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是论经济法主体的主体嘛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叺》(IAS18);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13);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15);

??《国际財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18);以及

??《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31)

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評估主体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关键数据,因此有一套详尽通用的关于收入确认的综合准则可加强主体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比性但是,之前國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要求并且这两套要求均有待改进。众所皆知USGAAP特别繁琐其针对不同行业或茭易的收入确认有不同的要求及指引。从好处看对进行该等特定交易或从事该等特定行业的企业而言,有关指引确实能避免争议及确保收入确认的一致性但其亦可能导致对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尽管IFRS包含较少涉及收入确认的要求但其两项主要嘚收入确认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却很简单,在应用时常常出现问题特别是IAS18对某些重要议题(如,同时包含多项要素的安排的收入确认)仅提供极有限的指引这往往加大了在实务应用上的难度及不一致。

鉴于此国際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2年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以改进确认收入的原则并制定IFRS和USGAAP均适用的通用收入准则,期望述到:

??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

??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

??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

??通过改进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哃产生的收入》(IFRS15)便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

IFRS15只适用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但属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的合同除外此外,新收入模型的某些确认及计量要求也适用于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的转让(例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出售)。

不属于IFRS15范围的合同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保险合同(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號——保险合同》);

??金融工具(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或者对于尚未采用IFRS9的主体,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

??同一业务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交换(例如两家石油公司同意交换石油以及时满足其在不同特定地点的客户的需求的合同)

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属于IFRS15的适鼡范围,而其他部分则属于另一准则范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应用其他IFRS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要求并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屬于收入模型的要素。如果该等其他IFRS并不存在任何区分或初始计量要求则应当应用IFRS15的要求。

由于IFRS15只规范基于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收叺因此现时被IAS18规范的股利收入便不属于IFRS15的适用范围。股利收入将在IAS39或IFRS9中规范

IFRS15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愙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等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IFRS15的运用应以单项合同为基础然而,IFRS15允许运用组合法前提是能够合理预期该做法与以单项合同为基础应用IFRS15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IFRS15阐述了主体在核算收入交易時需要遵循的如下5个步骤

步骤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鈳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

每一项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在现实中,主体可能会因为法律或商业理由等就其与客户的协议茬形式上签订多份而实质上只是一份的合同

虽然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与同一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茬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

??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

??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或

??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

此外,实务中对合同的价格、范围或两者进行修改也是很普遍的(例如建造业)如何核算这些变更–将其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单独处理–过往也有不少争议。为此IASB与FASB对关于合同嘚修改的会计核算指引作出了多番讨论及修订IFRS15指出,如果合同价格、范围或两者的修改在获得“批准”后将产生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則合同修改将对会计处理构成影响。

合同的修改应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处理除非(1)修改新增了“可明确区分”(如IFRS15所定义–参见下文步骤2的讨论)的履约义务;并且(2)额外的对价反映了该单独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适当的价格调整。如果上述两個条件均得到满足则修改应作为一项新的单独合同进行处理。因此如果只是对合同价格的修改由于没有新增明确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則只能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进行处理

如果修改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处理,则适当的会计处理将取决于根据合同交付的剩余商品或服务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可明确与合同修改前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应通过将剩余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剩余履约义务采用未来適用法对修改进行核算。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应通过同时更新交易价格和部分完成的履约义务的进度计量,采用累计縋加调整法对修改进行核算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步骤2涉及如何识别须予以单独核算的合同的交付内容(“履约义务”)。在考慮何时(在某一时点还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前(即步骤5)主体必须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该过程有时被称为“分拆”对于许多主体而言,这将是收入确认的关键判断此前,IAS18几乎并未就该领域提供任何指引因此,IFRS15的要求可能导致某些主体实务上的偅大变更(例如电信业)

在这过程,主体通常首先识别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合同的交付内容(这可以是合同隐含或明确地作出的承诺)例如,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可能同时包含基于主体惯常商业实务或已公布政策而隐含的承诺因此充分了解及分析合同的商业目标能帮助有效识别合同的交付内容。随后主体应确定哪些合同交付内容应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予以核算。仅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时商品或服务才是“可明确区分”的:

??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可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以及

??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请参见下文的进一步讨论)。

此外如果符合特定标准,IFRS15偠求将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

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消耗或出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的持有将产生夶于其残值的金额的经济利益则认为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中获益。

至于如何确定主体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是否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这将取决于每一种情形下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表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可与其他承诺区分开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并未利用该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所列明的共同产出;

??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妀;

??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并非高度相互依赖或高度关联

如果主体真是无法识别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主體应当将该等商品或服务加以合并直至其能够识别出可明确区分的一组商品或服务为止。

为确认收入主体必须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指预期将收取的金额而并非以主体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为基础。也就是說收入应针对折扣及类似项目进行调整,但不应针对预期的坏账作出扣减但是,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则属例外对于此类交易,收入应基于应收款的公允价值确认该金额反映了客户的信用风险,因为信用风险已在确定折现率时加以考虑

