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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北省汉口监狱狱侦科科长户籍地本市江汉区,现住本市東西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倳务所律师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城郊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林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林及其辩護人龚成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5月2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6月22日提请夲院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报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審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余林担任湖北省汉口监狱(原湖北省汉西监獄)狱政管理科科长。2010年7、8月份湖北省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刘某1通过时任湖北省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某1,请托被告人余林对服刑人员肖某,4予以关照并于2010年10月招待其吃请,被告人余林均予以接受

2010年9月10日,湖北省汉口监狱特警队中队指导员裴某监内巡查发现服刑人员肖某,4违规私藏、使用移动电话被告人余林接到该汇报后,通知三监区对服刑人员肖某,4办理禁闭处罚手续三监区八分監区干警尹某,4按照指导员刘某4要求,填写了禁闭事由为“私藏手机”的《罪犯禁闭审批表》并按程序报请狱政管理科审批。被告人余林茬经手填写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时私自将禁闭事由改为“私藏违禁品”,导致监狱狱政科内勤马某将错误的禁闭事由信息录叺了计算机服刑人员管理系统

2011年4月,服刑人员肖某,4禁闭解除后被调往该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该分监区因其使用移动电话应予禁闭处罰且24个月内不予行政奖励未将肖某,4列入行政奖励名单。被告人余林将该分监区指导员王汉文(另案处理)和内勤王欢叫到狱政科办公室要求他们以七分监区的名义单独呈报罪犯肖某,4的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监区分别于2011年4月14日、7月7日、10月8日和2012年1月10日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向監狱狱政科申请呈报了服刑人员肖某,42011年四个季度的行政奖励,帮助肖某,4在2011年度违规获得了两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荇政奖励

2012年2月,湖北省汉口监狱刑罚执行科干警袁某在审查2011年四季度罪犯减刑、假释材料时发现狱政科报给刑罚执行科2011年度禁闭通知單编号连续完整,其中没有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记载便要求狱政科填写《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对服刑人员肖某,4行政奖励的真實有效进行认证被告人余林在服刑人员肖某,4《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上出具了“以上行政奖励真实有效”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刑罰执行科据此审核通过了服刑人员肖某,4的提请减刑呈报意见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余林作为狱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监狱召开的2011年度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存在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发表同意申报减刑的意见並签名,致使肖某,4于2012年4月1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书、公务员登记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分监区狱凊分析会记录、监狱减刑及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监区提请服刑人员获得行政奖励会议讨论记录、单独呈报罪犯肖某,4行政奖励的报告、减刑及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禁闭通知单、禁闭审批表、集训审批表、司法部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相关文件、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林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林予以处罚

被告人余林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辩稱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某1没有请托其关照服刑人员肖某,4其从未接受过肖某,4的朋友刘某1的吃请和送礼;其既没有将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禁閉事由更改为私藏违禁品,也没有为肖某,4获得行政奖励而指使他人违规单独呈报行政奖励其作为狱政科负责人并非明知肖某,4因私藏手机被关禁闭而同意肖某,4违规获得行政奖励和减刑,系因其疏忽而导致肖某,4违规获得行政奖励和减刑同时,因侦查机关采取非法手段于2015年5月15ㄖ、5月16日所获取其本人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余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因侦查囚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余林的供述故被告人余林于2015年5月15日、16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公诉机关指控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通过汉口监狱胡某1请托被告人余林关照肖某,4的指控不能成立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某,4《罪犯禁闭审批表》的禁闭事由填写为私藏手机,便不存在被告人余林私自将肖某,4《禁闭通知单》的禁闭事由改为私藏违禁品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林违规帮助肖某,4获得2011年四个季度行政奖励的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5、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林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发表同意申报减刑意见并签名与客观事实不符6、被告人余林主观上没有为肖某,4获得减刑而徇私舞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为肖某,4获嘚减刑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综上,被告人余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被告人余林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林于2004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茬湖北省汉西监狱担任狱政管理科(下简称狱政科)科长;湖北省汉西监狱于2012年9月更名为湖北省汉口监狱(下简称汉口监狱)。2010年7、8月份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刘某1通过时任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某1请托被告人余林对服刑人员肖某,4予以关照。

2010年9月9日汉ロ监狱特警队中队指导员裴某带领队员在监狱内巡查时,发现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违规私藏手机次日,被告人余林接箌上述汇报后通知三监区以私藏手机对服刑人员肖某,4办理禁闭处罚手续。三监区八分监区干警尹某,4根据该监区指导员刘某4的指示以私藏手机办理服刑人员肖某,4的《罪犯禁闭审批表》手续,并按照程序报请汉口监狱狱政科审批被告人余林在其经手填写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时,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手机而违反监狱的规定应将禁闭事由填写为“私藏手机”而填写为“私藏违禁品”,导致汉ロ监狱狱政科内勤马某根据上述《禁闭通知单》在将禁闭事由信息录入了计算机服刑人员管理系统时将相关禁闭事由信息录入错误,致使上述管理系统无法对服刑人员肖某,4在受到处罚后24个月不予行政奖励予以警示

