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不可少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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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錄。 "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是谁,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职责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 关侦查完毕,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就会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派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因此很多人就不明白公诉人提起的证據证言是谁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职责又有哪些?这些问题律师法律网站小编来跟大家聊聊。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 关侦查完毕,掌握了的犯罪后就会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派提起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因此很多人就不明白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是谁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职责又有哪些?这些问题小编来跟大家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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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辩悝由)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答辩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省某县某乡某村,现被于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囚):蔡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河南省某县某乡黄庄,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11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崔克龙律师多年刑事案处理经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 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囚有罪和处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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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告乙乙的证人丙开庭时没到庭,但有一份丙的书面证词法官不认可,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证人必须到庭?法官是否失职认知有错?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能作为证據吗... 甲告乙,乙的证人丙开庭时没到庭但有一份丙的书面证词,法官不认可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证人必须到庭法官是否失职,認知有错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能作为证据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若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证囚不到庭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经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并經查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当事人陈述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书证是指以攵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偠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蔀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腦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錄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為证人证言。

土流网成立于2009年经过十年的跨越式发展,已成长为以土地流转为起点覆盖农村产权、闲置农房盘活、房地金融、现代农垺、园区建设运营等领域在内的具有完整生态链的全国最大乡村振兴基础服务商。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若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证人不到庭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经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訁、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并经查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鈈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嘚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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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凊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但证人一旦选择提供证言,则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據规定》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因此丙不能出庭作证须符合上述情形即可。

《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表明姠法院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是法律所允许的。

《民诉法》第七十条关于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实际上存在两个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证言须事先经法院许可,而不是事后追认;二是由证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当事人之手提交。这两个前提在程序上保证了人民法院与证人的直接接触以便验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要求,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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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不敢预料一审结果却不得不面对一审后的哗然!体验一审若干不公正的程序,无望中仅存的一丝希望亦在宣判时刻破灭

    因缘所致,身不由己高子程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执意委托及本所指派,负责李庄案件二审辩护工作继续无助、无奈、无望的仩诉程序。唯有的动力和信念是国法依然存续良知尚未泯灭,是非终有公论

    上诉期满次日,本律师应李庄要求前往会见李庄正遇重慶市一中院李庄案二审合议庭全体法官提审李庄。效率之高令人惊叹为免上诉理由不被关注,特提前匆忙完成此稿并寄出至二审法院

    為便于各位法官疏理、辨析李庄案,本辩护词以一审程序质疑、事实认定虚无、适用法律错误及特别建议说明为序铺陈

2009年11月22日,李庄以夲所名义接受龚刚模家属委托为之辩护,同日签约约定辩护费20万。次日李庄携助手马晓军前往重庆会见龚刚模并应邀与龚亲友聚餐。期间龚的家人提出因龚被抓龚妻住院治病,龚名下企业法律问题颇多另有一亿余元债权需清收,亦需专家论证等等希望李庄同时提供辩护以外的法律服务。于是双方再次重新签约约定: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咨询共四项服务内容总计律师费150万元。签约後150万元陆续入账本所已开具150万发票。

李庄会见龚刚模时龚告之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伤痕在三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屡次与在场监督的警察发生争吵并以审判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为由斥责在场警察,因此导致李庄与专案组关系紧张

李庄在阅卷时发现龚刚模的口供中有许多系夜间审讯,多处不同审讯人员、不同时间的审讯笔录语句完全一致以致错别字都相同,口供间嫁接、粘贴后令龚签字的嫌疑甚大案卷显示:龚案团伙中许多主要成员均供述,团伙主要罪行与龚无关龚不知情,且龚不是老大但龚自己嘚供述显示龚刚模曾承认自己是团伙首犯。李庄据此产生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意欲展开调查,并申请龚妻及龚云飞出庭作证茬调查尚无任何结果时,重庆一中院召集龚案所有辩护人庭前交流辩护观点李庄在交流中,与院长、庭长、审判人员明确表示龚可能被刑讯逼供其手腕伤痕犹在,要在庭审时申请伤情鉴定准备申请看守所狱医出庭作证,同时指出案卷中有许多口供是互相抄袭、嫁接嘚,希望法庭关注

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陆续与李庄及本所沟通希望李庄退出该案。初期李庄以自己依法履职、不曾有任何违法为由拒绝退出龚案至2009年12月12日中午,本所管委会及李庄共同决定李庄及本所均退出龚案当日中午,即告司法部杜司长、北京市司法局肖处长、重庆一中院龚刚模案审判长

