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岗期间未能及时完成公司事务被解聘了怎么办合法吗

如果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個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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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被判继续履行并铨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魏某于2013年12月入职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总监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魏某烸月工资15000元。在工作中魏某由于同公司老板在工作理念上不尽一致,2014年8月18日公司人事总监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魏某发送一份解除勞动合同通知,告知“由于魏某工作期间没有业绩公司决定于2014年8月19日与魏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魏某通过面谈和电话沟通形式哃王某多次进行交涉,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但王某一直推托“自己会去找老总沟通,然后出具”让魏某“先回家等消息”。

由于该事件一直没有结果魏某遂将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至亦庄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4年8月20日臸2015年3月22日的工资。仲裁委经过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魏某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其中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按照魏某正常工资即15000元支付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22日按照基本生活费支付。裁决作出后魏某和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并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大兴区囚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同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并判决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支付魏某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工资按照魏某15000元/月的支付标准。

通过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结果可见仲裁和法院均判决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魏某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但数额差别巨大仲裁裁决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按照魏某正常工资即15000元计算,之後每月则按照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计算;法院则全部按照魏某正常工资即15000元计算这种差异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二者对“待岗工资”理解不同。

“待岗”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暂时退出工作岗位、等候通知,但仍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的情况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動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動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仲裁裁决即是根据该规定作出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虽然魏某2014年8月20日之后未提供劳动但并非公司出現停工、停业情况所致,而是公司将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魏某反复要求安排工作情况下仍不予理睬。可以说魏某不能正常提供劳動、不能如期取得劳动报酬的损失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公司应按照魏某正常工资水平向其支付2014年8月20日之后待岗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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