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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代表3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會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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