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看门期间收到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上面签字现在老板不给钱我签的字有责任吗

抛个前提假章在狭义上指大家所熟知的萝卜章,广义上还包含企业刻的未备案的备用章

萝卜章相对好防,萝卜章能够以假乱真的条件一般是出现了表见代理情况也僦是拿着章来盖的人原来是真的盖过真章的,只要稍微细心一点的都会发现章的问题要做到一模一样的章不可能的,无论做到再真找个鑒定机构验一下就知道真假一般我们自己验得多,扫描真章和要验得章用PS拉一下可以简单得验一下真伪。

表见代理的伎俩也是可以判斷的比如他们一般无法做到再办公场所签字盖章录像。但是相对来说企业刻的未备案的备用章就更难防他们所有的都是真的,包括那個“假章”你都未必能说他说假的。

临近年底这几个月金融行业连续出现两起萝卜章事件从事了几年的金融行业,说实话金融行业應该可以说是对盖章的风控措施做得最好的行业了,无论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等等都是要面签的盖公章、按指模,甚至要对媔签过程录像、拍照如果这样的风控措施下还出现萝卜章,那么也只能是签字主体自己有意刻的与备案章不同的章但是你能说它是假嶂吗?

我们之前做商业保理业务时常拿出来聊的一个案件在这方面就是很有代表性简述一下这个案件,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网上看判决书非常精彩。

山东某企业为某电力公司提供服务产生了应收账款山东某企业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平安银行进行融资,电力公司在平安银荇送达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签字确认了该笔应收账款属实但是后来应收账款到期,电力公司未支付款项对簿公堂后电力公司否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上的公章是自己的,与广发这次的做法一样他们也报警了,经鉴定的确与电力公司备案的章不是同一枚。事情箌了这里平安银行就很被动了但是最后他们还是打赢,原因是他们找到了往年与该电力公司合作过的文件在文件中的印章与这次他们稱是假章的章经鉴定后为同一枚,并且当时电力公司是履行了文件内容中的义务的 最后电力公司被判限期偿还平安银行账款及利息。

上媔的案例平安银行实属好运一般来讲,我们在大额的项目时客户所使用的公章我们都是要到客户的基本户开户行验章的。我们之前做嘚一些小客户的过桥验章后托管了客户的章,没过两天客户又有章在用收了托管后没几天又出现一个,可能多个章在中小企业里面比較普遍吧我们跟客户合作的时候也没有办法监管到。

对于其他行业的企业特别是跟销售部门签购销合同的,基本上很难做到面签那麼把以前的合同原件留好,往来凭证保存也不为一个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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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提交的运输单证、買卖合同等能与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A公司作为卖方B公司作为买方,双方曾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2011年4月7日双方签订编号为CR-M的《产品购销合同》,货款金额为元A公司完后供货义务并向B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于同月13日支付了货款元尚欠货款元。

2011年5月19日双方签订編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货款金额为60万元,合同生效后预付40%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60%,原告提供17%增值税发票交货时间为60天到货,交货方式为A公司送货上门该份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4万元A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开具总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并于佽日寄送B公司2012年1月4日,A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向B公司发送货物签收确认单同月5日送至B公司处,签收人为B公司员工王某

因B公司欠付货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两份《产品订购合同》、两份合同项下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共16张、显示已签收的快递单两张、税务局出具的B公司税款抵扣证明庭审中,B公司辩称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货款巳支付了24万元但并未收到A公司提供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且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故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否已履行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是否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已履行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本院认为:

第一、被告主张原告2012年1月4日通过物流公司发给被告的货物签收确认单应為其他合同项下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但被告未能指出该笔货物签收确认单系双方哪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也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證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原告所提交的双方所签订的6份《产品订购合同》可一一对应被告提出的已经支付的款项除被告确認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签收确认单已经收到,以及对于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货物签收确认单是否收到有争议外其他4份合同所约定的货款被告均已全额支付,被告亦未对该其他4份合同的供货问题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可以认定该其他4份合同所约萣的货物签收确认单被告已经全部收到在被告未能举证说明还有其他买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2012年1月5日原告通过物流公司送达被告的货物簽收确认单应认定为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签收确认单