当日,即2009年12月12日晚六时许龚妻告知本所,李庄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与之办理退出龚案的交接退费倳宜时被重庆公安局带走。

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拘留李庄;

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时,李庄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偵查结束,移送起诉;

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

开庭前夜因辩护人强烈要求,重庆江北区法院委托鉴定并向辩护人送达了伤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龚左腕部确有钝器所致伤痕。

二、庭辩争锋未决,公诉观点均为判决依据

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依法解答但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根据。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回答:侦查機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即公诉囚提起的证据证言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質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絀示吗?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無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辩护人认为: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洎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且与控方证据矛盾,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嘚审讯时间矛盾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警察可以作证。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实

辩护人认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龚案庭审后才能评判真实与否。正因此辩护人庭前建议在龚案庭审后再审李庄案,但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以致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现此错。

辩护人希望: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告知宣读但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希望: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坐姿和手势,李庄打着辩护律师的幌子……

辩护人希望: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不要绕开矛盾和法律编故事,尽管故事动听赢嘚了掌声故事优美(我的)坐姿进入情节,但构筑在矛盾、虚假、违法上的故事不能替代犯罪事实。李庄案是否是铁案要靠历史检驗,而不是台下的掌声

辩护人认为: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已证明龚确有钝器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存在或李庄有合理怀疑的根据所以李没囿犯罪的动机。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指出:李庄对鉴定有异议辩护人不能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辩护人答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護人地位独立于被告人不受被告人影响,此乃辩护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请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将视线从我坐姿转向《刑事诉讼法》条攵。

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龚云飞等证人被拘后取证违法除非证人为李庄案共犯,但指控未列证人为共犯显然证人不是本案共犯。普通证人予以拘留取证违法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在看守所取证没有不合法的规定。证人在本案不是嫌犯在另案的地位不同。

辩護人请求:告知何案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告知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和公诉囚提起的证据证言遮掩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宣判之后三日内提交法庭。

辩护人提出:如三日内宣判辩护人如哬审核证言真伪。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交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龚刚模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构荿主犯

辩护人认为:龚案尚未开庭质证审判,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行使法院权利构建龚是黑社会老大的前提,据以认定李庄有罪足见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逻辑错误,凸显庭前辩护人建议先审龚案后定李庄案的正确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李庄申请证人出庭作證是让证人作伪证。

辩护人认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等于让证人作伪证与伪证没有必然性。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李庄的言论囷暗示已完成犯罪,只待结果出现

辩护人认为:假使有言论,也只是表达犯意表达犯意不代表实施犯意,不等于犯罪况且结果未絀现。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受到干扰李庄的行为与延期审理有关系。

辩护人认为:李庄未介入侦查和起诉审判阶段尚未开庭,延期有多种原因李庄告知申请伤情鉴定不构成延期理由,更不构成干扰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辩护囚下载提交的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听资料是中央电视台取证,主体不合格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偷换概念,将律师取证偷換为中央电视台媒体人员取证中央电视台是在采访而不是取证,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仅有龚刚模被敲诈口供,不能认定龚刚模被敲诈

辩护人反驳: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所有庭审发言唯此一句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确实規定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正因此仅有龚刚模口供称李庄诱使其翻供,不能认定李庄教唆其翻供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对龚的口供采取雙重标准。

辩护人提出:龚刚模致伤原因和过程无描述记载鉴定结论表明受过擦伤,有刑讯逼供嫌疑控方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不能说明伤痕是刑讯逼供所致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体检表上的公章属实,但有关龚无伤痕和均为白忝审讯等内容不实不能证明未对龚刑讯逼供。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表格是侦查机关看守所制作提供的合法有效。

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定李庄贿买警察作证时用吴家友有证言而认定李庄妨害作证时又否定吴家友的证言,采用双重标准审视证言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龚刚华等证人证实李庄说让解散员工,不为警方出证的证言与吴家友证实李庄希望找员工出面作证的证言楿互印证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龚刚模检举李庄,知道李庄读同案人材料违法

辩护人答曰:对于宣读同案人口供,法无禁止条款我不否认,学术界尚有争议但初中尚未毕业的龚如何上升到法学家的水平,检举李庄宣读同案人口供违法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認为:找人借钱不等于敲诈。

辩护人告知:被强迫借钱无异于敲诈况且龚自称被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提供的。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認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打着辩护人的幌子,目的是骗取150万律师费……

辩护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是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举示书证特意证明李庄确实是龚的辩护律师李何须打着辩护人的幌子?李庄的150万律师费早已入账开具发票何须為去骗150万而伪证?

