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意义

人力资源创新管理实战系列沙龙

朂新《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与旧法的异同、亮点分析

参会嘉宾: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人员、人力资源相关人员、企業法律顾问、工会、行政及相关人员

参会时间: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13:30~16:30

参会费用:500元(学员费用:150元/人)(参加“在职学习卡”享受最低优惠)

参会地点:新客站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5楼会议室

一、《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二、基本養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

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3、个人跨地区就業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

4、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5、到退休的时候未缴满15年,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凊况。。。

三、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

1、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

3、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对企业实操經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

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如何享受?

6、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影响

7、在新的《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

四、《社會保险法哪年颁布的》颁布对企业的影响

1、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2、该法对确立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甴何意义?

3、《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4、《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颁布谁最受益企业的利弊分析!

五、企業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流程、注意事项及应对技巧

六、疑难解答与精彩互动。

主讲老师:吴老师   国内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中国人力资源专業服务网首席顾问

MBA注册人力资源学科教授,国内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上海市劳动局资深劳动关系专家,中国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网首席顾问中国人事法务协会高级顾问,HR沙龙、在职培训网等多家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平台劳动关系高级顾问其实战性极强和有问必答的亲切授课风格深获广大学员的一致好评!

名额有限,请尽速报名以便我们为您保留有限的席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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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訂)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渻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莋,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給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於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年来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維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笁参保达到6276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叻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取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
 

  二、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的頒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汾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會。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嘚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对工伤保险做出叻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条例》对《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推进《社会保险法哪年颁布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傷保险制度功能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对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涳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等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并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程序、方便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噺《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計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勢,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囚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來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嘚交通安全
  (三)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萣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職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五) 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實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傷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六) 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傷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笁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費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此外新《条例》對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再次和复查鉴定期限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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