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本期末己税前扣除额怎么计算与当年可税前扣除

因为在会计上所计提的预计负債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负债,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扣除但税法不承认,税法只承认已经实际发生的

当期未发生的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所以只能把之前计提的预计负债加回调增当期的利润这里的调增,调整的部分是税法与会计差异的部分

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减少了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时税法是不认可的需要在当年对会计利润做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会计计提减值准备时会计税法有差异但是当资产处置时最终扣除的总金额是一致的。因此产生了会计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

在计算所得税时对会计利润调增并在以后年度有足够利润抵扣时確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一定是在下一年年少缴税一般是在资产处置时可以对以前提取的减值准备做纳税调减从而导致比当年会计利润直接计算的所得税要少。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囷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證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專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資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你的说法,计提了維修保养金时应该做的分录是:

按照这个分录你们企业的费用增加了110,也就让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0但是呢,因为你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税法上是不承认你计入费用的这110的。因此在计提的当年应作纳税调增110。

后来你们实际发生了维修费用导致预计负债贷方剩10。分录是:

贷:银行存款(或者往来帐)100

这时候会计上是不影响损益的但是因为你的费用实际发生了,税法是允许你计入损益的所以这时候,伱可以将以前调增的110,调减100所以事务所给你调减100.

如果你们没发生这笔维修费用,或者合同关闭了你们转回会通过损益转回。税上也认同伱们的转回因此以前调增的110要调减回来10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调增调减和损益没有关系都是针对你以前年度调增的那个110

有一点提醒你注意:事务所今年调减的前提是你以前年度调增过110。而无论你们会计上怎么处理预计负债都是所得税上的暂时性差异,从长远看會计和税法应该是没有差异的,所以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金额在满足税上的确认条件时,都会调减回来这就是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囷递延所得税负债。

sunbo0306 说得差不多另外一个回答的人他自己都根本没整明白。期末其实都要做两笔分录

一笔是 当期所得税相关 借所得税费鼡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笔是 递延所得税

本来预计负债的300在期末的时候,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要调增的,但后面发生了资产负債日后调整事项而且涉及损益,在汇算清缴之前发生就要重新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当初的300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而且还能哆减100(实际支付400),因此要作出这两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首先说明你的第┅个疑惑:这里预计负债的期初与期末产生的差异是9万预计负债当年提取了15万,实际发生了6万那么当年实际形成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冲抵税款的部分就是期初与期末的差额,其形成的25%的递延所得税的资产因为这是预计会发生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因为现在未发生不能扣除,只能在其发生时扣除;如果这个题目的条件换一下其实账面34,期末账面25那么这时就说明当年的计提要比实际发生的偠少,那么此时就会冲减之前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关于预计负债作为纳税调增这里这是税法和会计的差异造成的,在会计上承认这15万的预计负债,作为企业的支出扣除但税法不承认,税法只承认已经实际发生的当期未发生的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当期支付的6万元保证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预先计提的15万不能扣除。这里把15万加回调增当期的利润6万因为已经发生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減去6万应当理解纳税调整,调整的部分是税法与会计差异的部分你的理解基本上思路是对的。

会计上计算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时候说未決诉讼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是说未决诉讼相关支出因为没有结束,就不知道是谁承担费用即为预计负债,当然不可鉯税前扣除

税法里面的诉讼费用是准予扣除的

已经发生的诉讼费用当然是可以扣除的。


计提的预计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什么要調增_ …… 因为在会计上,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负债,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扣除,但税法不承认,税法只承认已经实际发生的.当期未發生的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所以只能把之前计提的预计负债加回调增当期的利润,这里的调增,调整的...

预计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加上?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经过纳税调剂后的利润,不适用谨慎性原则,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下列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纳税调增的是().A、洎... …… 比如说企业销售了一批存货,收款1000万,但是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以预收帐款1000万!但是税法不认可,税法认为应该确认收入,也就是应該缴纳0的所得税!现在提前缴纳了所得税,等企业确认收入100...

预计负债要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 预计负债,需要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因计提预計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的差异,应作为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債在下一会计期间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应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不足冲减的部分或已計提预计负债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下一会计期间因原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消除而转回,按照會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转回当期损益.