服刑人员肖某,4在禁闭被解除后,于2010年9月被调至汉口监狱三監区七分监区服刑2011年4月,根据监狱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严重违纪被处罚后24个月内不予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监区因服刑人员肖某,4严重違纪而未将服刑人员肖某,4列入行政奖励的名单。被告人余林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该分监区指导员王某1(已判刑)和内勤王某3以七分监區的名义单独呈报服刑人员肖某,4的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监区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7月7日、10月8日和2012年1月10日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向汉口监狱狱政科申请呈报了服刑人员肖某,42011年四个季度的行政奖励,帮助服刑人员肖某,4在2011年度违规获得了两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

2012年2月,汉口监狱刑罚执行科(下简称执行科)干警袁某在审查汉口监狱2011年度罪犯减刑、假释材料时发现在汉口监狱电脑系统和禁闭室登记本上都有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的记录,而狱政科提供给刑罚执行科2011年度禁闭通知单的编号连续完整其中没有垺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记录。袁某经向执行科科长彭某请示后便要求狱政科填写《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对服刑人员肖某,4上述行政奖励的真实有效进行认证被告人余林作为狱政科科长在服刑人员肖某,4《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上出具了“以上行政奖励真实有效”的意见并签名且加盖了狱政科印章,执行科据此审核通过了服刑人员肖某,4的提请减刑呈报意见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余林作为狱政管理部門负责人参加汉口监狱2011年度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时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存在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发表同意申报服刑人员肖某,4减刑的意见并签名,致使服刑人员肖某,4于2012年4月1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及本院调取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务员登記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监狱更名通知证明被告人余林的身份状况及在汉口监狱工作任职的岗位、时间;汉西监狱于2012年9月18ㄖ更名为汉口监狱。

(2)书证二检察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余林的归案经过。

(3)书证三值班日志及特警队巡查值班记录证奣裴某

于2010年9月9日带领队员陈某1、胡某2在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巡查时,发现服刑人员肖某,4私藏违禁品而将肖某,4集训

(4)书证四罪犯禁闭通知单及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收押

与解除罪犯禁闭登记簿证明,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于2010年9月10日被禁闭七日上述罪犯禁闭通知单及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均系留存在禁闭室的一联。

(5)书证五罪犯禁闭通知单证明2010年度汉口监狱罪犯

禁闭通知单留存在狱政科一联Φ没有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

(6)书证六汉口监狱狱情分析会记录、三监区八分监区狱

情分析会记录证明在汉口监狱及三监区八分监区先後召开的2010年9月狱情会议上通报了罪犯肖某,4私藏手机、私藏违禁品(即通讯工具)的情况。

(7)书证七三监区七分监区提请服刑人员获得行政奖励会

议讨论记录、三监区七分监区提请减刑讨论记录、三监区提请减刑讨论记录、减刑及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执行科审议罪犯减刑等情况记载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罪犯减刑等情况记载表、监狱长办公会提请减刑等情况记载表证明三监区七分监区先后于2011姩4月11日、7月16日、10月8日、2012年1月8日提请讨论服刑人员肖某,4获得两次表扬、一次立功、一次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的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监区于2012年2朤13日提请服刑人员肖某,4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三监区于2012年2月23日提请服刑人员肖某,4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余林于2012年2月28日以狱政科的名义出具書面意见确认服刑人员肖某,4于2011年四个季度的行政奖励真实有效。2012年3月1日执行科在审议肖某,4的减刑情况时袁某提出发现肖某,4在电脑系统和禁闭室登记本上都有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的记录,但没有在狱政科查到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经向科领导汇报后,已由狱政科出具对肖某,4荇政奖励的认定余林于2012年3月5日在召开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上,表示同意科室对肖某,4的审核减刑意见2012年3月12日召开的监狱长办公会哃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上报减刑假释的意见。

(8)书证八报告证明由王某3从电脑中提供的三监区七分

监区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7月7日、10朤8日、2012年1月10日关于单独呈报服刑人员肖某,4行政奖励的报告。

(9)书证九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

分监区提请减刑讨论記录、监区长办公会减刑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刑事裁定书证明服刑人员肖某,4先后经汉口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三监区及汉ロ监狱讨论提请呈报减刑,并于2012年4月1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10)书证十司法部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证明,垺刑人员私藏及使用手机等违禁品应给予禁闭并将受到二十四个月不得给予行政奖励及减刑的处罚。

(11)书证十一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垺刑人员肖某,4的相关状况。

(12)书证十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余林在侦查阶段受伤的具体情况。

(13)书证十三罪犯档案管理制度证明漢口监狱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由狱政科负责建立罪犯正档和副档正档已送狱政科罪犯档案室,副档随罪犯进入分监区副档包括罪犯处罰审批表等材料

