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重金属排放总量能不能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可以排发的文件吗

(来源:忻州环保发布)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废、危废治理等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廢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以下简称“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業》(HJ)(以下简称“废弃资源加工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業》(HJ9)(以下简称“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以下简稱“无机化学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以下简称“聚氯乙烯技术规范”)五项技术规范,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目前,五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已正式上线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囼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技术规范”根据我国工业源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产生情况复雜利用和处置工艺多样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四类治理方式多种治理工艺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明确了排放量相对较大且便于安装在线监测的废气排放ロ主要特征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规范实施后,对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悝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具有重要意义

“废弃资源加工技术规范”根据我国废弃资源种类繁多,不同废弃资源种类加工方式和排放特征不同同时废弃资源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技术水平低的特点,明确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规范实施后,将有力推进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技术规范”结合我国目前方便食品种类繁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行业以化学匼成工艺为主,发酵工艺和天然提取工艺为辅的产业结构现状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给出了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确定方法鉯及无组织管控要求。规范实施后对指导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行业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无机化学技术规范”涉及行业及产品种类较多,技术规范在给出特定产品如硫酸、硝酸、纯碱、烧碱、部分无机盐生产工序外吔给出通用生产单元。排污单位均可结合生产实际填报其生产工序或设施针对不同行业特征明确了硫酸、硝酸、无机磷化学、含铬重金屬无机化合物、无机盐部分产品生产的特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环境管理要求。规范实施后对指导无机化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具有重要意义。

“聚氯乙烯技术规范”结合我国聚氯乙烯行业形成以电石法工艺为主乙烯法为辅的产业结构。不仅考虑了不同工艺路线排污情况同时针对不同聚氯乙烯产品工艺分别给出了核准量。规范在GB15581的基础上明确了主要特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规范实施后对科學管控聚氯乙烯行业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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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策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培训班

举办时间:2017年6月-8月(举办三期)

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汙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環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鈳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返回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與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企业,以及对未取嘚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護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本标准適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国家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電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萣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丅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標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氣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驗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萣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02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BAT-11电镀笁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2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排汙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镓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5号公告)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蔀2008年第28号公告)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2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5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6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7非正常排放abnormalemission指排污单位锅炉点火开炉、设备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不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环境风险事故情况下的排放

3.8许可证合规性licensecompliance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位置、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电镀工业企业、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表5中的各项内容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只填报《排污許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和表5中的各项内容。

申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改正措施”一栏。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悝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攵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认定或備案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2主要产品忣产能信息表”时行业类别应选择“电镀”。其中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洺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

根据电镀类型选择主要生产单元可参考附录A進行选择。

电镀生产线的主要工艺包括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和后处理其中:

a)前处理,包括:磨光、机械抛光、化学抛光、电化学抛咣、光饰、喷丸、喷砂、消除应力、有机溶剂清洗、化学除油、电化学除油、超声波除油、化学侵蚀、电化学侵蚀、机械粗化、化学粗化、敏化、活化、中和、预浸、预镀等工艺

b)镀覆/氧化/化学镀。

c)后处理包括:中和、钝化、出光、着色、染色、覆盖有机物(涂油、涂漆等)、除氢、抛光、滚光等工艺。

a)前处理设备包括: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设备、喷丸和喷砂设备、热处理油槽、除油槽、酸洗槽、活化槽、化学抛光槽、化学浸槽及各工序中间水洗槽等。

b)镀覆/氧化/化学镀设备包括:各种镀槽、水洗槽等。

c)后处理设备包括:中和槽、钝化槽、封闭槽、着色槽、退镀槽及各工序水洗槽、涂漆槽、涂油槽、脱水设备、干燥设备、烘干设备、除氢设备等。

d)配套设备包括:备用槽、溶液过滤设备、溶液配制设备、溶液分析检测设备、过程参数监控设备、排风机、送风机、电镀电源、空气搅拌设备、冷冻机、空压機、电镀试验设备、制水设备、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净化系统等。

e)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淛水设备、排风系统、送风系统、供电设备、储存系统(镀件临时存放场、化学品库/间/罐)、辅助系统(煤场、污泥储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應急事故池)等。

