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 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據承兑、 金融票证罪一案[(2015)杭富刑初字第361号] 杜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方光明使用虛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承兑,虽然永安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但其多次骗取銀行承兑且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定:在贷款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陆建羽已着手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但因银行发觉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陆未实際取得贷款依法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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