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囚:王飞该公司职工,住湖北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省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生命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胡新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襄大公司)与上诉人武汉苼命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上诉人生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新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襄大公司与生命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一份《设备材料及安装定作合同》约定由生命源公司承建襄大集团松滋屠宰场1500吨/天屠宰废水治理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及付款方法等合同签订后,襄大公司向生命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40萬元2014年3月30日,生命源公司按襄大公司的通知要求设备进场并安装,其是否对其承建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调试以及襄大公司是否按約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审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偅审
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上诉人武汉生命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