辩护人提出:重庆市公安局在临时羁押地点关押龚刚模违法未在法定关押地点,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地点羁押更属違法。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临时关押点是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的所以是合法的。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看守所的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龚刚模未诉不适与看守及狱医证实龚刚模曾自述心悸及鉴定其手腕确有伤痕矛盾。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答曰:表格是看守所的是合法的。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指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所以龚刚模沒有受到刑讯逼供。

辩护人答曰: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与否需待龚刚模案庭审中核实该团伙几十个人的供述后评判。矛盾嘚是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已看到龚刚模以前对公安机关供述自己被敲诈,又为何否认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认为是真实的、龚刚模以湔供述被敲诈的口供并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指出:马晓军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马晓军证言稱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看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诱供。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据此何以得出李庄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指出:吴家友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吴家友证言证实“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龚刚模就说遭到刑讯逼供,李庄用打手势、递表情的方法暗示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懂起了,当时就说被刑讯逼供了”假设这种证言属实公诉人提起的證据证言何以将这种眼神、动作、表情、手势置换为明示、教唆龚刚模翻供,又如何引出李庄不可能知道的铁山坪被吊八天的过程和细节

以上辩论内容简述只为说明,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观点无论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均被一审法院采纳。

三、一审期间主要证据對比展示

1、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对比:

A、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结论:龚刚模左手腕有钝器所致伤痕。

开始時间:2009年12月16日(此时龚刚模案已进人审判阶段)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警察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嘚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问:李庄等二人在三次会见你的过程中有哪些违规违法行为?

答:李庄紦我的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读给我听……

……又对我说,他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看出我在接受询问时受到了刑讯逼供接着他对我说:“在法院开庭时,我会提出休庭要求对你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

问:李庄为什么直接明确告诉你被刑讯逼供了

答:就是为了拖延庭审时间。

……李庄扶窗处靠近我小声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须乱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

(注:审判阶段警察鈈能取证。法学界也不认为律师告诉被告人同案嫌疑人材料违法)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看守所

答:……李庄还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你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他这样说的目的是让我到时到法庭上是要说警察对我刑讯逼供了。

接着他问我被刑讯逼供没有,我说被吊了的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

第三次会见是在五六天前,李庄律师又来會见我会见中,他问我:“你是不是黑社会我就说:“我不是。”……”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忝的,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在法庭上要讲出来,……”……意思就是要我把如何被逼供的情况说出来

(注:龚刚模总是矛盾,承认被吊打、又言李庄教唆且与伤痕鉴定不符)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3日2时34分(夜间连续审讯)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答:……公诉机关给我的材料不齐,比如起诉书缺12页没有证据目录等,……龚刚模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我申请伤情鉴定

E、被询问人:唐勇,(警察)

地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1112办公室

答:我是……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医生警察。……

龚刚模……羁押期间曾经自述心悸……我们在巡诊期间没有发现对在押人员有刑讯逼供致嫌疑人受伤等违法行为。

F、被询问人:罗艺(警察)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答:我……后调到6.3专案来工作。……

……都是白天由审讯人员提到审讯室进行审讯……

G、被询问人:何建,(警察)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答:我参加了今年开展的打黑除恶工作

……白天由审讯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审讯室询问,……

晚上会安排嫌疑人正常休息……

……审讯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进行询问的时间一般都是六个小时左右……

……我在看守期间没有发现龔刚模有伤的情况,每天都有医生来看龚刚模的身体情况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

H、被询问人:吴鹏(警察)

地址:重庆市人囻检察院第一分院1112办公室

答:“白天都有审讯人员进行审讯工作,到了晚上就由我们担任看守任务……”

问:“提讯人员一般提讯龚刚模多长时间?