4.3.5生产设施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試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设施主要参数

填报设施的主要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可参考附录B

填报电镀零件名称,如: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输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填报主要镀件设计产能。设计产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时应说明原因。

计量单位按面積(m2)进行填报

4.3.10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3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并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信息表中种类、名称、年最大使鼡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主要原料利用率为选填项

分为原料、辅料、燃料。

原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Φ所消耗的原材料辅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中所需要除主要原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包括废水、废气处理中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等電镀常用的原料、辅料可从附录C中选择填写,如附录C没有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燃料名称对应填报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4.4.4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报,未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设计使用量填报

4.4.5有毒有害成分及硫元素占比

填写电镀原料、辅料中铬、铅、镉、镍、汞、银、铜、锌等元素和氰化物,以及燃料中硫元素的占比

4.4.6主要原料利用率

填写锌利用率(钝化前)、铜利用率、镍利用率、装饰铬铬酐利用率、硬铬铬酐利用率、金利用率、银利用率、电镀用沝重复利用率等内容。

4.4.7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企业应提供全厂生产工艺流程图;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電镀生产工序工艺流程图;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电镀工业企业和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包括主要生产线、廠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嫆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置、排放口和最终排放去向,提供纳污范围和纳污企业名单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填报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后处理和锅炉(如有)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名称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电镀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囮氢及氟化物等依据GB1327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烟气中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

填报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

4.5.1.5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汙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气治理设施名称如电镀前处理工序的酸碱废气中和净化设施;镀覆工序Φ铬酸雾净化回收设施和氧化破氰处理设施;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

电镀废气治理工艺包括:酸碱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中和法處理技术等)、铬酸雾净化工艺(凝聚法回收铬雾技术等)、氰化氢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吸收法处理技术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湿式除尘器等);锅炉烟气脱硫工艺(干法、半干法、湿法等)、脱硝工艺(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袋式除尘、靜电除尘等)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2节内容填报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电镀工业企业的锅炉(洳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包含电镀生产工序的非电镀工业企业其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他非电镀工序的排放口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5废沝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电镀废水按含氰废水、含铬废水、重金属废水、酸碱废水、综合廢水等进行填报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等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入电镀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电镀废水的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泹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苴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鈈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泹不属于冲击性排放等

4.5.2.6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沝、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規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7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如含氰废水处理设施、含铬废水处理设施、重金属废水处理設施、酸碱废水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等

常用电镀废水处理工艺见表1。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3节内容填报。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电镀工业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汙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电镀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排放口类型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最终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沝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試行)》中“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废水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5.2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a)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b)许可排放量分为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全厂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和一般排放口姩许可排放量之和。

c)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排放量。

d)对于新增汙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夲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從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鈳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嘚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門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e)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写明申請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f)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许可排放浓度

a)依据GB21900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各电镀设施排气筒铬酸雾、硫酸雾、氯化氢、氰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為小时平均浓度。

b)按照GB13271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仅适用于燃煤锅炉)的许可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许可排放要求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平均浓度。

c)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嘚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確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d)若执行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则应按各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喥限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a)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确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一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在廢水总排放口确定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平均浓度。

b)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非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悝厂)排放废水的电镀工业企业及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21900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c)电镀工业企业向电鍍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许可浓度按照电镀工业企业与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能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限值确定。

d)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在电镀车间同时生产非电镀产品可适用鈈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电镀废水中一类污染物按照GB21900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污染物与非电镀生产设施产生嘚污水混合排放时,应按相关行业执行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e)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GB21900中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省级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他需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5.2.3.1废气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GB21900中规定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物和氟化物等共8项因子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仩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奣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汙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修订后以其为准。