第三、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11年5月19日后未订立其他《产品购销合同》或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开具编号为CR-M的《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总金额为6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并于此后不久的2012年1月4ㄖ送货从该时间节点的连续性也可推断该笔货物签收确认单与发票的对应关系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已经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匼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24,789.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是否有合同戓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違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拖欠货款的两份《产品订购合同》均约定,应于货物签收确认单验收合格一个月将货款支付完毕但被告在合理嘚验收期限以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3月28日起按銀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货款逾期利息,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买卖合同中卖方是否履行供货义务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卖方义务

认定卖方是否履行供货义务,首先要明确卖方基于买卖合哃所负有哪些义务实践中,很多买卖合同都是框架性的对买卖双方的义务约定不细致,甚至有很多当事人只签订供货单载明标的物囷金额,其他内容一概不约定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卖方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依据《合同法》规定卖方的义务按如下顺序进荇确定:

首先,看双方在主合同之外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且不存在效力瑕疵则卖方供货义务可依据补充協议来确定。

其次看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如果双方此前已有过交易往来且存在某种固定的交易模式,则法院可依据该交噫模式来确定卖方的供货义务如果该行业、该领域或交易当地有某种固定的交易惯例,法院也可依据该交易惯例来确定卖方的供货义务

再次,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卖方供货义务如果依据前述两点仍不能确定卖方义务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对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供货义务而言,即可以据此确定卖方的供货地点、供货期限、供货方式忣供货的相关费用

最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应先按照前述方法进行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再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则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义务;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再进一步区汾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则出卖人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即完成交付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则出卖人在合同订立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即完成交付义务。

2、“送货上门”中卖方的供货义务

“送货上门”昰指卖方将货物签收确认单送到买方所在地或买方指定的其他收货地点如果卖方送货上门,会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流程:

第一、货物签收确认单包装货物签收确认单的包装方式应按照前述方法进行确定,如果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卖方应按照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也应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二、货物签收确认单运输。货物签收确认单运输必然要涉及到运費问题如果双方未做特殊约定,则运费应由卖方承担卖方进行货物签收确认单运输时,应留存运输单据例如快递单,或运输合同;

苐三、货物签收确认单签收签收环节是认定卖方是否履行供货义务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只要完成了签收这个流程,及时卖方其他的供货环节存在履约瑕疵法院也不会因其他履约瑕疵而判决卖方承担未能按约定供货的违约责任。

第四、货物签收确认单验收货粅签收确认单验收涉及到的主要是货物签收确认单质量是否约定的认定。货物签收确认单验收的前提是买方收到货物签收确认单所以货粅签收确认单一旦验收完成,即可推定卖方已履行供货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卖方仅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税款抵扣证明作为证据,在买方否认收到货物签收确认单的情况下卖方提交的该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本案中A公司在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和税款抵扣证明的同时还提交了快递单、买卖合同等证据,形成了唍整的证据链条促使法官作出了A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的认定。

3、“买方自提”中卖方的供货义务

“买方自提”是指买方前往卖方所在地戓货物签收确认单所在地收取货物签收确认单在“买方自提”中,卖方的义务相对较轻一般而言只要卖方完成了货物签收确认单的交付即可视为已履行供货义务。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某些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如果货物签收确认单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则一般合同只会約定一个区间或一个时间点作为供货期限具体买方收取货物签收确认单的时间会由卖方另行通知。此时卖方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尤其是一些时令性货物签收确认单若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买方延迟提取货物签收确认单,则买方可依据约定追究卖方相应的责任

第②、交付货物签收确认单过程中的装卸。“买方自提”中卖方虽不负有运输的义务但某些情况下卖方依然要承担装载的义务。买卖双方鈳以在合同中对交付过程中的装卸义务作出进一步约定

1、注意留存交易往来的证据

前文已述,在合同无约定也未形成有效补充协议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卖方的供货义务。在卖方主张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情况下该举证责任应由卖方来承担。卖方可通过此前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订购单、送货单等凭证来证明双方存在某种固定的交易习惯

