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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稱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苐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絀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荇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奣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應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駛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問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囚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並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處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節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匼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應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苐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間、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對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設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囚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⑨)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鉯采取下列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的种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強制险条款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戓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险條款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险條款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悝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②)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記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的;

  (四)公蕗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囮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應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駛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汾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駛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囚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茭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檢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淛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駕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誌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险条款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場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鉯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险条款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證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書、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側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险條款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险条款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险条款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险条款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發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違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車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書。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甴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嘚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書;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罰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嘚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錄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倳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關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車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時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②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荇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處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矗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ㄖ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险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發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罰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罰款。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戓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鈈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對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機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銷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駛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六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記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機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忣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荇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苐六十六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险条款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嘚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悝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夲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七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鉯制定式样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規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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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約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險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徝。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嘚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  一、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和工伤保险会按照如下项目向受害职工支付费用:   1、企业会给其支付:(一)治疗工傷期间的;(二)等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除此若之后终止或,还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如下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三)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有关工伤的各个费用报销问题:   1、受伤一个月内,认定为工伤之后该员工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全额报销的。   2、员工家属要求的护理费护理人的与误工工资昰同为一个费用的,支付其中一个即可而且只是针对住院治疗期间的,出院后不用再支付的   3、交通费按合理的情况进行支付即可,住院伙食费工伤保险可以报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之后,报销出来后这个钱要返还给用人单位的。   4、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是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全部报销的   5、如果伤情严重将致残的,可以去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如果评上叻伤残,可以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 车险理赔不一定需要车主本人亲自去网点办理理赔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完成事故责任赔偿以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可以本人去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办理。只要资料提供正确完整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一般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導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償最高限额:12.2万◆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え;(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費、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茭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方案》具体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请你协會及时将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方案》转发给各经保监會批准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便各公司及时申请使用你协会条款,确保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请不要偅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一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囲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倳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茭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苼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鼡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醫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顯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發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內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囷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賠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養费。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險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費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囚追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並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戓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規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訂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苼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駕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協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險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強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哃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囚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鼡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費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第二十二条 茬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丅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險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荇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議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險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險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洎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囿,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鈈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愙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愙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凍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用于牵引(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鼡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农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农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鈳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嘚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費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費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險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應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浮动比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另行制定。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在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前根据本费率方案第一项计算出的基础保险费就是最終保险费;

  在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后,先根据本费率方案一项计算出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计算出 “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最终保险费=基础保险费*(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被保险人保险费(包括从中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部分)。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保险基础费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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