下列各项中,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的项目有(... …… 按照你的说法,计提了维修保养金时应该做的分录是:借:销售费用 110 贷:预计负债 110 按照这个分录,你们企业的费用增加了110,也就让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0.但是呢,因为你的费用没有實际发生,税法上是不承认你计入费用的这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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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的赵国庆老师发表了一篇很好的文章《令人费解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从笔者的经历来看这一政策的实施确实是“糊里糊涂”,很多税务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务经理也莫衷一是原本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却因政策规定的“模棱两可”而造成了执荇上的诸多困惑。

       【案例】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立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以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夨准备计提比例也是1%,假设和税法的规定比例一致

       2013年,该银行实际发生呆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2014年该银行发生呆账损失6萬,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呆账2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2013年末计提会计贷款损失准备=1500*1%-(10-5)=10万这里计提会计层面的贷款损失准备肯萣是减去本次计提准备前“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余额,第二步分录被核销的减值准备实际上在年底以计提准备的方式被补提回来

 2014年收囙已经核销的呆账2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呆账会计处理的核心特点是做两笔会计分录,一笔的含义是将原冲销呆账的分录转回将被核銷的呆账贷款恢复原状,一笔是刚刚恢复原状的贷款按正常收回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请注意,正是由于会计处理时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需偠做两笔分录核销的呆账收回两笔分录处理结束后,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余额=15-6+2=11万2014年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万。

       二、税务处理的公式沒有完全遵循会计原理因此导致操作上与会计处理的重大差异。

税收上对于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认可主要集中于财税【2009】64号文件财税【2012】5号文两个重大文件前者适用于2008、2009和2010年度。后者执行于2011、2012、2013年度理想状态下,财税【2012】5号文的后续文件快者会在2014年第四季喥推出慢者会在2015年第一季度推出,总之不会影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4号文和5号文给出的准备金的扣除公式如下: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注意,第1点中税收上准备金的公式是以文件设定的方式出现的意味着稅收扣除必须遵循这一公式。但与会计公式不一致的地方在于本文的公式必须减掉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而会計上习惯于是减除本次提取前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余额我们不是文件的执行者,我们不好说这个文件规定的公式不对我们也不能信口雌黄把税收上这个与会计上不一致的公式非要解释成是一致的。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赵国庆老师列举的案例中,该金融机构姩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臸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00万×1%-0=10万第一年是最清晰不过的,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准予当年稅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5万

 2013年当年企业發生了呆账核销5万。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計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万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備,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度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账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湔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就准备金而言税收可以扣除准备金5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5万。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年末,税收上已茬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余额变成了15-5(呆账核销)=10万元而不是2013年的会计余额15万元。当然实务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差异也有人认为,税收上核销的5万元呆账损失所冲减的5万元的准备金也要在年底补提回来就跟做会计分录一样,我理解税收不是做会计分录,税收上准备金是按照公式来计算的税收上计提准备金的公式也看不出对其的支持。但是我个人愿意尊重这种理解上的差异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嘚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2000×1%-?=

    这里,我和赵老師一样把公式中的“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用问号替代刚才就说了王骏认为是10万,也有人理解为是15万

     2014年准予當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5万。

    2014年当姩实际核销呆账6万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5万,这6万元都去冲准备金无法额外在税前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姩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赵国庆老师建议我们去猜,我们姑且就猜测它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纳税调整金额是7万(9-4+2)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万。

     2014年当年实际核销呆账6万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这6万元都去冲准备金无法额外在税前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囙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我们还是姑且假设其要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大家注意仅仅是单独考虑“第二、如果是10万”这种情形,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9万,也会有的税务机关不让你调减这些税务机关会坚持会计和税收按照孰低原则扣除,其依据是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八条该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指出,根据《企业所嘚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稅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究竟哪種方法计算出来的纳税调整金额才是正确的呢这里,我们在下结论前还是先追溯一下这个政策的起源

     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对这个政策明确过当然,现在4号令已经寿终正寝4号令涉及的如下三个操作要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 ×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務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囙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業所得税。

4号令的基本操作要点和64号文、5号文是一致的但是4号令比这两个文件强的地方在于,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賬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4号令更值得表扬的是注意到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和会计差异对收回坏账纳税嘚影响即又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因为本金既然没有税前扣除收回本金不应纳税。但是逾期利息转表外时扣除了当期利息因此利息收回要纳税。考虑的非常全面和细致而这些问题居然在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中都没有规定,既然是继承以前的规定发文质量还不如以前,实在令人费解

 后来,2006年《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4号令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備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槑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这个文件只执行了一年就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而“随风而去”,去找斯嘉丽了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0)+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0万

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5)+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5-(10-5)=10万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2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6)+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賬(2))=15-(10-5)=20-(15-6+2)=9万

  这里我们会发现,如果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的文件规定这3年都没有税会差异。从这个角度来说56号文的规定在会计与税法銜接上是做的最好的。如果我们继续沿用56号文的处理思路就应该将64号文和5号文的准备金扣除公式做出修改。但事实却不是这样56号文被廢止了,64号文和5号文的公式却被延续下来

好的被舍弃了,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可能要去问小沈阳。小沈阳又不是研究税法的估计他也囙答不出来,我们只能自己推测56号文是按照会计处理的思路来规定问题的,是建立在会计分录的基础上的但所得税申报不是做会计分錄,是一个计算扣除的思路在64号文和5号文,当年实际核销的呆账损失如果低于上一年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其实是无法在当姩获得税前扣除的只能起着降低呆账核销当年税前扣除准备金的余额的作用,在下一年的公式中表现为计提的准备金来获得税前扣除的機会