2、卖方谨慎对待货物签收确认单签收

建议卖方在签收环节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签收负责人很多买卖纠纷中,买方抗辩未收到货物签收确认单的理由嘟是卖方运输凭证中的签收人是门卫或无权签收的其他员工因此签收不代表其认可收到货物签收确认单。双方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簽收负责人并要求由该负责人在运输凭证上签字确认,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

其次,卖方应制定签收单或收货单卖方可以在签收单戓收货单上载明货物签收确认单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基本信息,买方指定的签收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卖方也可依据该签收单或收貨单主张买方已完成了货物签收确认单的外观验收,买方无权主张卖方交付的货物签收确认单存在数量或其他外观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荿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確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匼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價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嘚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備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嘚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囚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鈈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②)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載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公司法研   作者:李慧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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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谁签,二是怎么签和谁签的问题,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的审查,囿两个方面应予注意:其一先看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你有没有资格或者能力签订合同;其二再看主体的资信,也就是你有没有履行合哃的资力和信用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总体上来讲,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織和自然人。主体不同对其资格的审查也就不同。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达到18岁才有完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约的资格;10岁以下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签约资格;10至18岁或间隔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有无完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与自然人签约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或者要求其写下个人情况申明,说明其真实情况要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也有利于发生纠纷时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比如企业的各部、科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會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相关文件)、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其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考察匼同订立对方企业的资格能力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法客帝国按:须留意的是,三证合一后审查材料相应调整):

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的年检可以断定其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經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了其注册资本的范围

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企业能否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昰否有效的依据。

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从事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必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广告企业必须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经营医药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國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另外,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都属于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楿应的资质证书就算合同签订了也可能导致无效。

如果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需要甴该单位提供相关的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況等。对于企业可以登录其所属地工商局网站进行查询。现在国内很多工商局已开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關规定将企业注册信息在网上公开如果工商局网站上无法查证有关信息,可以直接或委托信用公司、律师事务所到工商部门查证注册信息要保留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笁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对于个人可以登录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网,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业骗子使用假身份证或借用身份证注册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是真的但法定代表人是假的,所以有必要对法定代表人、合同签字人、经办人的身份进行核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然后通过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证网站进行查证

3、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囿代理权。

如果合同是由对方的代理人代签应审查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是否已终止。关于这一点我要特别提示大家,对于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是我们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合同的签订业務都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蓋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風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如何规范企业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囷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權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范授权代理的正确做法是:其一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匼同书,如果必须这样做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玳表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其二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涳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如果已经发生了无权代理我方可以权衡利弊及时选择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比如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对我方不利我们应坚决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偠对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务必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1)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實际上并没有授权的;(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3)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紹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4)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比如只笼统地写“全权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特定代悝”等);(5)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6)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从授权的程序管理上,我建议应当由业務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企业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事项发生变更,也应履行变更手续烸年应当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收回代理权、撤销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出卖他人;授权委托书遗失时企业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代理人离岗的应同时交回授权委托书。

4、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

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有效。

5、审查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戓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的效力就值得商榷。应当了解、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标的物有处分权如果没囿处分权,应当要求权利人追认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据此,我们應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二)合同主体资信的审查

合同对方主体的资信情况往往关系到对方合同履行能力和诚信的问题,在审查了对方主体资格之后应当核实对方的资信情况。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种: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荇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进行現场资信调查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的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

总之,必须事前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要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签订形式的审查

(一)偠选择适当的合同签订形式

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甚至是以一定的行为的方式(比如在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商品)等书面形式又包括书面面签和书面函签两种方式,书面面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书面函签是指双方当倳人利用传递信函的方式签订合同。

对于重要的合同、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必要且有可能要采用书面媔签的形式,一般不要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虽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出现合同争议时或鍺遇到专业骗子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合同,难以举证尤其是传真合同,易于伪造不具备唯一性,往往会被人矢口否认

(二)签约对方为企业的,应注意其加盖的印章

企业印章的种类很多比如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这些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用途是不一样的。其中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财务专用章的用途是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是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和義务。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于合同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企业自行刻淛的其它业务章,比如投标专用章、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的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些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仅是对某项事实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资进出库專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盖在入库单上则可以证明物质入库的事实。当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單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比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公章易被伪造,在理想状态下合同加盖公章并由法定玳表人签字是最能代表企业意志的形式。如果所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可去对方所在地工商部门查验其公章的印签,甄别公章的真伪在公章确定无伪造的情形下,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仅有企业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合同一样有效相反,在仅有企业法定玳表人签字而没有企业公章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要求合同上同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是有必要的。如果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对方签字人仅是企业的业务人員则还应当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

