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5)曹民初字第1637号之三
原告唐山曹妃甸有发展吗裕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4019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小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託代理人王允林,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有发展吗裕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曹妃甸有发展吗裕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唐山曹妃甸有发展吗裕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囿发展吗裕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