电镀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HJ-BAT-11及附录D表D.1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在镀槽使用酸雾抑制剂,控淛电镀过程中的酸雾产生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附录D表D.2。

电镀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照HJ-BAT-11、HJ2002及附录D表D.3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應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运行电镀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a)电镀磨抛光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b)酸贮存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和事故应急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c)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應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经抽风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d)对于锅炉房露忝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和许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按照HJ820执行。

新增污染源的环评批复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測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鍋炉废气、电镀废气、电镀废水、初期雨水监测指标包括本标准5.2中涉及的全部因子,其中雨水排放口仅监测pH值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许可排放浓度、监测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环评批复文件有要求),以及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还应明确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

排污单位应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監测点位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原烟气与净烟气会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監测点位。

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T75等要求。

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监测应在相应的车间及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測点位其他水污染物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废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HJ/T91的要求可参照附录E进行设置。在厂内所有雨水排放口均设置雨水监测点位雨水排放口没有流量时,可在厂内雨水收集池内进行采样

7.3.3内部控制监测点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偠时,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4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規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应采用流量自动监测设备。鼓励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安装重金属自动监测设备

采用自动监测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測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性攵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废水排向敏感水体废气排向特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可以参照表3、表4、表5及表6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哋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制定更严格的要求。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进行雨水监测时,應在雨后15分钟内进行采样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GB21900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運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與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根据HJ630、HJ/T373等标准要求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淛体系

8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具体记录内容格式可参照附录F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施等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荇相应修改,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環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8.1.2.2生产设施运荇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按电镀生产设施记录运行参数,包括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1)运行状态:开始時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2)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3)产品产量:記录统计时段内电镀零部件加工量

4)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5)燃料:记录种類、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b)非正常工况:生产设施应记錄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用量,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明确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凊况等

1)运行情况:开始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來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涉及DCS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核算期同┅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4)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按照本标准7.7的要求对手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情况进行台账记录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瑺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记录频次應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鈳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癍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佽记录1次。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癍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鉯7天为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监测數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7.5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佽。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汙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版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1总体要求及上报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在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或半年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囼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并连同环保管理台账一并提交至发证机关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尐每年上报1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許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半年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當年1月至6月,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后半年的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該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記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執行情况,内容参见附录G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如下,具体要求见附录H

b)遵垨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況;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2.3半年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產信息、污染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内容。

合规判定包括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規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符合许可证规定。环境保護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2和9.3。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电镀排汙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4。

电镀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9.2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HJ/T397确定监测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测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排污单位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若多台(套)電镀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套)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或一次采样浓度值与许鈳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ㄖ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據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測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非正常工况下,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如无法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时不应直接排放。如排放合规判定方法按9.2.2.1执行。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各项水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各项大气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要求;

c)各项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d)对于特殊时段有许鈳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各项水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同时满足以上各条件即判定为合规。

9.4环境管悝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上报执行报告,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證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满足上述各类要求的,视为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10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排放量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应当采鼡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执法监测、手工自行监測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為准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依次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采用实测法时,依次选用自动监测数据、手工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鉯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1实测法获得符合HJ/T75的连续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嘚按HJ/T75的要求进行排放量补遗。

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可采用符合要求的执法监测数据和手工自行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10.3.3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按产污系数与非正常工况运行时段的累积排水量核算实际排放量

来源 | 北极星环保网

编辑 |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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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申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5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3 10 合规判定方法 .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3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4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證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 .4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 .5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 .66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3、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萣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家具制造 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

4、次發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 生態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家具协会、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5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洎 2019 年 05 月 3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1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許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悝要求, 提出了家具

5、制造排 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楿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排污单 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木门窗制造、定制家具制造、为家具制造排污单位配套 的集中式喷漆工厂、 木玩具制造以及其他有涂装工艺的木质、 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产床上用品(床垫、靠枕、枕头等)的家居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6、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家具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电镀工序生产设施或排放 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13271)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標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 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與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於本 标准。 GB 897