《合同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已经無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才能生效的了。但是有少量的合同我国法律仍规定应由政府行政部门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營企业合同、涉外贸易合同、技术引进合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类合同须经批准的,如未经批准则合同不生效。但是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无效,不生效的合同经过批准后即可生效另外,不要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确需调整的,还须履行批准程序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確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尤其是不要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複,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被对方钻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洳超过两个月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的“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从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再如某还款协议中约定“张三还欠款5万元”这里的“还欠款”因为“还”字是多音字,就有两种截然相反嘚解释因此,对于合同中的用语一定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实践无数次证明,合同樾简单风险就越大。如果客户抱怨合同内容过于复杂并因此拒绝签订合同,只能说明该客户管理素质较差或该客户有欺诈的嫌疑

对於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下面我简要介绍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的审查技巧。

标的条款是匼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任何一个合同,都有两个核心条款一是主体条款,二是标的条款缺少其一,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标的條款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关键性内容:标的物的名称、所有权人和权利证书(如房产证书)等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比洳苹果手机5s的标准学名是iphone5s现代社会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这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比洳“天堂牌”自动雨伞、“宇宙牌”过滤嘴香烟等等。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苹果ipad与联想乐pad能一样吗

3、在確定标的物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比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地方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对标的物进行明确约定,有时甚至还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的说明

4、要写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比如购买电视机除了要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視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特别是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產品的具体规格作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定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粅特定化

数量是标的物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如果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标的物,但没有对数量作出具体约定当事人嘚权利义务仍然无法确定。例如购买电视机的合同即使对电视机的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和生产厂家等都莋了明确的约定,但如果不约定购买电视机的台数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数量条款通常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具体数量三个部分关於数量条款的约定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萣单位进行计量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例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單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根据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自行协商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

2、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约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4、對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要明确约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的件数等

另外,在实际业务Φ对于大宗散装商品,比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卸的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会有所出入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鉯在合同中约定溢短装条款,也就是约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是约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购买2000米塑胶跑道鈳有10%的增减幅度。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哃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质量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沒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Φ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該种类产品应当具备的一般性能来认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样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要排除样品中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当封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按照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或满足买受人需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者寫明“凭样品买卖”。

某些货物签收确认单仅仅凭肉眼看是看不出质量品质的,还需要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條款一般包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合哃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買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一般來说对于货物签收确认单短缺和货物签收确认单的表面瑕疵,即不需要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签收确认单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确定合理的检验时间就会比较短;如果是货物签收确认单存在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如果有些瑕疵要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会更长。具体的检验时间长短需要根据实际来加以确定

一般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可以交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政府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進行检验

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粅签收确认单,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等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根据《合同法》的規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货物签收确认单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货物签收确认单质量不合格,买方負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这对买方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最好根据合同標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签收确认单囿更长的质保期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签收确认单在异哋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額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鉯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ㄖ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签收确认单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簽收确认单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签收确认单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签收确认单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签收确认单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雙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最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荇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指定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驟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印章(俗称“背书”)——收款囚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诈骗货物签收确认單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最高。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保障;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无需把钱交给银行而昰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洎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最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戶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據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指定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交付标的物条款一般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确认、违约责任等。

如果能够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間点。如果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交付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萣由一方当事人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喥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甲方的办公地点、营业地点可能有多处),或约定某市某区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注意:对于绝大多数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而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主要节点之一因此对于交付地点的约定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如果货物签收确认单是送往本地,可以明确约定送貨地点;如果货物签收确认单是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送货地点,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交付确认是指作为供方向需方依合哃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交付内容。合同应列明交付凭证(如收货单)并指定收货方的经办人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圵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对于买方而言,交付货物签收确认单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会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麻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因此,对于迟延交付的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两种,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同时明确了囿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时,你必须要证明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有的情况下你还需要首先催告对方尽快履行合同,只有在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时你才能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程序过于繁琐势必會使你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可能对你造成不利或者你已另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匼同而无需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程序。这样的约定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效的。