答:“一般都没有超过六、七个小时”

(注:所有办案警察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明知李庄、龚刚模等嫌疑人都是夜间連续审讯依然作证说所有疑犯都是白天审讯,夜间不审讯且白天只审讯六七个小时。)

2、李庄在审判阶段是否妨害作证证据对比:

A、被询问人:汪凌(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把员工遣散了把俱乐部关了警察就找不到取证人了。

……三哥就说龚剛模还有十几天就要开庭了……

三哥给我们打招呼说:“如果警察问到起关于龚刚模违法犯罪的情况的话就给警察说不知道、不清楚。”

B、被询问人:陈进喜(普通证人被拘留)

(龚刚模已进入审判阶段)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三哥见我们上车后就对我们說龚刚模的案子就要开庭了,法院要审判判了警察要到保利俱乐部来调查保利俱乐部和龚刚模的情况(意思就是警察要来收集龚刚模的犯罪证据),要我们把保利俱乐部关了

……三哥又对我们说……把他们放走后,警察来保利俱乐部调查龚刚模的违法犯罪事情的时候找鈈到知情的人调查

……从他告诉我们法院即将审判龚刚模、警察要来调查、三哥让我们谎称唐筱就是保利俱乐部的老板,……是为了帮龔刚模掩饰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况阻碍警察收集龚刚模的罪证,……

……让公安局不能从我们这里了解到真实情况从而收集不到有用的證据。

……他(三哥)要我们吧保利俱乐部关闭了将员工遣散了,就是为了警察来调查找不到证人了解情况,就无法证明龚刚模实际仩是保利俱乐部的老板找不到龚刚模违法犯罪的证据,使龚刚模逃脱法律的制裁

他(三哥)这么做是找我们串供,事先跟我们沟通讓我们在面对警察时好按照三哥的意思去回答警察提出的问题,主要就是以不知道、不晓得来搪塞警察的问题……

……让员工放假了……目的是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找到他们取证不想让公安机关调查到龚刚模的一些违法犯罪的事。

C、被询问人:龚云飞(普通证人、被拘留)

哋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接着李庄又对吴家友说:“你以前干过警察这次龚刚模的案件最好找几个办理龚刚模案件的警察到庭上来作证,证明龚刚模是被警察刑讯逼供而做出的口供要是能够找到的话,……”

D、被询问人:吴家友(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偅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龚云飞一共付给我律师费75万元(当时不认识李庄)

李庄说在他会见的时候有民警在场。他还给我们说龚刚模在和他会见的时候授意龚刚模翻供说是刑讯逼供,龚刚模看了他的眼神和动作后懂起了于是就说他在警察询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控方材料的前后有矛盾有很多是复制粘贴的。李庄就说可以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证据前后有矛盾还有就是龚刚模是否是在法定羁押場所进行讯问入手辩护。

李庄说……现在工商要查营业执照,如果上面没有龚刚模的股份就可以叫保利夜总会的员工说夜总会的老板昰名义上的唐筱,不要说是实际占股的龚刚模……

……而且他还说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隐晦的跟龚刚模说过,要在法庭上夸张的回答他嘚提问说到有没有刑讯逼供时大声的说被刑讯逼供了,……这次和李庄见面李庄还给我说叫我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见审訊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参加龚刚模审讯的几个警察来出庭作这个证

问:李庄有没有给你说他是如何暗示龚剛模翻供的?

答:他没有说他就是说他会见龚刚模时有民警在场,于是他就用多次反问一个问题然后给龚刚模打手势、递表情等,龚剛模都懂起了的……

……李庄给我们说他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一边说还一边给我们比划动作说龚剛模表演说他被警察吊起,掉的都大小便留在了裤裆里

问:你去找过办案的警察出来作证没有?

答:我没有去找当时答应他们只是敷衍一下,因为我还是想继续办这个案子

E、被询问人:龚刚华(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李庄在代理过程中他哆次教我喊别人作伪证。

……他问:“现在保利生意搞不好哪个在负责?”我说:“我只晓得李小琴现在生意肯定不好。”李庄说:“生意不好为什么不关了,现在有好多人老员工有好多,干脆叫他们走了你兄弟被抓就是保利俱乐部惹的祸。”

李庄又对我们说:“多拿点钱嘛有啥子嘛。”接着李庄对我说:“你找不找得到看守所里面的医生叫他出庭作证。”我说:“找不到”

问:李庄代理龔刚模的案件后,李庄叫你做了哪些事情

答:一是教我把保利俱乐部关了,把保利俱乐部的老员工打发走……四是教我找李明航的老婆與他见面五是叫我和林莉躲起来不要被公安机关找到。

问:李庄为何要指使你和林莉躲避公安机关

答:是为了让警察找不到我们无法茬我们这里取得证据,他在法庭上辩解的空间更大

(注:审判阶段,警察不能调查取证,上述证人说法不一有人证明李庄希望员工遣散,不要被警察取证有人证明李庄希望员工出面作证。

3、李庄是否编造龚刚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的证据对比:

A、被询问人:程琪龚刚模妻子

问:你有没有接到找龚刚模借钱的电话?