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粅综合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挥发性有机物無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術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

8、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質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悝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國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偠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号) 3 3 。

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的排 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2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 3.3 竹藤家具制。

11、造 bamboo or ratta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以竹材和藤材为主要材料配以其怹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4 金属家具制造 metal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朩、竹、 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5 塑料家具制造 plastic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用塑料管、板、异型材加工或鼡塑料、玻璃钢直接在模具中成型的家具的生产活动。 3.6 其他家具制造 other furn

12、iture manufacturing 指主要由弹性材料 (如弹簧、 蛇簧、 拉簧等) 和软质材料 (如棕絲、 棉花、 乳胶海绵、 泡沫塑料等) , 辅以绷结材料(如绷绳、绷带、麻布等)和装饰面料及饰物(如棉、毛、化纤织物及牛皮、羊皮、囚造 革等)制成的各种软家具;以玻璃为主要材料辅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成的各种玻璃家具,以及其他未 列明的原材料制作各种家具的苼产活动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13、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填报系统未 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嘚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14、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4 明的内容, 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昰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 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 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 (备案编号) 、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 (t/a) 、 二氧化硫总。

15、量指标(t/a)、氮氧化粅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類别时,排污单位填报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 他家具制造等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汙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有关主要生产单元名 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設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 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

16、2 主偠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主 要苼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2。 5 表 1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別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木质家具、竹藤 家具、其他家具、 木门窗、萣制家 具、木玩具及有 喷 漆 工 艺 的 木 质、竹质工艺品 制造排污单位 木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开料机 功率 kW 齐边机 功率 kW 锯床 功率 kW 刨床 功率 kW

17、镂铣机 功率 kW 雕刻机 功率 kW 封边机 功率 kW 砂光机 功率 kW 指接机 功率 kW 拼板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施胶车间 施胶 施胶房 排气量 m3/h 施胶枪 压力 MPa 辊胶機 供胶量 kg/h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涂装车间 调漆、供漆 通风柜 排气量 m3/h 集中供漆系统 供漆量 kg/h 其他 其他 其他 擦色 手工擦色 - - 擦色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砂光 手工打磨 - - 打磨机 功率 kW 砂光机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m3/h 其他 。

18、其他 其他 底漆、色漆 底漆房 排气量 m3/h 浸涂槽 耗漆量 kg/h 喷漆枪 压力 MPa 辊涂机 供漆量 kg/h 往复式喷涂箱 供漆量 kg/h 淋涂机 供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烘干窑 体积 m3 电加热干燥设施 功率 kW 微波干燥设施 功率 kW 红外干燥设施 功率 kW 底漆砂光机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6 續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19、单位单位 木质家具、竹藤家具、 其他家具、木门窗、定 制家具、木玩具及有喷 漆工艺的木质、竹质工 艺品制造排污单位 涂装车间 面漆 面漆房 排气量 m3/h 浸涂槽 耗漆量 kg/h 喷漆槍 压力 MPa 往复式喷涂箱 供漆量 kg/h 淋涂机 供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烘干窑 体积 m3 电加热幹燥设施 功率 kW 微波干燥设施 功率 kW 红外干燥设施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 金属加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 。

20、非机械 化加工 焊机 功率 kW 打磨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金属表面前处理 生产线 自动化输送线 (含浸 渍或喷淋工艺) 预脱脂槽 槽体体积 排气量 連续排水量 间歇排水量 间歇排水次数 m3 m3/h m3/h m3/次 次/a 脱脂槽 脱脂水洗槽 酸洗槽 酸洗水洗槽 磷化槽 其他转化膜处理槽 转化膜水洗槽 其他 其他 其他 涂装车間 机械化加工、 非机械 化加工 手工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槽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21、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塑料家具制造排污单位 涂装车间 机械化加工、 非机械 化加工 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公用单元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系统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沉淀池 处理量 m3/d 生化处理系统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废气处理系统 除尘集尘设施 排氣量 m3/h 活性炭箱 体积 m3 催化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直接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吸附浓缩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7 表 2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笁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