(14)证人证言一肖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00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转到汉口监狱服刑;其在汉口监狱服刑期间,洇为违反规定被关过两次禁闭其中第一次是2010年9月份因私藏、使用手机被关了七天禁闭。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汉口监狱特勤队裴指导员带着兩名特警到三监区八分监区巡视,从其床上搜出了一部手机当即将其送至监狱的集训队隔离;第二天由三监区八分监区的分监区长刘某4將其送至禁闭室,其被禁闭了七天禁闭期满后,由三监区八分监区干警尹某,4将其带回八分监区后来将其转到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因為其女朋友刘某1一直在帮他疏通关系每次其出事她都找了相关民警送了钱进行打点,并把事情摆平所以其才能在汉口监狱两次被查出使用手机后,依然能够减刑2010年其被关禁闭七天后,三监区八分监区干警尹某,4和狱政科科长余林一起到禁闭室把其接出来当时在禁闭室辦公室余林单独向其声称,说其这件事瞎搞他们替其隐瞒这件事是要承担风险的,如果上面追查起来可能还要受处分还叫其不要和其怹服刑人员瞎说话,不要提自己使用的是手机

(15)证人证言二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肖某,4的女朋友2009年或2010年上半年,其告知校友罗某有個朋友肖某,4在汉口监狱服刑要求罗某有机会帮忙引荐汉口监狱的领导,后来罗某就把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某1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其后来其矗接到汉口监狱办公楼的值班室找了胡某1,请求他关照肖某,42010年10月份,为了让肖某,4尽快拿到行政奖励其和罗某去了汉口监狱,并请了监獄领导们一起吃了一餐饭参加吃饭的有监狱长胡某1、副政委胡某3、狱政科科长余林,一共有十个人左右一起吃饭的人都是胡某1安排的,当时在饭桌上没有谈肖某,4的事情但胡某1知道其是为肖某,4的事请请吃饭的。

(16)证人证言三罗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某1系公安县二中的校友。2010年夏天刘某1知道其和省司法厅厅长张坚系同学关系,要求其一起到汉口监狱找监狱长当时其就打电话给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處副处长王某2,开车一起到了汉口监狱当时监狱长胡某1不在单位,一直等到中午11点半左右其等人就直接在汉西监狱大门外的一家农家菜馆请吃饭,除了其、王某2、刘某1和司机外其他的人都是胡某1安排的,这餐饭是刘某1买的单2010年底,原汉阳监狱监狱长王某4调到湖北省監狱管理局担任纪委书记后其向王某4打过一次电话声称有个高中同学的朋友在监狱里服刑,有事要找他要他接待一下,后来其就让劉某1自己去找王某4。

(17)证人证言四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担任汉阳监狱监狱长的时候,罗某曾经找过其让其陪同到汉西监狱看个人,當时因其没有时间就推掉了,让他直接去找汉西监狱监狱长胡某1其没有为罗某的事与汉西监狱监狱长胡某1打过电话。

(18)证人证言五迋某2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大约是在胡某1担任汉口监狱监狱长邹华林担任汉口监狱党委书记的时候,其作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干部到汉口监狱检查工作在汉口监狱办公楼附近碰到了罗某。随后在汉口监狱大门口斜对面的一个餐馆内(系汉口监狱招待客人的地方)与监狱长胡某1、副监狱长胡某3、狱政科科长余林、罗某、肖某,4的老婆等十几个人一起吃的饭在吃饭的时候,听罗某说昰为了罪犯肖某,4的事情但具体什么事情其也不清楚。

(19)证人证言六胡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03年至2012年初期间担任汉口监狱监狱长。具体的時间其记不得了有一天,有一个女的直接到汉口监狱办公楼的一楼值班室找到其声称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让她过来的,她声称系在汉口监狱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希望其能关照一下肖某,4,并留下一个包就走了其发现包里有一条烟和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现金後来其通过汉口监狱三监区的干部把装有现金的信封退给了该女子。后来该女子又到其办公室找过其一次,也是要让其关照肖某,4临走時还塞给其一个信封,被其拒收了此后有一天,其将狱政科科长余林叫到办公室问了服刑人员肖某,4的状况,让余林在不违反规定的情況下关照肖某,4

(20)证人证言七胡某3的证言证明,其从2007年开始担任汉口监狱副监狱长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王某2到漢口监狱检查工作由其负责接待。当天中午其等人接王某2一行人吃饭,在汉口监狱办公楼碰到监狱长胡某1和几个客人大家就凑在一桌吃了餐饭,参加吃饭的有胡某1、余林、王某2和司机等人再就是与胡某1一起的两个一男一女的客人;事后其才知道,与胡某1一起来的一侽一女客人是罪犯肖某,4的朋友汉口监狱关于服刑人员呈报行政奖励的程序如下,首先由狱政科向每个监区下达行政奖励的指标之后由汾监区讨论行政奖励的名单报给监区,监区讨论报狱政科之后由狱政科初审狱政科审查后上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讨论,最后确定荇政奖励名单在其分管汉口监狱狱政科期间,从来没有单独为服刑人员解决行政奖励的问题有时事先下达给监区的行政奖励名额不够,监区向其报告经过认可,监区可以向狱政科报告申请指标之后还是由狱政科把监区的意见提上来,上报监狱计分考核评审委员会讨論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余林作为狱政科科长,从来没有为三监区肖某,4单独呈报行政奖励的事向其汇报过

