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鑫苑花园楼下。
经营者:李宗伟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碼:51893Q,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与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开发區金灿副食商行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