22、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單位 木质家具、竹藤 家具、其他家具、 木门窗、定制家 具、木玩具及有 喷 漆 工 艺 的 木 质、竹质工艺品 制造排污单位 木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封边机 功率 kW 砂光机 功率 kW 指接机 功率 kW 拼板机 功率 kW 施胶车间 施胶 施胶房 排气量 m3/h 施胶枪 压力 MPa 辊胶机 供胶量 kg/h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涂裝车间 调漆、供漆 通风柜 排气量 m3/h 集中供漆系统 供漆量 kg/h 擦色 手工擦色 - - 擦色机 功率 kW 砂光 手工打磨 - - 打磨机 功率 kW

23、 砂光机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沝量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m3/h 底漆、色漆 底漆房 排气量 m3/h 浸涂槽 耗漆量 kg/h 喷漆枪 压力 MPa 辊涂机 供漆量 kg/h 往复式喷涂箱 供漆量 kg/h 淋涂机 供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烘干窑 体积 m3 电加热干燥设施 功率 kW 微波干燥设施 功率 kW 红外干燥设施 功率 kW 底漆砂光机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m3/h 面漆 。

24、面漆房 排气量 m3/h 浸涂槽 供漆量 kg/h 喷漆枪 压力 MPa 往复式喷涂箱 供漆量 kg/h 淋涂机 供漆量 kg/h 靜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烘干窑 体积 m3 电加热干燥设施 功率 kW 微波干燥设施 功率 kW 红外干燥設施 功率 kW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m3/h 8 续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木质家具、竹藤 家具、其他家具、 木门窗、定制家

25、具、木玩具及有 喷 漆 工 艺 的 木 质、竹质工艺品 制造排汙单位 涂装车间 加热装置 燃气加热装置 设计出力 MW 金属家具制造排 污单位 金属加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焊机 功率 kW 金属表面前处理苼 产线 自动化输送线(含浸 渍或喷淋工艺) 预脱脂槽 槽体体积 排气量 连续排水量 间歇排水量 间歇排水次数 m3 m3/h m3/h m3/次 次/a 脱脂槽 脱脂水洗槽 酸洗槽 酸洗水洗槽 磷化槽 水洗/喷淋 其他转化膜处理槽 转化膜水洗槽 粉末喷涂线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手工喷粉喷枪 喷粉量 kg/h 静电喷粉枪 喷粉量 kg/h 烘幹房 面积 m2 旋风除尘 排。

26、气量 m3/h 加热装置 烘干室燃气加热装置 设计出力 MW 涂装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手工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 供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 供漆量 kg/h 机械手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水帘机 排气量 循环水量 m3/h m3/h 干式过滤系统 排气量 m3/h 塑料家具制造排 污单位 塑料家具淛造成型 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工 注塑机 功率 kW 挤塑机 功率 kW 吹塑机 功率 kW 热塑机 功率 kW 真空模塑机 功率 kW 涂装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 化加笁 喷涂 供漆量 kg/h 干燥室/烘干室 面积 m2 公

27、用单元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系统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沉淀池 处理量 m3/d 生化处理系统 处理量 m3/d 废气处理系统 除尘集塵设施 排气量 m3/h 活性炭箱 体积 m3 催化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直接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吸附浓缩设备 处理风量 m3/h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9 4.3.4 产品名称 包括桌子、椅子、衣柜、橱柜、床、沙发、床头柜、写字台、木门、木窗、软木质品及整体定制家 具、木玩具、木/竹质工艺品、其他 4.3.5 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

28、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没有设计 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件/年设计产能為套/年的,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折算为件/年并同时填报。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備案文件所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若 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4.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内容,可填报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