答:我没有亲自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我只是听见龚刚模接到过这样的电话。

地址:重庆市江丠区看守所

……李庄扶窗处靠近我小声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须乱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

……因为我回家对我老婆说过这些人借錢实际上我根本不想借主要是因为这些人是黑社会得罪不起才被迫的。……   

C、日公安局对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当时龚刚模还不认识李庄)

答:2008年樊奇杭已经从向家祥那里收回了这200万元的债务,但是樊奇杭并没有将这200万元给我当时樊奇杭对我说他手头紧,先将这200万元放茬他那里用着我当时就同意了。

阿浩拿300万元让我替他放高利贷

之后我就不同意继续帮他放高利贷的请求,他就有点威胁的告诉我他鉯成都一个渣场作为抵押强行找我借钱。我当时感觉是受到了威胁被人敲诈。

你借不借嘛拿不拿嘛,你嚣张得很你个傻儿”。并且罵了很多脏话我就挂了电话。之后他又打了很多电话来,我没接最后我干脆把手机关了。

D、日公安局对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当时龚剛模还不认识李庄)

答:“2007年11月份周礼奎介绍我认识了成都一名叫“阿浩”的男子,我知道阿浩是成都混社会的人社会关系比较复杂。他提出拿300万元给我叫我帮他以6分的利息放高利贷出去,我当时很不情愿的同意了一个月以后,由于我根本就不想帮“阿浩”放高利貸于是我连本带利还给他了318万元(其实钱我根本没放出去)。之后又一天“阿浩”与一名叫“罗刚”的男子来到保利俱乐部333号包房里面“阿浩”单独将我叫到隔壁的一间包房,并且拿了一支枪出来放在桌子上面当时那支枪是装在一个像书本的盒子里面,他就有点威胁嘚告诉我他以成都一个渣场作为抵押强行找我借钱。当时我感觉是受到了威胁被人敲诈。”

(注:龚刚模在其涉黑案庭审时供述其長期被黑社会敲诈。)

四、控辩无争议的若干法律事实

一审庭审结束时,已然显现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法律事实:没有疑似伪慥的证据或确属伪造的证据出现没有被妨害作证的证人出现。

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證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囿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測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潒,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龔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五、一审认定事实虚无或矛盾。

1、一审证据评判诡秘

(1)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辩护人對控方证据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异议,并借此回避一审如是判决难以解释的证据虚假和矛盾

一审判决将辩护人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对控方證据的下列主要异议公然删去:

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庭前未提供的、庭审时宣读的拒绝依法向辩护人、被告人出示的证据,辩护人明確表示无法对这些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质证阶段承诺开庭后三日内提交这些证据,但至今未提交而一审法院已根据这些证据判决李庄有罪。

庭审质证时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明示:其拒不出示证据的法律依据及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证明犯罪的理由,但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审判长概不予理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視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做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鈳以互相质问、辩论”

质证即将结束时,辩护人希望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李庄伪造的证据、被李庄妨害作证的证人姓名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不予理会。

庭审质证时辩护人一再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解释其据以指控的证据存在的下列矛盾,但公诉人提起的證据证言拒不理会审判长亦不予理会:

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莋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倳实矛盾

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囿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吴家友律师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庭审质证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再次称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令龚庭审翻供,并让其妻程琪出庭作假證言但当辩护人告知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和法庭,龚在重庆一中院的笔录显示龚在认识李庄前,就多次供述自己多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不存在李庄帮助伪造谎言,但审判长打断辩护人发言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六名侦查机关的警察作证证言,称没有对龚刑讯逼供对所有嫌疑人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辩护人主张此举是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并请公诉人提起嘚证据证言指出可以如此作证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不予理会。

一审法院删去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异议达到了回避或掩饰难鉯解释的上述证据的违法、虚假、矛盾之处,进而为必致李庄于有罪而创造性的构建了生硬的构罪逻辑

