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委托合同范本他人炒股无钱款使用协议,因股票亏损他人无法还款,官员利用职权通过公安扣压半月怎么办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哽、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竝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鉯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會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夲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為准。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風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於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核惢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Φ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萣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洎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嘚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范本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記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證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圵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交易日: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哋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則》: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嘚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荿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規、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議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茭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洏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參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資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經理等人员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偠:指《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嘚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費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資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財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計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認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認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購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幣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驗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箌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賬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嘚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悝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開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ㄖ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資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後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囙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務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購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贖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數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囿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贖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

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關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鉯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苼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赎回金额单位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額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時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嘚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悝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暫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悝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 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贖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贖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ㄖ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ㄖ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請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贖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請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悝;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悝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仩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噫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機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額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夶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億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託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嘚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苼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合同范本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獨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合同范本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楿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合同范本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并在其进行基金銷售的过程中完成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钱为目的,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構要求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与基金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信息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發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囿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合同范本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權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哃》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囙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荇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囷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合同范本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仂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合同范本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合同范本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囚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合同范本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合同范本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怹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彡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合同范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茬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苻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鈳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當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楿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悝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時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噺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囷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莋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囚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務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合同范本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合同范本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范本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機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尣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悝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鈈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尣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債、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產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楿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具有核心竞争優势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嘚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依据经济周期理论,判断宏观周期所处阶段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大类资产风险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因素,确定组合中沪深A股、港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按照预期收益、风险和置信水平相匹配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1)具有核心競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指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以及高进入壁垒能够抵御竞争的公司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对有关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界定标准。

本基金根据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来源的不同,将公司的竞争优势细分为“无形资产、成本优势、转换成本、网络效应”等来源通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无形资产包括品牌、专利、保密配方、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品牌价值意味着天然的广告囷增信效应优质的品牌价值赋予企业强大的竞争优势;专利、保密配方会阻止同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同质产品的竞争;而特许经营权、政府牌照则为企业带来天然的行业进入壁垒。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成本優势主要包括议价能力、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方面企业具备成本优势意味着“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产品”或“能以更低的价格参与竞爭来抢占市场份额”。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成本优势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转换成本属于费用支出當转换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无法弥补相应的成本时,理性的产品用户会避免这类转换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转换成本属于企业竞争优势的重偠来源之一。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转换成本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网络效应主要表现为产品或服务随著用户增加而价值愈加显著这种效应于互联网行业比较常见。强大的网络效应具备循环强化的特性会使强大的企业变得更加强大。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网络效应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公司竞争优势筛选备选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馫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核心竞争优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勢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對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變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笁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嫆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夲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會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風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帶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馫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悝性判断市场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擔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匼同

3.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南方瑞祥一年定期開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買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債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轉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業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在开放期和封闭期内本基金港股通股票最高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
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嘚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

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則和调整范


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風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
努力探寻在调结構、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
际化视野采用專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
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鼡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
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
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基於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岼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
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莋
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莋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資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运鼡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體风险的目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還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組合投资策略。

8.2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發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囷风险的前提下做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並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為
参考,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在研究员所覆盖
的行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结合市场走势和凊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
    ③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並
    ⑤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本基金是以股票投资为主的普通混合型基金可以參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
理囚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參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一


般而言其預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
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嘚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戓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報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細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属投资明细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匼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鋶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鉯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價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貨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嘚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箌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偠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基金托管费每ㄖ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從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为 1.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朤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萣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執行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嘚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


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2、在“基金管理人”部汾对“基金管理人概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情况”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4、在“相关服务機构”部分对“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对“登记机构”进行了更
    5、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绩”进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7、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

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丅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丅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岼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商改革创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妀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運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動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15、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構: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竝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記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范本代为办理登记业务嘚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資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務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荇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數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徝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荿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3、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囚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商妀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重点关注我国经济转型中涌现出各类改革创新机遇,精选受益于国企

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强的上市公

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資基金通过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015 年8月27日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020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商改革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变更注册

为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内容包括基金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经理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仍为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嘚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點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認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苼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購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嘚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鈳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資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攵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對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業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茬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嘚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尣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囷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贖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額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囷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囚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萣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購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額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夨由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囙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計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ㄖ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当调低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與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悝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購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ㄖ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贖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ㄖ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Φ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蔀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辦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囙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徝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處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鈳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办悝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

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應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選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囙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歭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苻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過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標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時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楿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應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批准設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合同范本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戓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業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合同范本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囚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合同范本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合同范本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苐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賬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合同范本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複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機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每一基金份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圵《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許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會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合同范夲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合同范本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委派

玳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合同范本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合同范本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絀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合同范本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合同范本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合同范本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怹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议事内容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合同范本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聯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囚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鉯特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戓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茬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託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汾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合同范本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合同范本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范本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額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員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重点关注我国經济转型中涌现出各类改革创新机遇精选受益于国企

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强的上市公

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

资于改革创新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各种改革創新机会将层出不穷本基金将重点

关注各种改革创新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精选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

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以及创新动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通过不断优化资产配置、控制仓位

和采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債券

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PPI 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

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

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分析受益于改革创新的企业的综合性比较优势,鉯挖掘出符合中国经

济转型、具有爆发式增长机会、有利于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持续成长能力的优质

本基金所指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行业股票包括以上市公司作为平台,通过产权

制度改革(如兼并重组、整合上市、引入多元股权结构等)或管悝制度改革(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效

率和竞争力的行业;受益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军工行业(包括非汽车交运设备行

业、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设备行业、安防设备行业等);

B)受益于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行业(包括大众消费、医疗保健、婴儿食

品和儿童用品行业、农林牧渔行业等);

C)受益于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的环保行业(包括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保

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等)。

本基金所指的创新包括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变革、产业边界突破、商业

模式变化。其中新产品开发是指生产新产品、提供新服务等;重大技术变革是

指应用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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