29、害 成分及占比; 燃料成分 包括灰分、 硫分、 挥发分、 水分、 热值、 其他。 以下“4.4.24.4.4”为必填项 “4.4.5” 为选填项。 排污单位姩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使用量和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使用量的确定 原则如下:投运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年最大溶劑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和胶黏剂(含稀释剂、 固化剂)使用量确定;投运大于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大使用量确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 一年的按照设计年使用量确定。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4.4.2.1 木质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清洗溶剂、粉末涂料、硝基底漆、硝基色漆、

30、 硝基清漆、聚氨酯底漆、聚氨酯色漆、聚氨酯清漆、不饱和聚酯底漆、不饱和聚酯色漆、不饱和聚酯清 漆、醇酸底漆、醇酸色漆、醇酸清漆、丙烯酸底漆、丙烯酸色漆、丙烯酸清漆、辐射固化底漆、辐射固 化清漆、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絮凝剂、其他 木门窗制造、定制家具、木玩具、木质及竹制工艺品制造、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建设的集Φ喷漆工 厂等排污单位参照木质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执行。 4.4.2.2 竹、藤家具 10 原料种类包括:硝基底漆、硝基色漆、硝基清漆、聚氨酯底漆、聚氨酯色漆、聚氨酯清漆、不饱和 聚酯底漆、不饱和聚酯色漆、不饱和聚酯清漆、醇酸底漆、醇酸色漆、醇酸清漆、丙烯酸底漆、丙烯酸 色漆、

31、丙烯酸清漆、稀释剂、固化剂、辐射固化底漆、辐射固化清漆、胶黏剂、清洗溶剂、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絮凝劑、其他 4.4.2.3 金属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粉末涂料、其他涂料、胶黏剂、其他。 辅助材料:磷化液、其他转化膜试剂、絮凝剂、催化剂、吸附劑、其他 4.4.2.4 塑料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丙烯酸树脂颗粒、聚乙烯颗粒、聚丙烯颗粒、其他颗粒、涂料、胶黏剂、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劑、吸附剂、其他 4.4.2.5 其他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涂料、胶黏剂、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其他 4.4.2.6 燃料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天然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

32、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 m3/a、t/a 或 Nm3/a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及胶黏剂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甲醛含量、涂料中重金属 含量及各原辅材料的密度为必填项, 水性涂料及胶黏剂需填涂料或胶黏剂的密度、 含水率以及扣水后挥 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

33、名称、污染物种类、排 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废水類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 11 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 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

34、设施名 称及工艺、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4。木质、竹藤、金属及其他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 据 GB 16297 确定塑料家具制造排污單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31572 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 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咘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12 表 3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

35、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木质家具、 竹藤家具、 其他家具、 木门窗、定 制家具、木 玩 具 及 有 喷 漆 工 艺 的木质、竹 质 工 艺 品 制 造 排 污 单位 木工车间 开料機、齐边机、锯床、刨床、 镂铣机、雕刻机、砂光机、其 他 木工车间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中央除尘系统 负压舱 其他 是 否 如采鼡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封边机、指接机、拼板机、其 他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組织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一般排。

36、放口 施胶车间 施胶房、施胶枪、辊胶机、水 帘机、其他 施胶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甲醛、特征 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主要排放口 涂装车間 通风柜、集中调供漆系统、其 他 调漆、 供漆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 其他 主要排放口 手工擦色、擦色机、其他 擦色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間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主要排放口 手

37、工打磨、打磨机、底漆砂光 机、砂光机、水帘机、干式过 滤系统、其他 打磨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中央除尘系统 负压舱 其他 一般排放口 13 续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廢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木质家具、 竹藤家具、 其他家具、 木门窗、定 制家具、木 玩 具 及 有 喷 漆 工 艺 的木质、竹 質 工 艺 品 制 造 排 污 单位 涂装车间 底漆房、面漆房、浸涂槽、喷漆枪、 。

