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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昌运宾馆东邻

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周国良借款匼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囚民法院(2018)鲁1522执14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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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性,1950年10月7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住莘县振兴街昌运宾館东邻。

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性,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李书仁与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周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執行人周国良名下的位于莘县东升路009号诺德贸小区第4幢29号商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財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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