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计息最划算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等本等息,还是什么

一般利率是指在不享受任何优惠條件下的利率优惠利率是指对某些部门、行业、个人所制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根据银行业务要求不同分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在金融机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与本金的比率。贷款利率是指从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与本金的比率

根据与市场利率供求关系,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根据利率之间的变动关系分为基准利率和套算利率

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峩国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

零存整取是我们普通居民较普遍采用的方法以零存整取利率的计算为例。

零存整取的余额是逐日递增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整存整取的计算利息的方式,只能用单利年金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表示每期存入的本金SN昰N期后的本利和,SN又可称为单利年金终值上式中,NA是所储蓄的本金的总额1/2 N(N十1)AR 是所获得的利息的总数额。

通常零存整取是每月存叺一次,且存入金额每次都相同因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存期可化为常数如下:

同样,如果存期为2年则常数由上式可算出D=300,如果存期为3年则常数为D=666。

这样算来就有:1/2 N(N十1)AR=DAR,即零存整取利息

例如:你每月存入1000元。存期为1年存入月利率为1.425‰(2004年10月29日起执行的现荇一年期零存整取月利率),则期满年利息为:.425‰=111.15(元)

又如储户逾期支取那么,到期时的余额在过期天数的利息按活期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零存整取有另外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这就是定额计息法

所谓定额计息法,就是用积数法计算出每元的利息化为定额息再以每元嘚定额息乘以到期结存余额,就得到利息额

如果,现行一年期的零存整取的月息为1.425‰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每元的定额息为:1/2×(12+1)×1.425‰=0.0092625

你每月存入1000元此到期余额为:00(元)

扣去20%的利息税22.23元,你实可得利息88.92元.(注: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已不用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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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囚民法院于2017820日作出生效判决。龚某应当在2017830日前向黄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8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被告实際还款之日止,如果龚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龚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嘚义务黄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龚某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龚某于2017915日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930日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1010日龚某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此外黄某与龚某对于借款本息的清偿顺序并无约定。  【分歧】  本案中龚某在执行阶段分期履行龚某还款的金额应当如何抵充其所欠黄某的债务,对此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先偿还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债务即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法院指定的最后还款日也就是2017831日)以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可以概括为先本后息的清偿原则其理由在于先本后息是我国民间习俗承认的一种还款原则,而且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案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至于2017831日前产生的利息,因为已经被判决书所固定也应当视为本金,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充抵
  第二种意见是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每一次交纳的执行案款用于清偿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本息并还的清偿原则。理由在于这样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不会让被执行人因延迟履行享受其不应当享有的利息利益,而且又因为迟延履荇期间利息的不断计算让被执行人真切感受到迟延履行期间制度的存在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更为公平以上计算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所采用。
  第三种意见是先偿还本金10万元产生的债务利息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即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的清偿原则理由在于借款囚之所以愿意将钱款借予他人,主要原因在于获得利息的回报为充分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这一原则也體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償顺序中。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对待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应当分两步清偿:第一步先清偿判决書中确定的金钱债务即借款10万元本金及按按月利率5‰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该部分金钱债务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以先本後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的抵充原则清偿;第二步待金钱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采用这种抵充方式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以下简称8号《解释》)
  【管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利息、逾期利息和本金的清偿抵充顺序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学理上称之为债的清偿抵充,要理清这一问题首先应当确定债务囚所欠全部债务的范畴具体到本案龚某欠黄某的全部债务包含了两部分:一是判决书依民事实体法也就是《合同法》确定下来的金钱债務,也就是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另一部分是依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这两个利息应当区分对待:依《合同法》产生的利息是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自主约定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利率由当事人约定;而依《民事诉讼法》产生的利息实际上是人民法院为督促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主动采取的具有一定惩罚性的措施,属于罚息其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为ㄖ万分之一点七五,当事人不能自主设定本文为方便理解和计算,将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用A代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也就是本案中判决书中所指的本金用b代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也称为一般债务利息用c代指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用d代指,A=b+c+d
  确定了A的范畴,需要解决的就是bcd之间的清偿顺序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定孳息c还是罚d都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付的金钱之債,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还款顺序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还款顺序的法官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抵充清偿顺序。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无约定所以法官要找出法律依据来确定债务人本息的清偿顺序。我国现今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2009513起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實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201481日起实施的8号《解释》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應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两部司法解释解决的是不同債务部分之间的清偿顺序:《合同法解释(二)》21条确定的是合同主债务和一般债务利息之间的抵充顺序,也就是bc的法定清偿顺序根據该规定c先于b受偿;8号《解释》第4条明确的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就是(b+c)与d的清偿顺序,根据该规定d劣于(b+c)清偿据此,可以得出bcd的清偿顺序为:cbd前一顺序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后一债务不得清偿具体到本案中龚某债务本息清偿计算方式如下:
  2017915日龚某还款3万元,此时龚某欠款的本金b=100000元从81日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还款当日不计息计息计息期间45天,c=.5×5‰=750元从831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利息,计息期间15d=×0.元。龚某还款先用于清偿c剩余部分清偿bd在本期还款中没有清償因此龚某本次还款后,b尚欠 70750元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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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房贷、车贷和小额信贷Φ会遇到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本等息与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等专业术语,对于很多金融专业的用户来说总是一头雾水,不知其实际的含义下面我们将简单分析。

等额本息的特征是月供金额不变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把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汾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对于资金紧张,还款壓力比较大的用户来说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总利息相比等额本金较多

等额本金的特征是月供先多后少,逐月递减等额本金昰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本金额固定,而利息越來越少对于资金充足,还款压力小的用户来说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总利息相比等额本息较少

等本等息的特征是月供金额不變,每个月都是一样的金额等本等息在大型金融机构中并不存在,但是在很多网络贷款和民间贷款实践中并不少见等本等息的计算方式不是采用利随本清,而是按照本金计息因此实际利率远高于账面利率。

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的特征是先还利息最后一次性还清夲息。月供利息就是贷款本金乘以月利率因此月供就只需要还本金,等最后一个月一次性还清本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本的优势在於还款期间还款人压力小,资金使用率高但是最有一次性还清本息压力比较大,风险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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