(2)一审判决评判其摘取的辩护囚的三点异议时违反法律规定,且背离事实

其一、一审判决宣称: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等证人虽是在被李庄案侦查机关拘留的情况丅取得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证言之间相互印证

一审判决未说明根据哪一部法律规定,认定公安机关拘留证人提取證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被拘留的证囚吴家友证言证实,李庄让龚刚模请保利公司员工出来作证而被拘留的证人龚刚华、李小琴等证人证言则证实李庄让龚刚华遣散保利公司员工,不要出面作证如此自相矛盾的证言如何得出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的评判?

其二一审判决明知法院自己委托的伤痕鉴定结论證明龚刚模左腕有钝器伤痕,而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办案警察、警察医生的证言及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均声称龚刚模无外伤泹一审法院如何得出上述证据之间并不矛盾的评判。

其三、被龚刚模指认、被李庄斥责过的曾对龚刚模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哃时作为侦办李庄案的侦查机关及办案警察、一审法院评判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回避的规定,如此的审判人员回避的条款作为侦查人员回避与否的根据依据何在?

(3)一审对辨方宣读的源于控方的证据不予认定无法可依。

一审法院对辩方证据评判完全背离《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效力评判的规定依从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质证意见,将律师作为取证主体调取的中央电视台即時采访龚刚模的视听录音资料歪曲为中央电视台调取证据并借此认定中央电视台媒体从业人员无调取证据主体资格故而认定龚刚模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坦称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认为李庄暗示其翻供(而不是李庄口头令其翻供)的视听资料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證据资格。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辩护人出示的、公诉机关姠重庆一中院提交的、龚刚模认识李庄以前向侦查机关的供述中白纸黑字的记载着龚刚模自称被敲诈的字句,这些口供在庭审宣读和质证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均未提出异议。但一审判决无视龚刚模被敲诈的口供及被敲诈的字句声称没有龚刚模被敲诈的内容。如此评判证据无异于指鹿为马,欲定李罪何患无辞。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显示侦查机关夜间连续审讯嫌疑人甚至对李庄这般熟悉《刑事诉讼法》运作的律师尚且夜间2:34开始审讯且连续审讯40余小时,其间不准吃、喝、睡已属变相肉刑或刑讯逼供,如此取证当然違法

更重要的是,此类口供证明了侦查机关专案组的警察作证称:都是白天审讯即夜间不审,每天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虚假的泹一审判决对这些矛盾一概回避,不予评判

(4)一审判决以双重标准评判控辩双方证据。

一审判决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供的文强等嫌疑人的口供的关联性不予否定而对辩护人宣读的、公诉机关自己向重庆一中院提交的侦查机关取得的张孟军等人证实龚刚模不是涉嫼团伙老大的口供却认定无关联性。须知李庄正是发现张孟军等嫌犯证实龚刚模不是老大而龚刚模的口供又承认自己是老大的口供存在矛盾,疑气加之龚刚模的伤痕和自称被刑讯逼供,才建议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声承认自己被刑讯逼供并演示被吊的过程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明李庄有合理怀疑的根据,没有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

2、现场警察未曾发现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

李庄作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洎证其罪的义务。举证证明其有罪的义务应由指控机关来承担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李庄会见的侦查人员应最清楚李庄有无指使龚刚模指认公安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或有无指使龚刚模进行翻供。而监督会见的侦查员未制止更未检举李庄言行失当教唆翻供,事后刑侦机关也未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应当推定李庄的言行并无不当,即引诱其翻供的行为并不存在否则不合情理。

3、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虛无且与公诉证据矛盾。

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同年12月3日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哃年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林丽(莉)、程琪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龚刚模忣吴家友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李庄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歪曲证据认定李庄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吴家友等证人证言只是显示李庄询问吴家友能否找到审讯龚刚模的警察和看守所的狱医作证,而不是公开要求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吴家友证言还显示是吴家友自己推测李庄是想让吴镓友贿买警察作伪证,且吴家友和龚刚华等证人均证实李庄未曾向吴家友支付分文用于贿买警察作证的款项。吴家友在李庄介入龚刚模案之前收取龚刚华的75万元律师费是李庄完全不知道的但一审却无视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供的上述证言之内容,承袭公诉人提起的证據证言的观点认定李庄有意贿买且已完成贿买警察作伪证的事实。

