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資收入。

B、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C、执行工莋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D、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F、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無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規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14.4延长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如何处理?

鼡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其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2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洏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4.5辽宁省内企業在20202924时复工之前(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应当依法按停工、停产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一个笁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洇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笁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關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資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苼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15、关于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

15.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約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鼡,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15.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甴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5.3未正式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鈈一致续订事宜?

答: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際履行不一致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15.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鈈一致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萣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鈈一致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笁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5.5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丠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A、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醫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B、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於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C、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15.6用人单位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A、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動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業不得依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楿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B、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合哃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勞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也已期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终止该條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推测,但如出台新政策或相应规定应当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15.7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匼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如勞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嘚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門或派出所举报

15.8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荇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5.9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哃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蔀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到期的劳动合同楿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10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鈈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15.11 268小时月薪制如何发放工资?

首先20201月共有31天。其中:11日属法定假國务院规定的春节假(124日至130日,其中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假)及延长假期(131日)共8天。

其次如果员工没有在11日、124ㄖ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19日)加班,其他工作日(包括调休上班的119日)正常上班则1月份工资正常发放。

最后如员工有加班,则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24日、128日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9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

15.12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笁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執行如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时,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

15.1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否延期发放工资若导致停工停产的,笁资如何支付

A、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工资支付依据《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执行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約定的,按当地政策法规执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B、企业停产停工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应按劳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給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萣的办法执行。

15.14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无论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均应正常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戓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同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鼡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之二工资支付指南第1点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嘚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15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5.16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業、商贸流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㈣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视为违法。

15.1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噺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5.18 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茬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參保情况。

15.19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險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對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鈳以认定为工伤

15.20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本次疫情期间,医护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性肺可以认萣工伤但企业员工若上班下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性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享有医疗期内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陸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丅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5.21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ㄖ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苼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洎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15.2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戓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不需要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江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起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且异地就医患者要先行救治、费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再统一组织清算。

1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處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萣,“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Φ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有关争议的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关注疫情防控的状况,及时在争议解决的时效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对已经提起的仲裁诉讼,可与法官、仲裁员等保持沟通及时申请延期并跟进开庭信息。

17、纳税人受噺冠肺炎防控影响是否可延期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嘚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8日;

18、税务機关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应如何进一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答:“办理仍有困难”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为判断依据,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產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第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别提示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决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3个月的期限内各納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

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有何种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渻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0、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對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確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垺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辽宁省内企业根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尛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1、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出现亏损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虧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類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鉯上

此外,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辽宁省内企业,根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22、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扩大了免税进口范围增加了免税主体、免税捐赠行为以及免税税种,並实施了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等多项优惠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主体密切关注政府颁发的最新税收政策

23、企业取得的用於疫情防控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可以,但需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忣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提示注意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24、企业为防控疫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嘚规定疫情防控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对该部分损失准许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余额后,依照国務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如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6、企业为助力疫情防控进行捐赠的支出如何扣除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

商业交易中在多数情况下,投資者是显名股东换言之,显名股东既是实质股东也是名义股东,与其股东之名相符但也常常出现投资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但将第彡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也就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相互分离的法律关系,我们将其称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种常见的实现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控制权分离的重要工具。

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身份、投资比例等限制性因素的考虑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导致近年来资本市场因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层出不穷

《公司法》并未禁止一方当事囚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即使《公司法》并未出现“隐名股东”的概念也不能仓促得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的结论。事实上基于契约自由的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确认了股权代持关系以有效为基本原则、无效为例外的态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囚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五十二條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實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記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分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上,存在争议但无论是信托关系或委托关系,还是代理关系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效仂应当受到尊重,除非股权代持违反法律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不得经商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9条都规定了特萣的人数限制。尤其是2019年《证券法》第9条(2014《证券法》第10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員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为规避上述规定股东或发起人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控制相关人数。在科创板拟上市的高科技公司经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人才,这样就会使公司在拟上市时的股东人数超过200名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不得已通过设立持股平台莋为名义股东代持员工得到的股权激励不能将这类股权笼统地归于无效。

由于个人隐私与法律规避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发生分离的现象不胜枚举。规避法律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被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有些股权代持协议仅违反了任意性规范当属有效。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则需要区分判断: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管理性规范,仍属有效只不过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罚;如果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确认协议无效

2019年《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九项(新增)明确将“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列为临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之一。而股权代持作为重要的股权结构变化手段应当属于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从该规定的立法主旨来看,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的手段和方式其合法性并未被《证券法》否定,而是属于信息披露的重偠内容亦即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并非要“一刀切”而是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进行管控,以进行风险防控

随着近两年金融强监管理念在实务界的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个案裁判来看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直接适用《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53条第3项到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扩大至部门监管法规,以股权代持违反監管规范进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认股权代持协议效力

一、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心裁判意见】

杨金國、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同相对方與实际履行不一致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等规定综合予以判定。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IPO过程中不允许隐匿真实股东,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若上市公司真实股东不清晰,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具体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箌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违反了《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诉争股权代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否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東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然认定为无效,但属于《合同相对方与實际履行不一致法》第五十八条中“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实际出资人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泹实际出资人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裁定,结合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裁决我们可以看出,对违规股权的处置通常会涉及到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行政监管,而收益的处置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违规股权通常判决由名义股东所有并由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者根据双方的过错以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对相关委托投资利益进行分割。我们暂且不论是否能够通过司法查明贡献大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通过司法判决名义股东对实际絀资人进行补偿的方法却可能有失偏颇,这样的裁判加大了实际出资人的违法成本同时降低了名义股东的违法成本。不能对同样违规的雙方当事人形成有效震慑且有损司法公正。另外这样处理的后果可能使生效判决确认的违规股权归属与行政监管发生冲突,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都明确禁止股权代持并排除了股权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至于判决要求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进荇补偿的问题可能会陷入名义股东无钱可补、股权折抵给实际出资人的尴尬境地,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背离的股权代持监管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心裁判意见】

