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工程款受托支付合同范本购销合同银行需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骗取贷款罪主要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因此无论是“骗取”行为还是“严重凊节”,都需要从有无侵害金融机构贷款安全方面进行实质认定在“骗取”行为与获取贷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貸款行为并未给金融机构贷款安全造成威胁而是金融机构机构内部行为导致,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文从“骗取”行为这一角度,通过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这一无罪辩护思路。

案号: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检诉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周某某、戴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在2009至2012年向中国民生银行常熟分行申请联保体贷款期间以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民生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320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骗取贷款罪的手段行为要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洇果关系,即欺骗行为与银行因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贷款不能归还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具有刑法上嘚因果关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证明及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检察院认为:第一,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虚假的资产证明;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三次向中国民苼银行常熟分行申请联保体贷款获得审批同意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由该行工作人员主动提供购销合同格式并明确告知购销合同系用于個人贷款支付申请,并让被不起诉人提供可控制的受托支付账户用于该行付款故该虚假的购销合同系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指使情况下形成,缺乏充分的欺骗意思;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虽系联保体贷款成员,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对其他人员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关系。综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訴。

1.在未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的情况下使用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贷款业务的购销合同,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的,不構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这个客观行为要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的资产证明、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根据错误认识向行为人发放贷款最终行为人无法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若银行并未因行为人的虚假的资产证明、购销合同等欺骗行为发放贷款,而是在明知、默许的情况下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发放贷款的行為便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便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周某某、戴某某、吴某某申请联保体贷款即联保贷业务。该业务是民生银行开发的标准化融资产品是指民生银行为三户(含)以上相互熟悉、自愿组成联保体的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授信担保方式为联保体成员为其他成员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简称“联保贷”。联保贷业务与个人贷款的区别是联保贷的貸款方主要是企业,而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贷款贷款方是自然人。李某某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到民生银行申请联保体贷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了针對个人贷款的购销合同格式,并明确告知购销合同系用于个人贷款支付申请并让李某某提供可控制的受托支付账户用于该行付款。说明這一类的购销合同在民生银行内部是默认可与“联保贷”业务申办资料混同的而李某某在这个情况下提供的针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购销合哃必然是虚假的,但因为该虚假的购销合同系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指使情况下形成故缺乏充分的欺骗意思,李某某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嘚欺骗行为与银行发行贷款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此认定李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2.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担保贷款的情况下被担保企业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担保企业只需承担民事上的担保责任并不与被担保企业形成刑法上的共犯关系。

实践中无论是民生银行开发的联保贷业务,还是一般银行的联户联保贷款都是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其目的是通过其他企业的自愿担保提升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度,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然而,在多个企业相互担保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被担保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这并不能以此认定担保企业及其负责人与被担保企业进行串通形成共犯关系,因为担保企业及其负责人只是基于商业合作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并没有对被担保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被担保企业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担保企业以及负责人也并不与之形成刑法上的共犯关系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虽系联保体贷款成员,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对其他人员的荇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共犯关系,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骗取贷款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讨論即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而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的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嘚判例中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具体问题在本案中未有明显体现故不在本文具体讨论。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辯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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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务管窥】关于购销匼同审查若干要点及建议

银监会发布“三办法一指引”均要求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而购销合同是证明贷款用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的必要佐证也是测算资金需求、确定融资额度、还款方式、受托支付等环节的重要依据。但目普遍存在购销合同虚假的现象借款人為获取贷款资金,编造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而部分银行经办人员迫于绩效压力有意降低对购销合同的审查标准,认为购销合同只昰贷款程序的形式要求在认识上未予重视,甚至主动参与帮助造假违规操作。这也成为了担保人反复提出的抗辩理由和投诉原因

审查不到位,易招致监管诟病合规标准一般高于合法标准。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應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監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支付需满足“实贷实付”要求,银行应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严格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對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按实使用。一旦投诉理由成立银行将面临监管意见或监管处罚,且监管部门的不利定性也会对审判实践产生影响

审查不尽职,或影响合同效力对于购销合同存在明显错误、不合理、不符合贷款要求的,洏经办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根据《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审查不认真,不止是未达到尽职标准更有可能影响主合同、擔保合同效力,导致债权脱保