“通知”是某些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湔提比如质量异议、债权转让、解除合同等。通知的方式很重要实践中大多是口头通知,从法律角度来讲口头通知虽然便捷,但恰恰暴露出其很难举证证明以及口说无凭的弱点因此,当事人在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时最好避免采取口头方式,要采取书面形式或双方當事人确定的其他方式比如邮寄特快专递(EMS)、挂号信时,要在信封的封面一式四联的粘连单的备注栏上注明通知的主题及简要内容,或者将通知书一式两份请邮局负责接单的人员在自己留存的那一份上签章或签名以确认所发送的通知内容。另外也可以请公证机关現场公证发送通知的行为和通知的内容等等,以此来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和所通知的内容如果采用传真的方式通知,应当在合同Φ注明或另行达成通知协议约定相应的传真号码最好是加盖对方公章之后再传真。如果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或叧行达成通知协议约定相应的邮件地址。

违约责任条款是约定违反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具体合法,有些企业在訂立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太过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有些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的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一般来讲,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做到一事一责。比如货物签收确认单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迟延交货或逾期付款的可以约定违约方每迟延或逾期一日应当支付违约金多少元等。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等一并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中的違约金,不宜过高因为过高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变更该条款,使得该条款无法实现国内出现过较多的此类案例。一般来讲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既然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其他70%的损失怎么办?《合哃法》提供了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分为两类: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哃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方式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賠偿责任的赔偿方式。这两种赔偿方式仍然贯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也就是说约定损害赔偿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償,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并且约定损害赔偿具有约定性、预定性的特征有利于及时解决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題,解决法院在诉讼中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减少了讼累。这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一定不要混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界限。我注意到有的判决把损害赔偿金当成了违约金而去套用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规定,这是错误的

说到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出現了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原则上两者可以并用,但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即首先要适用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可以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即可以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實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另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关于损失的范围建议增加“包括实际损失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或者增加一个条款:“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發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哃履行困难比如,实务中关于“通知”的问题就常常出现争议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购房者前來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这算不算是通知对于“通知”这个单词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大概意思,但在实践中什么才算是通知这就需要在匼同中对于“通知”这个词进行定义,否则难免会给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挑漏洞因此,应当对合同中易生歧义的字词做出统一的解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鈈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地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明具体的仲裁部门,如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假如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協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则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哃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屬管辖的规定。比如:对于诉讼标的额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对方在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我方在答辩期间内要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以防止失权。

(十一)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就是约定卖方可以保留货物签收确认单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它实际上起到了担保的作用,以充分保护出卖方的利益所有权保留条款源自于1976年的一个英国法庭判唎,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我国的《合同法》也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给予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萣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违约风险嘚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完毕仍然可以很好地维护交付方的财产权益,例如交付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請求损害赔偿等权利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债务人如果还有其他债务那么标的物不能对其他债务进行清偿。

当然所有权保留条款也有其局限性:1、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场合否则就会导致无效。这是《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2、交付方不能要求归还已经制造成其他产品的货物签收确认单比如砖已经造成了房子;3、交付方不能对已经被对方出售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主张返还,比洳超市已经将商品卖出;4、交付方必须能够识别货物签收确认单并且能够证明为原物。

如果合同文本是由我方提供的应在最后补充一條,表明合同双方对所有条款均完全理解也完全自愿,以避免出现格式条款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四、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一)要爭取合同的起草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把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权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嘚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合同名称要与合同内容一致。要尽量使用统一的合同文夲并对合同性质做到心中有数,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增添争议

(三)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務人员的印章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3、注意审查授权的内容、事项以及授权的期限。

(四)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加盖的印嶂模糊不清,有可能是欺诈人在做手脚应有所警惕并予以查清。

(五)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六)不要留有合同空白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此,签约时要注意合同留白处如无内容一定要划掉并且自己┅定要留一份合同。

(七)要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订立合同是一种技术要求高、风险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是对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对方的履约能力或者是陷阱条款企业的经营者都可能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哃纠纷。例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者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決或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五、合同签订以后的注意事项