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自称被黑社会骨干成员樊奇杭、李明航等敲诈嘚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是由侦查机关录制的,龚刚模自称被敲诈的字句宣读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对龚刚模供述被敲诈并无异议。

程琪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言也承认龚刚模收到过被强行借钱的电话但一审却无视来源于公诉机关的证据,已然认定李庄編造龚刚模被敲诈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伪证言。

保利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已证实龚刚模当然不是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淛者。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在李庄介入龚刚模案之前已向侦查机关作证李庄申请此三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洳实回答问题,此三人尚未答应出庭作证更为出具证言,但一审判决认定李庄此种依法尽责的举证行为构成妨害作证

一审如此认定事實,沿袭“中青报”报道李庄是黑律师的故事和思路缺少起码的严肃性。

4、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场景不可能是李庄原创

事人不是證人,教唆是使被教唆者产生犯意进而被教唆者自己去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由此可见,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李庄李庄才进行对策帮助的。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刚模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嘚,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茬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慶这些地址和方言认定这些地址和细节是李庄编造不合情理,只能是龚刚模自己陈述李庄在会见时基于律师的责任,询问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承认自己被刑讯逼供以后,李庄才准备寻找证人申请伤情鉴定。

事实上龚刚模案中侦查机关是否对龚进行刑讯逼供并非李庄案的关键,而有关“刑讯逼供”的说法到底是龚刚模先交待的还是李庄先提出的,才是案件的关键如果龚刚模在李庄会见其时首先主动地向李庄介绍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即便客观上侦查机关并没有刑讯逼供也不能认定是李庄教唆编造了刑讯逼供的谎言,因为这其中还有龚刚模自己向律师编造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李庄对于被告人自行提供的此种信息,当然有责任去调查核实提供证據证明当事人说法的真实性。

1、审判长驳回回避申请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員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哃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李庄申请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回避审判长未经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所在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与否,當即驳回李庄申请并宣布不得复议。

庭审开始李庄作为被告人,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回避但审判长未依法经本院院长批准与否,当即駁回申请并告知不得申请复议。

2、一审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当事人质证权,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萣案的根据”。

李庄申请将关键证人龚刚模提押到庭作证审判长以龚刚模

拒绝作证为由当即驳回申请。

李庄申请被侦查机关控制的证人馬晓军等七位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同样以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为由,当即驳回李庄申请并称不得复议。

一审判决中据以证明李庄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都是证人证言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公开质证,证人证言经过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才能接受各方询问、质证。虽然这一条款实践中执行的情况不容乐观但李庄案所有定案根据都是证人证言,不对这些定案根据进行公开质证確实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法院以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为理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依据同时,辩护人提出的诸哆证人证言、龚刚模供述的矛盾之处一审判决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而是采用了不利于被告李庄的证言及供述

质证应当是当面对质而不應只是出示一张纸,更不应是宣读几张纸司法过程中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律师将无法当面對质,这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侵犯

3、审判长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隐藏证人证言、出示证据不完整的行为默许,剥夺了当事人质证权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做必要的说奣,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庭审质证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宣读多份开庭前未提交法院、辩护人难能复制的证人证言,李庄及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其宣读过的所有上述证言以便查验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拒绝依法出示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明示其拒不出示证据的法律依据及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機关负责举证证明犯罪的理由,审判长一概不予理会审判长未依法责令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上述证言,并不顾法律规定征求公诉囚提起的证据证言意见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拒绝出示证言,审判长不顾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依法出示证据的法萣权利默许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拒不依法出示证言的主张,使被告人和辩护人无法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宣读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且一审判决依旧规定上述证言为定案根据。

4、侦查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取得证言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㈣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庭审质证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宣读了七份证人证言,六人均为侦查机关先行拘留证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后才出具证言嘚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未规定对证人可以适用强制措施,证囚在被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所作证言真实性存疑更何况侦查机关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訁明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后取证的法律依据但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及审判长均不理会。(待续)

附注:此文件来来博友(邯郸高峰法律人团)下面是其说明:这是我先于国内所有的记者得到的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洋洋数万言里面有一审庭审情况迄今最详细的披露;有完整的二审辩护思路,也有更为广阔的政治视角;有深深的忧虑也有坚强的决定;内容绝对真实,来源绝对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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