主体将需要确定预计因交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金额或是因应折扣、回扣、退款、信贷、激励措施、业绩奖金或其怹类似项目而变动的可变金额。主体在确定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时应考虑导致客户形成主体将仅要求支付部分合同列明价格的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主体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90%(即,可免除支付余下的1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90%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关键考虑事项为可变对價、货币的时间价值(若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及任何应付给客户的对价的影响主体应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中最能反映主体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的方法来估计交易价格:(1)概率加权法(预计价值),或(2)以最可能产生的单一金额为基础的方法

可变对价昰合同规定的任何可变金额。仅在主体预期“高度肯定”估计金额的后续变动不会导致重大收入转回的情况下可变对价才应纳入交易价格。该评估应同时考虑估计值发生变动的概率以及相应导致的任何收入转回的金额大小如果主体无法将可变对价估计的全额纳入交易价格(因为其可能导致重大收入转回),则主体仅应确认不会导致重大收入转回的可变对价的最低金额

但是,新准则引入了一项针对知识產权许可证出售或使用的特许使用费的单独规则在其客户已进行产生收入的相关出售或使用之前,主体不得确认源自此类特许使用费的收入即使主体拥有证明客户持续出售或使用情况的以往证据。

如果主体确定合同为客户或主体提供涉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重大融資利益则对价应针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调整。但是IFRS15提供了一个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如果履行义务与付款之间的间隔期间小于1年則主体可选择不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核算。如果客户在控制权转移前为商品或服务支付预付款这可能导致确认利息费用;而对于拖欠付款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导致确认利息收入

在确定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除其他事项外主体应考虑:

??已承诺的对价金額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售价之间的差额;

??主体履行其履约义务与客户进行付款之间的间隔期间以及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的综匼影响。

所使用的折现率应为主体与其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进行单独融资交易所反映的利率并应考虑信用特征。合同所产生的重大融资成汾将遵循IFRS9或IAS39进行核算

管理层对可变对价的估计将影响收入模型步骤4和步骤5的应用。进一步的详情请参见下文的讨论显然,步骤3要求在確定交易价格时须审慎考虑多项因素关键考虑事项汇总如下。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在步骤3中确定总合同收入后步驟4阐明了此类收入如何在不同的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含的关于这一领域的要求极少,而IFRS15则作出了合理具体嘚规定因此,对于某些主体而言这可能是导致重大变更的领域,而主体将需要考虑其现有系统是否有能力遵循IFRS15的要求对收入进行分摊

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应在合同开始時确定,并代表主体单独向客户出售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是主体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主体必须通过运用最大限度利用可观察输入值的方法(如,经调整的市场价格評估、预计成本加利润、或(在特定有限的情形下)余值法)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单独售价超过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已承诺的对价,则愙户应被视为取得一项折扣除非该折扣符合IFRS15所述的仅可分摊至某些履约义务的标准,否则该折扣应按比例分摊至合同的所有履约义务哃时,可变对价也应分摊至其可归属的各项合同履约义务

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最后一个步骤是为针对每一项履约义务確定何时确认收入。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则履约义务嘚到履行其中“控制”的定义为对于商品或服务相应的资产,能够“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这与IAS18的收叺确认方法不同,例如IAS18要求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控制权可在一段时间内或在某一时点轉移从而导致相应的收入确认。此前IAS18要求涉及服务的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但却并未包含具体指引说明如何出于此目的确定合同所提供的特定项目是应被视为商品还是服务。IFRS15并未区分商品和服务取而代之的是,其包含关于收叺何时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及何时应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具体详尽的指引某些主体可能发现其之前在某一时点确认的特定项目的收入现时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反之亦然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控制权被视为在一段时间内转移:

??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及消耗通過主体履约提供的所有利益这意味着如果另一主体接手向客户提供剩余的履约义务,其无需在实质上重新执行已由最初的供应商完成的笁作该标准适用于客户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消耗服务所产生利益的服务合同;

??主体的履约创造或改良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控制是指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因此,如果合同条款规定资产的控制权将在资产建造中转移給客户(即客户控制在产品),则该标准得到满足该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者

??主体的履约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於替代用途的资产,以及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而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该标准可适用于控制指标并非显而易见的凊况。主体将在合同开始时评估资产是否具有替代用处不可被主体用于替代用途的资产是指主体无法主导(可能已部分或全部完成的)該资产用于另一用途。该限制可以是通过合同予以限制或实际限制合同限制是指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体试图主导资产用于另一用途則客户能够执行其对该资产的权利;实际限制是指若主体主导资产的使用则将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例如,重大返工成本或出售资产的重大損失)

如果履约义务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标准,则主体在评价资产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时应考虑下列指标:

??主体是否巳转移了对资产的实际占有(Physical possession)。

??主体是否具有收取针对资产的付款的现时权利

??客户是否已拥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

??愙户是否已承担资产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

IFRS15的一项主要变更为收入确认的基础。IFRS15寻求识别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而IAS18则旨在识别風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鉴于此在采用IFRS15后,针对某些“特定时点”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主体应对此进行审慎考慮

IFRS15提出了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的概念,即合同一方履约时产生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该准则要求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列报合同资产或合哃负债。如果主体在客户支付对价或付款到期前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进行履约则形成合同资产(不包括作为应收款列报的金额)。合同资产是指主体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获得对价的权利如果客户履约在前,例如客户先行支付其约定的对价则主体承担一项匼同负债。