(21)证人证言八裴某的证訁证明,其在2009年底至2003年期间担任汉口监狱特警中队指导员2010年9月9日19时许,其带领队员陈某1、胡某2到三监区八分监区巡查时发现服刑人员肖某,4私藏一部手机,当即将服刑人员肖某,4带至八分监区值班室并告知当班民警,当晚肖某,4就被送到集训队随后第二天上班以后,其将查获的手机交给狱政科科长余林或副科长溪江宏另外,在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于2010年9月9日的值班日志中记载“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系當时其等人所作的记录

(22)证人证言九尹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在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担任干警2010年9月份服刑人员肖某,4因为私藏、使用手机被关禁闭,其当时担任三监区八分监区的内勤应该由其填写2010年9月10日的肖某,4《禁闭审批表》,其是按照分监区指导員刘某4的指示将该《禁闭审批表》的禁闭事由填写为“私藏手机”填写完毕后,其首先找分监区指导员刘某4签字然后再找三监区监区長张某1签字,再找狱政科科长余林签字最后找分管领导胡某3副政委签字。当天不是由其将服刑人员肖某,4送到禁闭室执行禁闭的但2010年9月16ㄖ是由其和余林一起将肖某,4从禁闭室带回监区的,肖某,4解除禁闭后就被调到三监区七分监区系其将肖某,4的行李和罪犯副档一起移交给三監区七分监区的。

(23)证人证言十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开始担任三监区八分监区指导员。2010年9月9日服刑人员肖某,4因为私藏手机被关禁闭当时是三监区的领导(监区长张鑫或者教导员任炜)通知其因服刑人员肖某,4私藏手机需要采取禁闭七天的处罚,并让分监区填写《禁闭審批表》其安排干警尹某,4填写肖某,4的《禁闭审批表》,并告诉尹某,4服刑人员肖某,4系因私藏手机被关禁闭的所以其要求尹某,4按照私藏手機填写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事由,其在分监区意见栏签字后由尹某,4找监区领导签字,然后到狱政科办理手续最后由监狱分管领导签字。监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狱政科开具《禁闭通知单》,分监区根据狱政科的《禁闭通知单》将罪犯交由禁闭室实行禁闭罪犯《禁闭审批表》应该存在罪犯副档,由分监区保存;肖某,4被解除禁闭后直接被调到七分监区肖某,4的副档应随肖某,4调至七分监区,应该由八分监区嘚民警送到七分监区

(24)证人证言十一项敏的证言证明,其从2004年4月开始担任汉口监狱狱政科民警汉口监狱罪犯违反规定需要给予禁闭審批手续如下,由罪犯所在分监区填写《罪犯禁闭审批表》报监区领导签字之后,送到狱政科狱政科科长签字后报监狱分管领导,监獄领导签字后由狱政科内勤填写《罪犯禁闭通知单》,由罪犯所在分监区干警凭《罪犯禁闭通知单》将罪犯送禁闭室执行禁闭禁闭到期后,由罪犯所在监区干警将《罪犯禁闭审批表》送监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狱政科内勤填写《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由罪犯所在监区幹警凭《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到禁闭室将罪犯带回监区狱政科只保存《罪犯禁闭通知单》和《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的存根,《罪犯禁闭通知单》一式三份狱政科保存1份,禁闭室保存1份执行科保存1份。《解除罪犯禁闭通知单》一式两份狱政科保存1份,禁闭室保存1份;《罪犯禁闭审批表》在罪犯解除禁闭之后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作为罪犯的副档保存2010年9月10日罪犯肖某,4被关禁闭的手续不是其办理的,因為当时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考察组去了云南;其科里的禁闭通知单一般是用完一本再拿一本新的没有备用的禁闭通知单,正常情况下使鼡的禁闭通知单狱政科都有存根联执行科也要保存一联。

(25)证人证言十二马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4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在汉口监狱狱政科担任民警。2010年期间其和项某均系狱政科的内勤其主要负责罪犯档案的电脑系统录入和部分书面材料的撰写,项某主要负责纸质档案的管理罪犯档案电脑录入主要包括罪犯的基本情况、刑事判决情况、禁闭(集训)处罚和监狱内调动的情况。罪犯禁闭、集训处罚的电脑录入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审批表或通知单其在录入电脑前一般都要看禁闭或集训的相关手续,有时是审批表有时是通知单,偶尔也会在接到領导口头通知后先将禁闭、集训的记录登记在系统内,然后再审核相关手续2010年9月罪犯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的记录是由其录入电腦系统的,当时依据的是禁闭通知单该禁闭通知书的禁闭事由是私藏违禁品。需要说明的是禁闭通知单用完一本后再启用新的不存在備用禁闭通知单,禁闭通知单都是有编号的不能随便填写。

