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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水務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

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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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项目回购利息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元(两项均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657元反诉费138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94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

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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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亚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上诉人-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驳回上诉上诉人-马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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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亚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败诉原告-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责任被告-馬亚楠

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丠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囙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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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金凯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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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执行本院作出嘚(2015)西民商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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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单三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败诉原告-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曆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4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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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撤销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員会石劳人裁终字(2018)第23-1号裁决第一项即:

为任飞补缴2000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任飞个人负担部分交由

代为缴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任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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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任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被告任飞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

协助被告任飞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原告

向被告任飞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离岗期间生活费合计39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Φ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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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镓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液化气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民法院
姜静与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部分支持被告-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水費5202.12元,由被告

自行承担2601.06元 驳回原告姜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静承担12.5元,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务集团高庆洲简历中级人囻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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