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縣区梅林镇赣新大道154号。
负责人刘建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兰海男,****年**月**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该行員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钟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其双方间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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