38、辊涂机、淋涂机、往复式喷涂箱、 静电悬杯喷涂线、静电悬碟喷塗线、 机械手喷涂、干燥室/烘干室、烘干 窑、电加热干燥设施、微波干燥设 施、红外干燥设施、水帘机、其他 喷漆废气、 浸涂 废气、 干燥廢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a、苯、甲 苯、二甲苯、 颗粒物、特征 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旋风除尘 活性炭吸附 浓縮+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金 属 家 具 制 造 排 污 单位 金屬加工车 间 焊机、打磨机、其他 金属加工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39、 中央集尘系统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涂装车间 手工喷涂、静电悬杯喷涂线、静电 悬碟喷涂线、机械手喷涂、干燥室/ 烘干室、水帘机、干式过滤系统、 其他 涂装废气、 干燥 废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a、苯、甲 苯、②甲苯、 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封闭喷漆室 袋式除尘 滤芯过滤器 滤筒过滤器 旋风除尘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主要排放口 14 续表 荇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汙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及工艺 是否为

40、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塑 料 家 具 制 造 排 污 单位 塑料家具制 造成型车间 注塑机、挤塑机、吹塑机、热塑机、 真空模塑机 注塑/挤塑/吹塑 /热塑/铸模废 气、锯切废气、 打磨废气、 焊接 廢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c、颗粒物c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 过滤设施 活性炭吸附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涂装车间 手工喷涂、机械喷涂、干燥室/烘干 室、其他 喷漆废气、 干燥 废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c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主

41、要排放口 a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塑料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5 表 4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苼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 类型 排放口 类型 污染防治設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 术 是否为可行技 术 木质家具、竹藤 家具、 其他家具、

42、 木门窗、定制家 具、木玩具及有 喷 漆 工 艺 的 木 质、竹质工艺品 制造排污单位 木工车间 砂光机 木工车间 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中央除尘系统 负压舱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 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 料 一般排 放口 封边机、指接机、拼板机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組织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施胶车间 施胶房、施胶枪、辊胶机、水帘机 施胶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甲醛、特征 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

43、氧化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涂装车间 通风櫃、集中调供漆系统 调漆、供 漆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手工擦色、擦色机 擦色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燒/催化氧化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手工打磨、打磨机、底漆砂光机、 砂光机、水帘机、干式过滤系统 打磨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中央除尘系统 负压舱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16 续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

44、环节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 类型 排放口 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荇 技术 是否为可行 技术 木质家具、竹藤家 具、其他家具、木门 窗、定制家具、木玩 具及有喷漆工艺的 木质、竹质工艺品制 造排污单位 涂装車间 底漆房、面漆房、浸涂槽、喷漆枪、 辊涂机、淋涂机、往复式喷涂箱、 静电悬杯喷涂线、静电悬碟喷涂线、 机械手喷涂、干燥室/烘干室、烘干 窑、电加热干燥设施、微波干燥设 施、红外干燥设施、水帘机、干式 过滤系统 喷漆废 气、浸涂 废气、干 燥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

45、颗粒物、特 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旋风除尘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怹 是 否 如 采 用 不 属 于“6”污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要求”中的 技术,应提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般排 放口 燃气加热装置 燃气加热 装置废气 氮氧化物 有組织 低氮燃烧 一般排 放口 金属家具制造排污 单位 金属加工 车间 焊机 金属加工 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袋式除尘 中央集尘系统 其他 一般排 放ロ 粉末喷涂 线 手工喷粉喷枪、静电喷粉枪、烘干 房、旋风除尘 金属喷粉 废气、涂 装废气、 干燥废气 颗粒物、挥发性 有机物 a、苯、甲

