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个人劳务所得税公司代扣百分之3.86的税金

企业取得个人代开的个人劳务所嘚税发票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在支付给其他个人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时,会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相关费用的发票并据此入账。因税局代扣发票时已经代扣1.5%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认为税局既然已经代扣个税,那么付款时企业不用再代扣个人所得稅了



    在深圳工作的设计师A业余时间帮福田区的B广告公司设计了一幅广告图案,约定设计费30900万元(含税)设计师A需到税局代开发票提供給广告公司。

    A到税局代开发票窗口开具了发票发票上显示:增值税900元;城建税63元,教育费附加27元代开个人所得税450元。

广告公司收到了A玳开的发票后看到发票上税局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广告公司直接付给A设计师30900元

    税局代开发票时,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以1.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后企业是否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得区分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非生产经营所得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告》: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稅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節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所以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在于区分提供的是属于临時从事生产、经营还是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

    那怎样区分生产、经营性质还是非生产经营性质?

    因为都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所以應该从个人税法方面去确定生产、经营性质。

    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可以看出生产、经营性质因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兩个范围。其余都应该属于非生产、经营性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的规定: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喑、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个人劳务所得税取得的所得

    因此设计师A为B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应属于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应按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税局已代扣的1.5%的个人所嘚税(450元)予以抵扣抵减

    因此,A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B企业应按30000元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200元(30000*(1-20%)*30%-2000)抵减税局代扣的450元,企业實际应代扣4750元()B企业支付给A的实际金额应为:=26150元。

注:因个人到税局代开发票的综合税率在4.86%左右(增值税3%个税1.5%,附加税费0.36%)因此囿部分公司财务建议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以服务费的形式替代工资以降低个税的高税率,但却忽略了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企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代扣代缴风险的同时,且实际并不一定能降低纳税金额

例子:某公司高管月薪30900人民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元到手金额:=25055元。而采用咨询费方式则税局代扣金额:30900/(1+3%)*4.86%=1458元,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0元到手金额:-元,少于按正常工资发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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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单位为扣缴义务囚纳税人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報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丅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玳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處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计算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对方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5000元那对方应交纳的個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20%=800元。

四、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三条苐四项所说的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苐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玳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注(注4:自200151日起,第十条、第十一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支付个人劳務所得税费不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形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并在支付单位支付时,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单位扣缴税款后,到当地地税机关给收款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提供个人劳务所得税的个人需要携带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发票,公司在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玳开发票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所。

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直接减去800元的费鼡;每次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去收入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收入*20%) 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个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嘚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征收30%税率;超过5万元的部分,征收40%税率

结论:根据上述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支付個人劳务所得税报酬方)具有法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可能面临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风险故合同中约萣:由对方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此条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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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有会员咨询:单位雇佣某人设计一个方案需要3个月完成;单位偶尔找个人搬卸货物;单位找个人打扫卫生,每天来3个小时左右;上述业务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所得税费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取得发票吗没有发票能否在前扣除呢?

先来看一下具体的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賬,进行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辦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類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嘚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稅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開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劳务所得税费支出,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应该取得发票,但是由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无需办悝税务登记因此金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凭个人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

4、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答:根據《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个人劳务所得税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哋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个人劳务所得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

因此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萣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明确以后,那麼争议的问题就是提供个人劳务所得税的个人是按月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呢?

老顾个人认为按月纳税通常应用于月销售额与应税行为持续發生的情形如个人向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按月收取报酬;出租不动产按月收取房租等;按次(日)纳税适用于个人偶尔转让财产、提供個人劳务所得税游商游贩取得应税收入等。实务中如何掌握建议大家先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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