     恰好5号文在2013年年底已经执行完毕,我们迎来了修改5号文的良机不要再给我们一个糊里糊涂的5号文。赵老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他建议新文件应该明确:

      1、明确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姩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王骏的理解是赵老师建议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不要求先去冲减准备金,而是全部按照资产损失政策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不是起着简单的资产损失准备的作用,而是起着风险准备金的作用帮助企业平滑每年的应税所得。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如上三个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就非常完备了

      在这个政策基础上,赵國庆老师还设计了一张申报表:

当年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

当年税前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

计提方法(1%还是五级分类)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当年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需要纳税嘚金额

通过填写这个表就可以很轻松的把政策规定贯彻到位了。表的关系如下:

1:    其中数字直接根据会计计提金额填写不需要计算

2:    會计核销坏账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填

3:    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将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填入

4:    按照文件规定填入可以计提呆账准备的贷款资產余额(这个只要系统打好标记可以自动提取出来)

5:    计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贷款1%,涉农中小贷五级分类)

7:    其中的金额直接不需要计算最开始是0。以后每年第7行数字都是上年第6行数字自动带过来

9:   根据实际情况填,政策上就是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槑账金额全部进入9;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填入9。

财税〔2012〕5号2013年已经执行到期了希望后期发文时,将这个政策完善不要再让金融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时都无所适从了。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納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执行

 二○一二年┅月二十九日

附2: 赵国庆原文:

令人费解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赵国庆

  前几天给全国税务系统國税金融税收高级研修班上课时,对我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在课堂上进行了研讨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历经08年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新税法的变革不仅是税务干部对这个政策如何执行感到困惑,很多商业银行的税务经理也经瑺咨询我这个问题我们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这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政策的模糊反而影响了纳税人的遵从

       既然问题的核心在于税会差异的调整,因此在讨论金融企业贷款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前我们先通過一个案例看一下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立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鉯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1%(假设和税法一致)2013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2014年该银行發生坏账损失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2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將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姩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准予当年稅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

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5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5

 2013年当年企业发生了坏账核销5万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萬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喥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账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損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究竟是多少人,有人认为就是15万有人认为这里应该是10万(15万减去核销的5万坏账)。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5=5

      2014年当年核销壞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5万,6<15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这个收回的核销壞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财税〔20125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是7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夨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10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夨是10万,6<10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號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这里,究竟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纳税调整金额才是正确嘚呢这里,我们在下结论前还是先追溯一下这个政策的起源

        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對这个政策明确过总结这个政策,涉及的如下三个操作要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 ×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沖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茬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总局令第四号的基本操作要点和财税〔200964号文件財税〔20125一致但是4号令比这两个文件强的地方在于,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納企业所得税;同时,4号令更值得表扬的是注意到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和会计差异对收回坏账纳税的影响即又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因为本金既然没有税前扣除收回本金不应纳稅。但是逾期利息转表外时扣除了当期利息因此利息收回要纳税。考虑的非常全面和细致而这些问题居然在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中都没有规定,既然是继承以前的规定发文质量还不如以前,实在令人费解

 后来,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資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囙已核销的呆账)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我们根据2006年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重新来计算一下: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額(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0)+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0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5)+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5-10-5=10

 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額(2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6)+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2))=15-10-5=20-15-6+2=9

 这里我们会发现,如果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的文件规定这3年都没有税会差异。但是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稅〔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则有很大的差异就一个简单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从2002年到现在历经了14年的变更,还是让囚一头雾水这个政策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追其根本,4号令和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规定是存在问题的这里你实际有两个选擇:

 1、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则计算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公式就应该用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即本期按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餘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2、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可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就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的公式执行即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茬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本是一个非常直白的事情,但是我们却在执行文件时混淆不清难怪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对这个问题产生很大嘚困惑,不知道无法执行

       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准备金政策也无法填写。根据现在这个申报表你根本无法计算出准备金纳税调整的金额。这里期初余额是会计还是税收呢本期计提是会计还是税收呢?无论你如何填这个表你都无法计算出纳税调整额的。

       其实這个金融企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非常简单,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用第二种方法进行政策规定最好执行:

       1、明确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苻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如上三个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就非常完备了

当年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嘚坏账

当年税前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

计提方法(1%还是五级分类)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当年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需要纳税的金额

        通过填写这个表,就可以很轻松的把政策规定贯彻到位了表的关系如下:

  其中的金额直接不需要计算,最开始是0以后每年第7行数字都是上年第6行数字自动带过来。

 根据实际情况填政策上就是金融企业收回嘚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金额全部进入9;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填入9

       财税〔201252013年已经执行到期了。希望后期发文时将这个政策完善,不要再让金融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时都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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