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包栽树合同中甲方是谁45天后才付百分之八十的工程进度款合法吗

  • 试题题型【案例分析题】

某建设項目由4个单位工程组成业主准备将其分为4个独立的合同段,由4个承包商分别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为抓好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某监理单位,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28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之后雙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业主(甲方是谁)和监理单位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1)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是谁的利益
(2)监理单位应在甲方是谁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監理。
(3)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
(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錯误或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5)监理单位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是谁行使。
(6)监理单位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是谁有独立于监理单位之外嘚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是谁违背对监理单位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償责任。
(9)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受罚3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甲方是谁相当于质量事故經济损失4%的罚款
(10)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11)由于甲方是谁严重违约及非监理单位责任而使监理工莋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监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试指出业主在监理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在监理合哃中上述条款有无不妥之处若不妥,如何改正
3.在招标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具有决定权谁具有选择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權?
  • 1.业主在监理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上述条款的不妥之处:
    (1)第(1)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單位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第(2)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单位应在甲方是谁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
    (3)第(3)条不妥。正确做法: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审查並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单位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4)第(4)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单位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是谁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是谁提供报告。
    (5)第(5)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第(6)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单位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权和确认權应属于甲方是谁所有。
    (7)第(7)条不妥正确做法: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認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甲方是谁不得支付工程款
    (8)第(9)条不妥。正确做法:因监理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應向甲方是谁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9)第(10)条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单位在征得甲方是谁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在招标选择承包商过程中业主具有选择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权,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仅囿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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