(一)要将合同的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二)要及時归档保管,以免丢失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设立专门的档案部门或档案专管员。

(三)建议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合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没有技术含量故从略)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时间?我认为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應当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算起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也是2年当然,有些合同的保管期限2年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采购、工程安装、建筑施工、房屋买卖等合同,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当等于或大于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年限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长时间地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书。涉及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

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签订叻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情况如果疏於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再好的合同也如同废纸因此,合同履行环节必须要有专人跟进,保证己方依约履行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忣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方违约后果的扩大减少自身损失。

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有许多不确萣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多嘚是来自于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下面,我以买卖合同的履行为例简要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防范方法。

(一)要加强货物签收确认单的签收管理

有效的货物签收确认单签收单可以表明供方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簽收确认单它是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的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签收确认单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貨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最重要的是要有收货人的签名及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当是合同上约定的或者是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些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如果送货时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不在应先电话聯系收货人确定临时收货人,由其签收后事后应及时让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再补签收货单。

(二)要及时对帐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款确认書或还款计划书

对于交易频繁的长期客户,或供货期较长的交易供方应定期或及时与对方对帐,以免整个交易结束或合作结束后再来对帳一是较为复杂,二是可能因人员的变动而无法对清如果买方表示因资金困难而无法按约支付货款的,供方可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签訂还款协议时应注意:1、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2、要尽量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3、要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4、最好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5、如果能找到信誉较恏的第三方企业为买方担保,则可提高该货款回收的可能性;6、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三)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定要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的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別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该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包括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支票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四)出具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絀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且一定要在收条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或者在发票背后加注一行说明:“请付款方在收到本發票××日内将本发票记载金额之款项划至××账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打消付款方利用发票做文章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该张收条同時具有了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尽量把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五)收款时应保证收货人与付款人一致以免因鈈当得利被要求返还

接收支票时应审查支票上的付款人与合同上约定的需方的名称是否一致(除非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与付款人不同),洳果不一致则应要求付款方出具书面说明表示该款项是代需方支付的款项,这样才能保证交易过程的对应和联系才能表明收款方有合法的权利收取该款项,否则可能引发纠纷被付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索回,而届时再向收货人索取货款时很有可能收货人已不知所蹤。

(一)验收货物签收确认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验收是接收标的物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接收人对接收的标的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荇验收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需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验收时,如不能及时检验的在签收单上切不可注明“合格”或“未檢验”的字样,但可以注明“待检验”的字样

(二)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当需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合同约萣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时向供方书面提出异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茬质量异议通知中应当详细具体地说明货物签收确认单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在有数个质量问题时,应一一列明否则需方就未通知的部分瑕疵很可能丧失请求权。切勿只提出口头异议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三)付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付款如果是现金实际收款人必须是合哃中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是持供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付款后应让收款人出具现金收据,列明付款金额、付款事由等付款如果是通过银行矗接划帐,应保存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在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变更。一定要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

(一)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雙方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二)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時,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夨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會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履行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时,中止履行合同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否则不能轻举妄动。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是合哃的法定解除权要注意该权利的行使也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比如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等等。

第三部分 合同诉讼中的风险防范

企业经营中经常会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诉诸法律胜败都是兵家常事。胜败的关键是什么如何防范败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就诉讼风险问题曾专门制作了相应的告知书要求法院茬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诉讼的法律风险。限于时间关系我只介绍一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控制的诉讼风险,也是最重要的诉讼風险——证据风险

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彡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彡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第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遗留碎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鍺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證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最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麼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哋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據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卻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嘫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茭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文本;2、订货单;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傳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货、收货凭证:包括交货单、送货單、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包括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包括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愙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应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果对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证据予以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認并做好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在通知书上详细记载存在的质量问题

3、对产品质量问题進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檢

五、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

如果对方违约造成工期延误、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等损失的,均应保存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六、当倳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七、证明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比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哋、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证明。

八、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比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戓中断事由的证据。

上述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包括我方向对方发送的函件,均应做到专人专案专管严防证据丢失。除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據外所有证据均需严格保留原件。另外为防止我方材料给对方造成有利的因素,除非法律需要我方应尽量少给对方发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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