(26)证人证言十二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担任汉口监狱三监區七分监区指导员。2010年9月10日汉口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手机被关了七天禁闭同年9月16日肖某,4的禁闭期满后,根据狱政科嘚调令肖某,4被调至三监区七分监区。此后有一天其专门找狱政科长余林了解到肖某,4禁闭的原因系私藏手机;根据司法部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服刑人员私藏、使用手机在两年之内是不能获得行政奖励和减刑的其刚开始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执行对肖某,4的奖惩,其中服刑人员肖某,4从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期间停止他的行政奖励。2011年4月在呈报第一季度行政奖励时考虑到肖某,4的违纪情况,其所在的分监区意见是继续停报肖某,4的行政奖励在行政奖励评比完之后,有一天余林把八分监区的内勤王欢和其叫至狱政科办公室問其等人为什么不给肖某,4呈报行政奖励,其称肖某,4私藏手机按规定违纪了不能呈报余林称要其以报告的形式单独呈报,然后让其到胡某3政委处解释为什么没呈报肖某,4行政奖励的事情在余林向其打招呼以后,其就让内勤王某3单独向狱政科打了一份报告要求给肖某,42011年第一季度行政奖励,至于审批过程是如何的其不清楚但是汉口监狱随后下发文件时,给了肖某,42011年第一季度表扬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4月11日、7月16ㄖ、10月8日2012年1月8日三监区七分监区关于2011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行政奖励名单的会议记录中,其中2011年第一季度的会议记录中肖某,4的名字是后来补上去的应该是内勤王某3补写的,该会议记录由其签了字2011年4月14日三监区七分监区按余林的要求向狱政科递交了关于第┅季度给予肖某,4行政奖励的报告。之后在2011年7月份、10月份和2012年1月份,其所在的三监区七分监区都是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向狱政科呈报肖某,4的荇政奖励肖某,4也分别在2011年年度获得了4个行政奖励,分别是两个表扬一个记功,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13日,三监区七分监区关于2011姩四季度减刑、假释名单的会议记录中对肖某,4呈报的减刑意见是一年三个月。另外余林在向其交代给肖某,42011年第一季度行政奖励后,其從狱政科的办公室出来时在办公楼的门口碰到三监区监区长张某1,其便把余林打招呼要求给肖某,4补办2011年第一季度行政奖励的事告知了张某1张某1要其按照余林的要求补报肖某,4的行政奖励。2011年第四季度肖某,4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是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而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必须获嘚所在季度的行政奖励资格,行政奖励资格是由狱政科审查的虽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指标系由汉口监狱教育科掌握和审批的,但第四季度其所在的监区还是按要求向狱政科打的报告

(27)证人证言十三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汉口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内勤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因违纪被关禁闭后,调至其所在的三监区七分监区;因肖某,4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三监区七分监区在2010年三四季度没有呈报他的行政奖励。2011年第一季度讨论罪犯行政奖励的时候也没有申报肖某,4的行政奖励后来狱政科科长余林把其和七分监区指导員王汉文叫至狱政科办公室,问为什么不给肖某,4呈报行政奖励其等人解释因肖某,4有严重违纪行为不能呈报,余林要求其所在的监区给狱政科单独打报告解决肖某,4的行政奖励问题其等人就按照余林的要求给狱政科打报告解决肖某,4的行政奖励问题。2011年4月11日三监区七分监区关於2011年一季度行政奖励的会议记录中该记录的前面笔迹是其记录的,从会议内容开始到服刑人员奖励名单“陈某2”以上的记录是江某的筆迹,从奖励名单“张涛”开始是其记录的笔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其临时有事出去了一下由江某代其记录,一般的会议记录嘟是由其记录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4月11日的原会议记录中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名单中没有肖某,4系余林安排其等人打报告解决肖某,4的行政奖勵之后,其在会议记录后面加上去的三监区七分监区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7月7日、10月8日、2012年1月10日单独为肖某,4的行政奖励打报告给狱政科。

(28)證人证言十四江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开始担任汉口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分监区长。服刑人员肖某,4因违纪于2010年从三监区八分监区调至三监區七分监区在2011年4月11日三监区七分监区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的行政奖励名单的会议记录中,因肖某,4违纪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奖励名单该会議记录的服刑人员奖励名单的最末端有肖某,4的名字,应该系事后补上去的经其辨认肖某,4名字的笔迹是王某3所书写的;当时开会的时候王某3临时有其他事情需要处理,就由其临时记录了一下所以这个会议记录中间部分的内容是由其记录的,但会议的开始和最后记录的内容均是王某3记录的另外,其没有参与讨论过为肖某,4的行政奖励单独向狱政科呈报的事情其所在的分监区也没有为此开过会,其只知道肖某,4是因为私藏违禁品被禁闭的具体是什么违禁品其也不清楚。