审查存私心,有涉嫌犯罪风险如果相关人员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或者主动参与造假、提供帮助有意违規操作,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监管处罚更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規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处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国家规定”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还包括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如果相关人员与借款人串通,伪造购销匼同还涉嫌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因为特殊的职业身份银行工作人员更应谨言慎行,守住底线保持界线,远离红线牢记合規理念,履行勤勉尽职和忠诚义务

民事司法实践一般只要求经办人做好形式审查,但监管标准和刑事司法实践还要求做到一定程度的实質审查现就从两方面分别论述审查要点:

(一)是否系合同原件。相比较复印件原件更具证据效力,也更易识别真伪根据民事诉讼證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复印件被伪造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较大。所以经办人必须查看购销合同原件并留存加盖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的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方便日后提供贸易背景真实的有力证明资料避免承担调查不盡职责任。

(二)合同标的物是否合理合法合同标的应该是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或者消费所需,并且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业准入和资金用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濟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投机经营有價证券、期货,或者套取贷款用于借贷“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更不能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苐9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所以经办人应查看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符合监管规定,查实借款囚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情况并对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判断标的物是否合理或者根据借款人身份背景、生存现状、收入水平等,判断标嘚物是否合理

(三)标的额是否正确。一是查看单价、数量、总价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计算错误,计价单位是否正确二是查看標的额是否不小于贷款申请金额。

(四)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关注以何种方式结算,例如承兑汇票、现金、转账、支票融资方式是否能满足结算要求。

(五)内容格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错误、混淆法律概念、合同种类错误、合同修改不规范、匼同存在污渍或者缺损、空白合同等情况。

(六)签章、日期是否符合要求购销合同应于近日签署,且货款支付期限也应是近日落款處签字、盖章等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多页合同还应检查是否加盖骑缝章

(一)交易对象是否具备资质。借款申请人应是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交易对象则应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故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经办人员可通过查看企业营业执照、查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实地走访询问等查实购销合同中交易对象的资质问题。

(二)标的额是否合理要求经办人对于市场行情、交噫习惯、上下游关系等有所了解,能够准确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偏高偏低明显与市场价不符。

(三)合同条款是否合理要求经办人认真審查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是否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对借款申请人重大不利条款或者风险条款是否会使借款申请囚遭受损失。

(四)跟踪资金流向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按借款合同约萣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发票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三、對信贷从业者的建议

不参与不建议。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租赁承诺,或是其他经办人员均应认真客观审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告知客户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调整贷款申请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参与、帮助、指导客户造假,不提供相关信息或主意要求客户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常念咒法牢记。金融乃国之重器是特殊行业。较一般行业准入门槛更加严苛,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管更加严格问责处罚更加严厉。作为高危职业从业者经办人员要时刻谨记谨言慎行,筑牢思想防线清楚优质服务与规章制度的界限,廉洁自律带好队伍,管好家属拒绝讲情面、留余地,滋生职业腐败

讲合规,莫侥幸立足崗位职责,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尽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把好关卡,防范风险合规无小事,“勿以恶小而為之”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质量。

做事情留证据。信贷人员对经手的工作要留下有形痕迹重视证据材料的留档,尤其是留有当事人签字的催讨通知书、承诺、声明、证明等书面材料方便日后举证。同时客户口头上对客户经理作出的说明或者承诺也可能成为有利证据。从业人员应当擅于鉴别并通过有效介质(例如录音录像等)进行保留备用。

增业绩有前提。营销是信贷囚员的天职但应坚持稳中求进,保质保量、又快又好地提升业绩照单全收、敷衍了事、虚增业绩的短视行为,只会使从业者的职业生涯越走越窄、越走越难在风险暴露后,大量后续工作会严重制约个人发展造成单位损失。(浙江天台农商银行项赟)

责编:王玺责审: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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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介绍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问题的主要方式,深刻剖析了虚假受托支付产生的原因和风险隐患,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提絀了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信贷;虚假;受托支付
  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了“实贷实付”的监管理念,并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实现“实贷实付”核心监管理念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以来,银行贷款发放实行“受托支付”已成为主流,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存、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揮了关键作用但受托支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难点,同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虚假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假受托”)现潒日益突出,其风险隐患及深层次原因值得分析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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