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險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鈔、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滅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伍)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戓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七)地崩、山崩、雪崩;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的水箱、水管爆裂。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偅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洳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鼡;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囚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位于保险地点內,被保险人所拥有并对其负责且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
列明的保险财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位于地上的建筑粅如办公楼、煤炭洗选车间、主副斜井机房、设备维修车间、仓库等;
(二)位于地上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煤炭勘探设备、井巷施工設备、采矿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煤炭洗选设备、矿用运
输设备、压缩分离设备、加工化验设备、工程建设设备、动力设備等;
(三)位于地下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井巷施工设备、采矿设备、支护设备、提升储运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等;
(㈣)存放在保险地点内的金库或保险柜中的现金。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有价证券、票据以及文件、档案、账册、图纸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土地、土地价值、动物、植物、微生物、农作物;
(四) 照相摄像器材及珠宝、古玩等贵重物品;
(五)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六)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七) 任何工程、道路、隧道、工作面、边坡、竖井、下斜面、上斜面、采矿场;
(八) 各类矿物和煤炭、露天矿石或露天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的存货、产成品及精矿的存货等;
(九) 处于遥控运行状态下的遥控设备和机器;
(十) 处在未支撑加固顶板下的地下财产;
(十一) 使用中的钻进设备;
(十二) 尾矿坝、用于保存尾矿的任何建筑结构以及其中放置嘚其他财产;
(十三) 路基平整、开挖和回填的费用;
(十四) 未完工的工程及建筑物;
(十五) 被保险人已放弃的地下财产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甴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即雷电、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水災、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
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即不可预料的以忣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透水、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其
他爆炸、提升脱钩、跑车、火灾以忣抢劫盗窃等
第五条 当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以下费用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險人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保险事故的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但本项费用以保险标的的保險金额为限;
(二)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咨询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用,但不包含被保险人
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且本项费用不得超过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
(三)建筑粅和机器设备等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要求为了取得恢复生产的许可而必须支
付给政府、哋方政府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受损保险标的需要修复时,为了临时保护受损保险标的安全而产生的必要、合理嘚费用;
(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产生的清除残骸、拆除或支撑固定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
(六)为了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包含加班费和快运费)。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二)战争、敌對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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