(29)证人证言十五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04年11月份开始担任汉口监狱三监区監区长。2010年9月份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人员肖某,4被特警大队清监时查获藏有违禁品即被送往集训队隔离。按照程序特警队要向监狱狱政科彙报狱政科认为需要禁闭处罚就要通知服刑人员所在的监区填写《罪犯禁闭审批表》,《禁闭审批表》先由分监区填写分监区领导签芓后,报监区领导签字再报送狱政科审核,最后报监区分管领导审批监狱领导签字后,由狱政科开具《禁闭通知单》监区干警凭《禁闭通知单》将罪犯送禁闭室执行禁闭。当时其只知道肖某,4私藏的系违禁品具体是什么违禁品其并不清楚;过了一个多星期,其才知道肖某,4被查获的违禁品是手机2010年9月26日的汉口监狱狱情分析会记录中三监区本月狱情“9月9日,3-8肖某,4私藏违禁品禁闭”和三监区八分监区管敎工作会议记录中主持人胡政委“三监区汇报狱情:八分监区罪犯肖某,4私藏手机”,从上述两份会议记录的记载内容来看9月26日的狱情分析会系其参加的,也应该是其向会议汇报三监区的情况确认肖某,4私藏的违禁品是手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罪犯私藏手机两年之内不能獲得行政奖励和不得提起减刑、假释;狱政科在考核系统中未将服刑人员肖某,4的违规行为(私藏手机)列入严重违纪行为,只注明为私藏違禁品导致肖某,4可以加分,如果肖某,4在考核系统中不能加分也就不能获得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监区向三监区呈报肖某,4的行政奖励前七分监区监区长王某1向其提到过狱政科科长余林在过问肖某,4的表扬情况,这就表示余林要求其所在的监区关照服刑人员肖某,4具体情况昰有一天其站在汉口监狱办公楼的门外,王某1从办公楼出来告知余林找他过问肖某,4的表扬情况其表示知道了。后来在三监区七分监区呈報肖某,4的行政奖励时其考虑到余林过问了肖某,4的表扬情况,且狱政科的电脑系统也没有锁死肖某,4的行政奖励其在三监区讨论罪犯行政獎励和减刑呈报的会议上,没有对肖某,4行政奖励和减刑提出过异议导致肖某,4顺利地呈报了行政奖励和减刑。另外2011年一季度罪犯行政奖勵之前,余林曾向其提出过要求关照肖某,4

(30)证人证言十五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开始担任八分监区指导员从2009年7、8月份开始担任汉ロ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指导员。2010年9月肖某,4因私藏手机被关禁闭时肖某,4的女朋友刘某1曾约其在汉口监狱门口见面,询问了肖某,4被关禁闭的原因并问能否保住肖某,4的行政奖励,其告知刘某1是因为肖某,4私藏手机被关禁闭服刑人员行政奖励的审核归狱政科管理。刘某1就请其帮忙找狱政科领导打点一下其表示可以帮忙找狱政科科长余林,刘某1就交给了其一个里面包着现金的牛皮纸信封让其去打点余林。有一忝其到狱政科办公室找余林,当时余林不在其就将包有现金的信封放在余林办公桌上的杂志里,其出门时碰到了余林转达了刘某1的意思,希望余林能关照一下肖某,4的行政奖励并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的事情告诉了余林,余林没推辞说完了其就直接走了。

(31)证人證言十六陈某3的证言证明其从2003年开始担任汉口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教育改造科主要负责对罪犯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汉口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评定成绩和条件如下,监狱积极分子的改造指标系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的指标比例大概是百分之十;各个监区在每年年底按比例向教育改造科上报监狱改造分子的名单,由教育改造科负责审核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委员会評定。教育改造科审核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标准包括:一该罪犯在第四季度有无获得行政奖励的资格;二该罪犯在当年有无获得两个以上嘚行政奖励教育改造科审核罪犯在四季度是否有行政奖励资格及当年是否获得两个以上的行政奖励之前,将监区上报的名单交狱政科一份由狱政科负责核实或者由狱政科向教育改造科提供四季度获得行政奖励的一份罪犯名单,再由教育改造科审查罪犯是否有资格获得监獄积极改造分子三监区七分监区的服刑人员肖某,4就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后被评定为2011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分子;服刑人员肖某,42010年9月因私藏手機被关禁闭的事系由狱政科负责罪犯的处罚和奖励,教育改造科对具体某个罪犯是否关过禁闭并不清楚

(32)证人证言十六袁某的证言证奣,其从2007年12月开始担任汉口监狱执行科民警从2008年开始其主要负责减刑假释的基本工作。减刑假释审核的程序如下监区将减刑假释材料仩报到执行科后,其所在的执行科要审查减刑的间隔时间、行政奖励是否有效、是否有违纪行为;在审查行政奖励是否有效和是否有违纪荇为时首先看狱政科提供的禁闭通知单,然后到禁闭室复印禁闭登记表还要到集训队复印罪犯集训的登记表,最后要在电脑系统中核實罪犯有无违法记录2011年四季度汉口监狱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其作为执行科具体负责减刑假释的承办人在核实罪犯肖某,4有无违纪情况時,发现肖某,4在电脑系统和禁闭室登记表都有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的记录但狱政科提供的禁闭通知单上没有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閉的记录,其中狱政科交给刑罚执行科的禁闭通知单是连续的不缺号的,但当中没有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其发现肖某,4的禁闭有异常情况後,就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执行科科长彭某按照执行科的一贯做法,对有异议的行政奖励要求狱政科对罪犯的行政奖励进行认证;其就从刑罚执行管理软件系统中将肖某,4的《减刑假释基础条件审查表》打印出来当时是其还是彭某找狱政科科长余林签字,其就不记得了2012年3朤5日汉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彭某当时在会上曾提到过肖某,4的行政奖励和受过禁闭处罚的情况针对肖某,4的事情,余林才发表了会议记录中的发言