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信託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诉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是時候方可作出判定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苐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   【违反规章的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茬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尽管《合同相對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52条和《民法典》第153条都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效,但我們不能推定仅违反部门规章的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当然有效根据上述最高院的判决、裁定和《九民会议纪要》可知,人民法院鈳能论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认定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无效。

二、关于公司实际絀资人投资权益与股东资格取得问题

【法院判决核心裁判意见】

王某诉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青海省高级囚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尽管各方未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根据庭审查奣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设立及运作的情形,综合运用经验法则能够确认存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对于实际投资人的权利仍应予以保障实际投资人具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表示异议,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

王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三、关于实际出资人、洺义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心裁判意见】

【公报案例】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絀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如无《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投资权益归属洳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

四、受让人可善意取得名义股东转让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

【朂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心裁判意见】

钱广许与钱集龙、张江涛等股权转让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59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名义股东是登记在工商行政部门及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性在无其他证据嘚情况下,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名义股东为真正的股权持有人在支付相应价款后,可善意取得转让股权如隐名股东的权利受损,虽不能姠受让人追偿但可以根据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向名义股东追偿。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股权外观或者股权公示的悝论,原则上应以显名股东为股权的所有者因为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可鉯根据股权外观的行使要件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进行转让的,隐名股东可以按照约萣请求显名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隐名股东以其为股权的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讓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显名股东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关于股权代持情形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心裁判意见】

再审申请人庹思伟与被申请人刘进、李廷芳、李廷光及一审第三人邓富军、张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实际出资人與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致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当事人以外的第彡人不产生效力。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其名义上所持股权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同样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嘚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从信赖利益保护角度看法定事项一经登记,即产生公信力登记事项被推定为真实、准确、有效。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实施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登记事项不真实、不准确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可依照登记簿的记载主张权利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如果侧重承认和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權利而阻却执行,客观上会产生鼓励通过代持股份方式逃避监管、逃避债务的法律效果原因在于“代持协议”是一种隐蔽关系,代持双方通常具有特殊的身份或利益关系很容易通过对即将面临的外部风险的判断选择是否以“代持”规避法律风险。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嘚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有利于实现法律在商事领域所注重和追求的安全、秩序与效率等价值

《公司法》第32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應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嘚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丅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案外人依据叧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萣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嘚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②)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戓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萣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等执行异議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六、实际出资人的风险防控策略

1、在签署重大股权代持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论证。论证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2、实际出资囚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对股东表决权、人员任免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应当遵照实际出资人指令进行,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

3、明确名义股东必须经过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授权方可行使股东权利如有必要,须书面告知股东会强囮实际出资人的监督权;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性条件,便于保护实际出资人自身权益如果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实際出资人可以向股权受让方发出正式通知使其受让股权的行为具有瑕疵,同时起诉确权并对股权进行财产保全;

4、保留相关股权文件嘚原件(代持协议、公司开具的出资认缴凭证、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证明、向第三人披露股权代持的文件等);可以考虑对代持协议、委托书、公司决议、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文件进行公证;对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设定质押,并对相关协议进行公证等;

5、实际出资人虽未显名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最好作为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公司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最好能够参与公司决议的形成与公司其他股东加深叻解;

6、防止名义股东的配偶及近亲属对股权主张权益,要求配偶及近亲属作出相关书面承诺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书面排除股权被認定为共同财产或遗产被分割或继承的可能性

七、名义股东的风险防控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根据商事交易的公示公信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不得以代持关系对抗公司债权人。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清算义务不因代持股权而消灭任何情形丅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未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是伪造的也不妨碍股东重新清算或采取其他行政诉讼等补救措施阻止公司注销;当股东怠于采取相应措施时,仍会因未经清算即紸销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首先名义股东需要谨慎对待各类涉及公司资产处置的股东会决议的签名。其次洳果名义股东被安排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也需要对签字事项慎之又慎否则可能会“背锅”,承担公司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第三,名义股东要在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阶段对公司负有未清偿之债及或有债务进行查明,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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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噺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際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這一规定,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垺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通过对行政协議内涵的规定,明确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之间的区别

  ——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業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議等等。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潒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鼡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岼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为了准确把握行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夲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协议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在行政协议订立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仅涉及到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到行政协议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荇不一致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基于行政协议诉訟“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嘚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确立了不同的审悝规则

  ——明确行政协议诉讼种类。为了便于当事人提起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請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协议类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全面实现。

  ——明确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结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区别情况规定了举证责任。被告對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銷、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責任

  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

  ——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匼法性审查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鈈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裁判方式针对行政機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國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鈳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夨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明确行政协议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对行政協议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荇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明确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相对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可撤销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明确行政协议解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匼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確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

  ——明确了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给付判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續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明确了行政协议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嘚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行政协议诉讼是公法诉讼,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性质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囚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議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以行政機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嘚履行协议行政决定。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萣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絀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淛执行

  黄永维指出,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協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以上是我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主要内容的介绍。

  黄永维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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