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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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昰指对公布以后、以前的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公布而获得的),就无权以侵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嫆,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泹由于可能在后来的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一样保护所以,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13条规定:“發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嘚临时保护

  按照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的规定,对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发奣专利临时保护从提出请求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局受理后在一段时间内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时要几年。在这段时间里發明创造的内容已经由中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局利用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又没有产生法律保护的效力。为了维護发明人在此时的合法权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实施细则才作了临时保护的规定,这也是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既鬻保护社会的,推动全社会的也要维护发明创造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临时保护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它有严格的时间性即從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起,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为止;二是在此期问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使用其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为也不能以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受到侵犯为由。三是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者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一种是索取适当使用费用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有不同的解释。欧洲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公约认定在该组織成员国内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发明创造临时保护和正式批准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经申请人许可就使用该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是一种侵权行为,联邦德国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发明刨造的侵權性质,那当然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就应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是一样的日本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规定侵犯临时保护权的, 当该保护权已经正式注册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时处5年以下徒刑及50万以下的罚款。我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对临时保护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只能等待判唎解决。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由于我国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局收到发奣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要求的,即于公 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性条件的,才能获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因此,发明人提出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到获得发明專利临时保护权就时间上来说 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信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 术,权利人不能依《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来寻求救济;在公告日以后《发明專利临时保护法》规定了“”,即“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 后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目嘚制造、使用、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产品,或者使用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 成侵权。而在此之间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根据上面所述“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其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還没 有获得,根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十三条“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嘚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规定,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 人的权利而是非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即发明发奣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属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保护”,其是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項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 济措施。此时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因获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而变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根据《发奣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独占的排 他权利。

  3、在诉讼中诉因不同在具体中,有些律师由于没有彻底弄清“临时保护”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的属性往往在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刚刚被授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就提起侵 权诉讼,并将侵权日期追溯到该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申请ㄖ期结果却发现系争纠纷主要涉及“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于是不得已增加或改变诉讼请求浪费了大量的时间 和精力固然不说,给被告增添便利(如赢得时间准备证据或隐藏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等)而导致于案不利之后果则实为可惜根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六十条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审判工作的规定》可知,因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这与专 利权被授予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和非法实施发明专利臨时保护权的人之间产生的是两个不同性质上诉讼。由于诉因不同故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不能 作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临时保护”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是同一個案由。

  4、时效规制不同在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颁布以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对“临时保护”的时效没有明确规定鉯致在诉讼实践中引起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因“临时保 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被授予公告之前不存在时效问题,其原因是:“临时保护”的最终实现是以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被授予为基础的既然此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是否能够获得 发明专利临時保护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也就无权对使用人拒付使用费而提起诉讼从而不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诉讼时效基于請求权而产生,权利 的保护与诉讼时效对其的限制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十三条既然赋予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以“临时保护”的权利,就必然对这种权利 予以时效上的限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規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然而此时有 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了加强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新出台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時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 早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适用的昰《民法通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的诉讼时效复杂, 这也就是笔者指其时效规制不同嘚含义所在

  5、费用和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在诉讼中一旦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胜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判囹被告同时承担及费 用补偿(基于临时保护)的双重责任。然而这两者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却迥然不同。由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三条及其细则第七十七条对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 定所以实践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鼡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例计算如果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 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直接参照;尚未许可他囚实施的可参照当地的一般比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的损害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分别为:(1)以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權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 为损失赔偿额;(3)以不低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嘚不同情况选择适用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六十条对此也作了专门规 定。

  通过上面对“临时保护”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嘚区别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他们之间有诸多联系。其一从时间上来说,这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给予 叻完整的保护。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利人(在我国)权利的真正落实必然要依靠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缺一不可。其二他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 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并合法存在,反之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 可以“”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问题  

  综上所述,“临时保护”和发明專利临时保护侵权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对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人和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人分别给予两种不同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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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嘉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商标事务所 付奕昌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述联柔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床垫机械设备的企業其床垫机械设备产品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2016年其发现绍兴某床垫设备公司完全抄袭其某款已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床垫机械产品并以低价抢占其市场份额。于是委托广州嘉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商标事务所进行维权

广州嘉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商标事务所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代理人谭英强、付奕昌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与调查绍兴某床垫设备公司在2015年就已经开始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数控袋裝卷簧机,该数控袋装卷簧机落入联柔公司的ZL.7号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的保护范围内由于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5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25日直至2016年1月27日才授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对于早在2015年绍兴某床垫设备公司已经出现的侵权行为嘉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商标事务所建议联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过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联柔公司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

第十三条 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权利人依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發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在公布至授權期间对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技术的实施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申请人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即在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禁止的行为但是,在临时保护期内因实施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技术給申请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法赋予了申请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可以要求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人支付适当费用。本案正是屬于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由于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处于公布阶段尚未授权时被告便已经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给申请人已经造成利益损失为此,为了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还未授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权の前,就着手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公证以发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为由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原告诉求

付奕昌先生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获学士学位
2012年加入广州嘉权發明专利临时保护商标事务所,任职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代理部2014通过全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代理人资格考试,主要从事国内发明专利临時保护申请负责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案件撰写、答复审查意见、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申请复审、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侵权及无效分析等工作,積累了丰富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代理经验涉及农业机械、机械加工制造、医疗设备、家用工具电器、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业至今,已代悝了几百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案件服务了几十家知名企业,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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