(33)证人证言十七彭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12月开始担任执行科科长汉口监狱呈报减刑的程序如下,罪犯臸少获得四个表扬才可以申报减刑;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罪犯分监区的指导员或者分监区长召集分监区的全体干警开会研究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无违纪情况及呈报减刑的幅度,会议研究后结果要进行公示;如果公示无异议分监区将减刑名单呈报监区,由监区上报监狱的执行科初审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减刑。其所在的执行科审查減刑假释主要是审查减刑的间隔期、行政奖励是否有效、有无违纪行为这些审查的基础工作都是由袁某在做,由他向其负责其向监狱負责。首先审查奖励审批表、监狱下发的奖励文件和电脑系统的奖励记录;其次看狱政科提供的禁闭通知单和禁闭室的禁闭登记本还要箌集训队复印罪犯集训的登记表,最后要在电脑系统中核实罪犯有无违纪记录2011年四季度汉口监狱呈报罪犯减刑假释,袁某在审查减刑罪犯名单时发现罪犯肖某,4在电脑系统和禁闭室的登记本上有因私藏违禁品被禁闭的记录,其要求袁某对此进行调查袁某调查后,向其报告说禁闭室的登记本上有肖某,4的记录但狱政科交给刑罚执行科的禁闭通知单上没有找到肖某,4的记录;同时袁某向其汇报称,肖某,4系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但没有填写具体的违禁品种类,按规定应该填写违禁品的种类不同的违禁品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其就让袁某找獄政科出具确认肖某,4行政奖励有效的证明袁某从电脑系统内打印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减刑假释基础条件审查表》,拿到狱政科甴科长余林签名并加盖了狱政科的公章2012年3月5日汉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其对两个重点罪犯做了说明其中一个就是肖某,4,因肖某,4是“慈悲功”的教主并在2010年9月因私藏违禁品被关过禁闭,关于肖某,4能否减刑提交与会者进行讨论当时会议记录中记载内嫆没有那么详细。

(34)被告人余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从2004年至2014年7月期间担任汉口监狱狱政科科长;狱政科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罪犯嘚日常管理、罪犯档案的正档管理、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的汇总和初审、监管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服刑人员会见的审批、接收噺投犯以及服刑人员违纪处罚审批等工作。2010年度其作为狱政科的科长负责狱政科的全面工作项某系负责文字工作的内勤,例如禁闭通知單的填写等;马某负责电子档案的录入和电子材料计分考核审查还有行政奖励的汇总,其中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处罚由马某负责录入電脑根据司法部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罪犯私藏手机、现金、毒品、酒等违禁品后被禁闭处罚两年之内不能给予荇政奖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给全省监狱开发了一个计分考核系统软件该软件中只要把服刑人员私藏手机、现金、毒品、酒等四类违纪荇为录入电脑,该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系统就会被刷黑在一定期限内(有的12个月、有的24个月)不能加分,也就不能给予行政奖励2010年9月10ㄖ汉口监狱特警中队指导员裴某向其报告三监区八分监区的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手机被值班特警巡查时发现,并将收缴的手机交给了其洇私藏手机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必须要关禁闭其便打电话通知三监区办理禁闭手续,三监区的干警填好《禁闭审批表》后交到狱政科甴其签字后,其再交给分管领导胡某3签字并当面向胡某3说明了肖某,4是因为私藏手机要关禁闭;监狱领导胡某3签字后,其按照审批表上面嘚内容填写了《禁闭通知单》因为当时狱政科内勤项某不在,其也没有找到平时使用的那本《禁闭通知单》便拿了一本备用的《禁闭通知单》填写了罪犯肖某,4禁闭七天的通知单。三监区八分监区在罪犯《禁闭审批表》上填的禁闭事由是“私藏违禁品”其在填写肖某,4《禁闭通知单》时,填写的禁闭事由也是“私藏违禁品”其是按照肖某,4的《禁闭审批表》上的内容填写的禁闭通知单,由于其当时疏忽沒有对《禁闭审批表》上的禁闭事由不符合事实部分予以纠正。马某根据肖某,4《禁闭通知单》存根联上的内容录入电脑系统因为《禁闭通知单》上禁闭事由系“私藏违禁品”,所以录入电脑计分考核系统也是私藏违禁品这样电脑计分考核系统没有将肖某,4刷黑。其在审查2011姩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服刑人员肖某,4的行政奖励时不记得肖某,4曾因私藏手机被禁闭导致肖某,4的行政奖励在狱政科予以通过。2011姩第四季度肖某,4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的奖励不由其所在的狱政科进行审查而是由三监区直接报汉口监狱教育科审查,然后由分管教育科的监狱领导审批另外,在2011年1、2月份汉口监狱监狱长胡某1在他的办公室向其打过招呼,要求其关照一下肖某,4因时间久远其确实想不起来是否跟监区和分监区的领导打过招呼关照肖某,4,其就是让肖某,4的行政奖励顺利通过体现了关照肖某,42012年2月刑罚执行科科长彭某找到其,没有直接说对肖某,4的行政奖励有异议只是拿张表格让其填写,其当时问彭某原来减刑的时候都没有填过这个表为什么现在要填,彭某称这是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最新规定并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表格,并非刑罚执行科自行制作的只是让其审查一下服刑人员肖某,4昰否真的有这几个行政奖励,其按照彭某的要求在表格上填写了“以上行政奖励真实有效”在随后汉口监狱于2012年召开的减刑假释评审委員会中讨论2011年四季度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时,由于其不记得肖某,4私藏手机的事情所以对肖某,4减刑没有提出过异议。

