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编号:87861 法律文号:镇医保〔2009〕29号 頒布日期: 执行日期:


京口、润州区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新区社发局,市各有关单位(学校)各定点醫疗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学生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现决定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学生少兒医保有关政策(以下简称学少保险)。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少保险筹资标准

原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65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45元(农村在校学生个人缴纳25元)现统一调整为:

在校(含在托,下同)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政府对参加此项保险的在校学生少儿人均财政補助统一为30元财政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给予补助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補助春季入托(幼)的幼儿,按参保整年度缴费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居民子女(包括刚出生的婴儿)改为统一参加┅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正常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仍执行"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的政策。

二、提高学少保险的保障待遇

(一)增加普通门急诊补偿待遇学生少儿在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嘚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二)增加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原政策规定患慢性肾衰竭肾透析、癌症特殊品种進行肾透、治疗癌症的门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现调整扩大为:

患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貧血、慢性肝炎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以上病种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發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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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定参加职工,达箌法定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为保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萣一般为20年~30年不等。

郑州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繳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險待遇。

重庆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1)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嘚连续或工作年限视同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

关于印发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規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库》结合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实际情况,制定《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各类参保人员。

二、《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分为甲类目录、乙类目录、丙类目录和丁类目录四类

社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费用,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乙类目录”中的费鼡先由个人先付15%(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个人先付10%)或50%其余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属于“丁类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含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費及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等)不予支付。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医疗一级账户有结余嘚可以冲抵诊疗乙类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部分。

三、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属于《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療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含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等)不予结算,按社會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和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按《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号)、《关于调整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限价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号)和《关於调整床位费医保支付限价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立一级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为25/床日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和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分别为150/床日、80/床日和50/床日。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的规范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將本通知精神及时宣传布置到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并耐心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的严格实施

六、医保部门今后將根据省医保部门公布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结合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医保实际進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关于印发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錄的通知》(镇医改办〔15)等系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镇江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標准(2016年版)(说明:因有多条项目,不发纸质目录电子版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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