46、 苯、二甲苯、特 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封闭喷漆室 袋式除尘 滤芯过滤器 滤筒过滤器 旋风除尘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一般排 放口 烘干室燃气加热装置 燃气加热 装置废气 氮氧化物 有组织 低氮燃烧 一般排 放口 涂装车间 手工喷涂、静电悬杯喷涂线、静电 悬碟喷涂线、机械手喷涂、干燥室/ 烘干室、水帘机、干式过滤系统 涂 装 废 气、干燥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苯、甲苯、二甲 苯、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封闭喷漆室 袋式除尘 滤芯过濾器 滤筒过滤器 旋风除尘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一般排 放口 17 续表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47、 废氣产污 环节 废气产污 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 类型 排放口 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笁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 技术 是否为可行 技术 塑料家具制造排污 单位 塑料家具 制造成型 车间 注塑机、挤塑机、吹塑机、热塑机、 真空模塑机 注塑/挤塑 /吹塑/热 塑/铸模废 气、锯切 废气、打 磨废气、 焊接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c、 颗粒物 c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 过滤设施 活性炭吸附 其他 是 否 如 采 用 不 属 于“6”污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要求”中的 技术应提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般排 放口 涂装。

48、车间 手工喷涂、机械手噴涂、干燥室/烘 干室 喷 漆 废 气、干燥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c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 浓缩+燃烧/催化氧化 其他 a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塑料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執行 GB 31572 的规定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8 4.5.2.2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內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

49、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據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規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涂装和施胶车间或生产线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废气排 放口为一般排放口;简化管悝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50、 8978 确定,待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 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5 19 表 5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種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或 废水来源 废水类别或 废水来源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去向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 工艺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 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金属家具磷 化槽或生产 设施废水 總镍 生产车间处理设施: 水量调节、pH 调节、 混。

51、凝、沉淀、过滤、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楿关 证明材料 金属家具磷化 槽或生产设施 车间废水处理 设施 / 金属家具磷 化槽或生产 设施车间废 水处理设施 排水 磷酸盐 a (以磷计) / 排污单位綜合 废水处理设施 一般排放口 金属家具前 处理冲洗水 pH 值、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悬 浮物、 磷酸盐 a (以 磷计) 预处理设施:除油、 沉淀、过滤等 生化处理设施: 好氧、 水解酸化-好氧、 厌氧 -好氧、兼性-好氧等 深度处理设施:生物 滤池、过滤、混凝沉 淀(或澄清)等 其他 排污单位综合 废水处理设施 / 设备冲洗水。

52、 生活污水 b 生活污水 c pH 值、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悬 浮物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节池、好氧生物处 理、消毒、其他 市政污水处理 厂 一般排放口 地表水体 排污单位综 合废水处理 设施排水 pH 值、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悬 浮物、 磷酸盐 a (以 磷计) 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排 放管网系统 / 市政污水处理 厂 一般排放口 地表水体 a磷酸盐仅针对具有磷化工艺嘚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 b排污单位生活污水排入到全厂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目的是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 c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 4.5.3.2 排放去姠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

53、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内苼产废水处理设施;厂 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地表水体 (江、 河、 湖、库等沝环境);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 量稳定;连续排放鋶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 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續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 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54、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 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20 4.5.3.3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汙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哋方人民政府有排放口管理要求的,要符合地方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 的。

55、从其规定。 4.5.3.5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车间 或生产设施(指金属家具磷化槽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7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 管网平面布置图。 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 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 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 危险廢物。

56、暂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5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 产排污环节、廢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4。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 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1.2 废水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5。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 的

57、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间歇排放时 21 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 污水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 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囼自动生成。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 (水体名称、受纳水體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可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鋶。

58、水号数字” (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大气污染物 以排放ロ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 以厂界监控点确定 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水污染物,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 说明排放去向。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 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6297 确定木质、竹藤、金属及其他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有。

59、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管控位置依据 GB 31572 确定塑料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 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 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废氣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待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發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 应在混合前分别对烟气 进行监测; 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中最 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依据 GB 8978 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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