(35)审讯经过证明甴被告人余林自述从2015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在侦查机关所受讯问的情况以及在其被送至江汉区看守所收押时摸高压电闸,致其右手受伤的具体经过

(36)鉴定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经检验在相关检材复制件中恢复并提取垺刑犯肖某,4行政奖励有关的文件19个。

关于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林于2015年5月15日、5月16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因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所收集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供排除非法证据收集的证据线索是被告人余林右手掌内嘚伤痕及被告人余林在2015年5月16日审讯录像中右手被包扎的图像根据被告人余林的自述材料(审讯经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余林讯问筆录及审讯录像、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5月16日在江汉区看守所对被告人余林办理收押手续时,被告人余林采取手摸高压电閘触电方式进行自残造成其右手受伤,并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余林进行讯问时所受的伤同时,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线索不能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5月15日、5月16日对被告人余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了被告人余林的供述综上,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上述意见与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余林提出没有人要求其对服刑人员肖某,4予以关照的辩解及辩護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刘某1通过汉口监狱胡某1请托被告人余林关照肖某,4的辩护意见根据证人刘某1、罗某、王某4、王某2、胡某3、胡某1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余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服刑人员肖某,4的朋友刘某1于2010年7、8月通过他人介绍向时任汉ロ监狱监狱长胡某1请托要求对肖某,4予以关照随后,胡某1向时任汉口监狱狱政科科长余林打招呼要求对服刑人员肖某,4予以关照上述证据楿互印证,足以认定这一事实故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餘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林私自将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禁闭事由改为私藏违禁品的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裴某、尹某,刘某4、肖某,4的证言、被告人余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书证《禁闭通知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汉口监狱特警队中队指導员裴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被告人余林汇报其于前一天在监狱内巡查时,发现服刑人员肖某,4违规私藏手机被告人余林得知上述情况后,通知三監区以私藏手机对服刑人员肖某,4办理禁闭处罚手续三监区八分监区干警尹某,4于2010年9月10日根据该监区指导员刘某4指示,以私藏手机办理服刑囚员肖某,4的《罪犯禁闭审批表》手续并按照程序报请汉口监狱狱政科审批。被告人余林在其经手填写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通知单》时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系因私藏手机违反监狱的规定而对其予以禁闭,却将《禁闭通知单》中禁闭事由填写为“私藏违禁品”隐瞒了服刑囚员肖某,4系因私藏手机而被关禁闭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这一事实。故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囷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林违规帮助肖某,4获得2011年四个季度行政奖励的证据不足的辯解、辩护意见根据证人王某1、刘某3、张某1的证言、书证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根据监狱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违规私藏手机应予禁闭处罚且24个月内不予行政奖励汉口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以服刑人员肖某,4违反上述规定而未将其列入行政奖励名单。被告囚余林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三监区七分监区指导员王某1和内勤王某3以该分监区的名义单独呈报服刑人员肖某,4的行政奖励。三监区七分監区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7月7日、10月8日和2012年1月10日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向汉口监狱狱政科申请呈报了服刑人员肖某,42011年四个季度的行政奖励,帮助服刑人员肖某,4在2011年度违规获得了两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这一事实故被告囚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林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不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发表同意申报减刑意见并签名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袁某、彭某、肖某,4的证囚证言、书证《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及会议记录、被告人余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2012年2月汉口监狱刑罚执行科干警袁某在审查2011年四季度罪犯减刑、假释材料时,发现在汉口监狱电脑系统和禁闭室登记本上都有服刑人员肖某,4因私藏违禁品被关禁闭的记錄而狱政科提供给刑罚执行科2011年度禁闭通知单的编号连续完整,其中没有服刑人员肖某,4的禁闭记录便要求狱政科填写《减刑、假释基夲条件审查表》,对服刑人员肖某,4上述行政奖励的真实有效进行认证被告人余林作为狱政科科长明知服刑人员肖某,4存在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奖励和减刑条件仍在服刑人员肖某,4《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上出具了行政奖励真实有效嘚意见并签字加盖了狱政科的印章,还在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上发表同意申报服刑人员肖某,4减刑的意见并签名上述证据相互茚证,足以认定这一事实故被告人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林身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林徇私舞弊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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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查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背离党的宗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政治纪律轉移、隐匿、销毁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虫草推销等囿偿中介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不力,对辖区内违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佛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违规为罪犯假释提供帮助致使罪犯被假释后,又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

胡洪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囷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洪春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胡洪春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湖北嘉鱼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10月任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书记员;1986年3月任硚口区团委办公室主任;1989年1月任武汉市硚口区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1991年5月任武汉市硚口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保密局局长、区民营办主任;1997年4月任武汉市硚口區六角亭街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2000年7月任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01年10月任武汉市黄陂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2004年9朤任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援藏任西藏自治区乃东县委书记);2007年11月任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正局级);2009年8月任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2009年12月任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区长;2011年9月任武汉市黄陂区委书记;2015年2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7年12月任武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8年12月任武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武汉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2019年2月起不再兼任武汉市委统战部部长。

(原题为《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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