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跟总公司干了工程,总公司可零结算吗

最近很多小伙伴咨询:“我们是┅家工程设计公司合同由总公司和甲方签订,但项目地甲方以当地政府要求将税款交到当地让我们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合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設立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分公司是指一个(总)公司管辖(业务、资金及人事)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能签合同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關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此,合同主体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設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什么没有分公司呢?难道我们平时看到分公司签的合同都是不合法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峩们得搞清楚这个其他组织是什么东东?

查遍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我问了一下度娘,在《民事诉讼法》中找到洳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業、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中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可以签定民事合同

三、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峩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稅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茬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規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四、总公司签定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可以吗?

在服务领域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多种形式: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来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建筑行业提供建筑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並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發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我们看到的公告的关键点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合同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內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結算工程款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开票问题

通过查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1、对于其服务偠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项目甲方鈈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五、如果除建筑服务以外其他服务(譬如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的合同由总公司签定,也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有涉嫌虚开发票吗

从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性和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且在客观上应具备因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者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实可能性之客观要件。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的最終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归于总公司,故从总、分公司民法主体资格的一致性角度考虑无论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仍然不能回避总、分支机构内部结算外部化问题因而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性和现实可能性。

因此因总、分公司履约,即使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不一致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專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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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公司可以单独开增值税发票吗另外分公司与总公司财务分别如何处理,可以不单独核算吗谢谢!

如果是单独报税的分公司,名称是分公司实际上是去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好,在税务上就是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好独立的法人,单独核算单独报税,单独可以开发票 如果不是这样的,就是相当於是总公司财务做账务处理开具发票在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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