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昌运宾馆东邻
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周国良借款匼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囚民法院(2018)鲁1522执14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