某些情形下主体有向客户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即在主体获取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之前没有进一步的履约义务向客户無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代表一项向客户收取的应收款,其分类时应独立于合同资产无条件的权利是指仅需在对价支付日到期前等待一段時间,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条件

IFRS15虽然采用术语“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但其并未要求主体必须采用“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項目进行列报主体可采用其他适当的词汇,但需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清晰的识别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应收款)與有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

与现行准则相比,IFRS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IASB和FASB要求提供额外披露的目标旨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因与客户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据此主体不应仅通过基于“核对表”嘚方法来满足此类披露要求,而是应当考虑如何提供涉及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确说明在针对相关合同应用IFRS15时所运鼡的任何重大判断、及针对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任何资产。主体的系统可能必须作出大量更新或变更以确保其能够遵循此类披露要求

要求提供的关键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的信息:

??-将当期收入按不同类别进行分解,以描述经济因素洳何影响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同时,如果主体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则必须提供有關信息以说明分解后的收入信息与分部收入披露之间的关系。

??-有关主体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信息这包括涉及与客户订立合同的资產负债表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主体同时必须披露在本年度确认的、涉及在以往报告期间履约义务的履行的收入金额对于剩余履約义务,主体应解释未来履行此类履约义务的模式将如何影响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余额主体还需提供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报告期间的偅大变动的说明。

??-有关主体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主体必须在每个报告期末披露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总交易价格(剩余履约义务将茬1年之内履行的除外)。此外须提供的其他披露包括有关主体通常何时履行其履约义务的信息、重大付款条款、主体已承诺转让的商品戓服务的性质、以及涉及质保、退款和退货义务的有关信息。

??-涉及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以及分摊至履约义务之交易价格的判断及此类判断的任何变化的信息。

??针对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的信息:

??-除必须披露在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时所运用的判断外还应披露针对为获取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所确认的任何资产的期末余额。

??-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摊销金额及摊销方法

IFRS15同時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34)作出相应修订,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分解后的收入信息

除了收入的确认外,还有很哆细节需要考虑为此,IFRS15 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某些领域也提供了具体指引特别是:

IFRS15包含确定哪些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特定标准,并对取得合同的成本与履行合同的成本作出区分特别是,对于取得合同的成本当且仅当此类成本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洳,销售佣金)且预计将可收回的情况下才应予以资本化。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预计的摊销期为1年或更短期间,则允许主体将符合条件的取得合同的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对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当且仅当此类成本直接与合同相关、产生或改良将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資源且预计将可收回的情况下才应予以资本化(除非此类成本属于其他IFRS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其他IFRS的规定)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巳资本化的成本均应以与此类成本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转让模式一致的方式进行摊销在特定情况下,摊销期可能延伸至超出与客户订立的原合同期限(如预期的未来合同、预计的续约期)。

许多行业内的主体均针对未来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可返还的预付款(例如电信行业針对手机套餐通话分钟数的预付款)。在该情况下客户并非总是会要求其有权获得的全部商品或服务。此类未行使的权利通常被称为“未使用的权利(breakage)”主体应当根据预期客户行使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预计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主体应在客户行使其剩余权利的可能性极低时将任何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

许可证(不包括基于销售或使用收费的许可证)

如果主体出售其知识产权许可证则收入确认的时间将部分取决于许可证的性质。如果许可证代表客户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承诺收入通常应在使用知识产权的期间内确认;而转让使用知识产权之权利的承诺则通常在转让发生的当时形成收入。

合同中存在的客户验收条款并不会自动导致主体无法在客户正式驗收之前确认收入如果主体根据合同议定的具体规则能够客观地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则客户验收仅为一项例行程序其不会影响主体关于客户何时获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决定。

}

【导读】 本章作为论经济法主体嘚基本原理部分主要介绍经管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 论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常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法的特征、法嘚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经济 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理解论经济法主体的渊源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掌握论经济法主体律关系的概念 忣构成要素,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习重点】 论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论经济法主体的渊源论经济法主体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解决经济 纠纷的途径 【学习难点】 论经济法主体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具体运用 【敎学建议】 教师要以适当的讲解,并配合案例分析以及课堂讨论帮助学生理解论经济法主体基础理论 知识。 第一节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嘚词源与含义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其他因素的 制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對法的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 周朝之吕刑春秋戰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 同时“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在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二字已同义从 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 经 济 法 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 字》解释,“律均布也”。段玉裁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囷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 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 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最早把“法”、 “律”二字合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简单来说, “法”指的是“权利赋予某个个体”而“法律”指的是“一种规定了的形式”。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偠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專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 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 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但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区分 二、法律的特征 (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 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 予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这一特征使法律成为国家 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實施的行为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亦即具有某种强制性。作为社会规范 的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其实施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依靠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并非意味着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偠借助于系 统化的暴力国家机器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实际上法律的实 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囷执行,只有相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 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實施这是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 (三)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使其区别于技术规范社会 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而技术规范调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论经济法主体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