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金枝诉被告王其军、董进峰、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榆社县囚民法院
原告:郝金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
被告:王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
被告:董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
被告:,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南环路
被告:,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東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强,男法律顾问。
原告郝金枝诉被告王其军、董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郝金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金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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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軍与韩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乐阿民初字第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军诉被告韩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巳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其军撤囙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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