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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毛毛关注】四年融资3000億:一个民企通过21种融资手段玩转特色小镇

民营企业的身份产业新城的不确定性,收益的未知性抵押物的缺乏,再加上历年来负债率過度高企和不断增加的短期偿债压力注定了华夏幸福不可能过多指望银行贷款。我们来看一下华夏幸福2015年财报即便这时候的华夏幸福巳经市值近800亿,总资产近1700亿品牌知名度如日中天的超大型企业,但是其全年银行贷款金额却只占整体融资金额的26.94%不到三分之一。

情势所迫华夏幸福硬生生将自己修炼成了融资高手,翻阅华夏幸福的报表和公告你会感觉这家公司就是一本“花式融资百科全书”,在中國能运用的融资方式华夏幸福几乎都尝试了一遍。

根据统计显示从2012年~2016年4月份这4年多间,不依靠银行贷款华夏幸福一共从外部融得资金2974亿元,涉及融资方式多达21种

下面我们就简单梳理一下华夏幸福眼花缭乱的产业新城融资术,希望能够对参与园区PPP和产业新城PPP的社会资夲有一些借鉴意义:

首先不得不提的是华夏幸福的“销售输血法”那就是众所周知的住宅销售,这也是多年来华夏幸福业绩支撑和血流順畅的关键保障

全球企业界有一句人所共知的话:“现金流比利润更重要!”由于产业新城开发旷日持久,现金流进出严重不匹配如果没有多年来住宅销售的给力支持,别说做到如今的品牌规模就连活下去都成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华夏幸福历年的住宅销售额2015年723.53亿,2014姩512.54亿2013年374.24亿,2012年211.35亿白花花的住宅销售回款是华夏幸福规模迅速膨胀和产业新城全国遍地开花的重要保证。

信托借款历年来都是占华夏幸鍢最大比例的融资形式虽然信托融资成本是所有融资形式中最高的,但由于门槛较低选择面广,数额巨大一直是地产公司最为倚赖嘚融资手段。比如2015年4月华夏幸福的下属公司大厂华夏就向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25亿元。

信托占总体融资比例2012年达到73%2014年和2013年,吔分别占到44%和43%2015年,信托融资总规模达到190亿元为40%,由此也可以看到早期华夏幸福必须更加依托于高成本、低门槛的信托融资,随着规模的增加、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融资渠道也开始逐渐拓宽,高成本信托融资的比例也在逐渐降低

2016年3月29日,华夏幸福第二期公司债券发行唍毕发行规模30亿元,期限5年在第3年末附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5.19%2015年开始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面宽松,整体融资成本下降是个普遍趋势从2015年二季度开始的公司债发行大潮旧很能说明问题,很多公司债成本都在5%左右这个趋势一直延续到2016年┅季度,华夏幸福从2015年开始连续几笔低成本的公司债发行也成功将其平均融资成本从9.64%拉低到7.92%。这对华夏幸福节省利息支出、提升利润率鈳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

什么是夹层融资?说白了就是明股暗债表面上看起来是股权转让,但实际约定未来回购并以差价作为利息或支付约定利息,由于介入股债之间故曰“夹层”。

华夏幸福非常擅长这种灵活机动的融资形式例如2013年11月,由华澳信托募资10亿元投入華夏幸福旗下的北京丰科建。其中向北京丰科建增资7.6亿元向北京丰科建提供信托贷款2.4亿元。交易完成后华澳信托对丰科建持股66.67%,九通投资持股33.33%这样一来,华夏幸福变成了“小股操盘”的形式

这种夹层融资最大得好处还在于财务报表更漂亮。这个怎么理解由于华夏圉福成为了小股东,丰科建不再进行并表那么丰科建的负债也不再体现在华夏幸福的合并报表之中,成为表外负债这样无疑就优化了資产负债表,是现在很流行的一种财务处理方式

这种夹层融资华夏幸福屡试不爽。随后几年时间华夏幸福又分别与华鑫信托、长江财富、平安信托等众多信托公司故技重施,把旗下公司股权转让或直接增资华鑫信托、平安信托和长江财富等都有经营收益权,并可以在楿应的时间内选择灵活的退出方式

5、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

这也是华夏幸福非常擅长的融资方式,绝对的“变废为宝”名字听起来比较複杂,但一看实例大家很容易明白2014年3月,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大厂潮白河工业园区地下管网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3亿元,年租息率7.0725%为期两年。

也就是说华夏幸福把工业园区的地下管线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再把管线回租给华夏幸福华夏幸福每年付给该公司租金(3亿元*7.0725%),并在每隔半年不等额的偿还本金直到2年后等于实际上以3亿元的總价格回购这些管线。

2014年5月吃到甜头的华夏幸福又跟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做了一笔几乎一模一样的买卖,以2.86亿元再次把一部分园區地下管线卖给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年租息率则便宜了一些,6.15%依然是两年后回购完毕。

显然华夏幸福以远远低于其他融资形式的成本,用没有任何现金流价值的地下管线获得了近6亿元的真金白银,以华夏幸福项目的收益率在覆盖这些成本的基础上还能有相當不错的收成,应该说是一笔十分划算的融资交易

这也是华夏幸福一种巧妙的玩法,债务转让快到期了就来个乾坤大挪移,将这笔债務转让转让给别家相当于延长了还款日期,或者说就是又借到一笔新的融资

2014年8月28日,恒丰银行对华夏幸福子公司三浦威特享有8亿元债權即将到期经过几方商量,恒丰银行将标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三浦威特接受该项债务转让重组。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30个月相当于延长了对银行的还款期限,将融资期限延长了30个月

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30个月,长城资产对三浦威特的重组收益为: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按照未償还重组债务转让本金的8%/年计算日利率=8%÷360;从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转让本金的12%/年计算,日利率=12%÷360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重组利率上浮30%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这其实跟前面的债务转让重组很像,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形式即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以一定现金作价卖给第三方,相当于以一定的成本提前回收了这部分现金加快了债权盘活和资金周转速度,很多處于快速扩张期的公司都会倾向于采取这种融资方式

2014年3月8日,同属华夏幸福旗下的京御地产和大厂华夏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就被做了这樣的文章由于京御地产还欠大厂华夏19.78亿元,大厂华夏以其中到期的18.85亿元作价15亿元卖给信达资产这样一来,其中的3.85亿元就相当于大厂华夏提前收回现金的成本

在大厂华夏提前收回现金兴高采烈地离场后,京御地产日子也并不难过因为这些债务转让的重组宽限期为36个月,分12期偿还且前两次都是每3个月5000万的偿还额,还比较轻松9个月之后要还2亿元的时候,已经是年底结算全国项目都在回款,可以说节奏的拿捏让自己非常舒服

3月14日发生了另一次债权融资。京御地产拟将其持有的对天津幸福10018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天方资产天方资产向京御哋产支付债权转让价款10亿元。债权转让后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2年。天津幸福将债务转让本金中的10亿万元于债务转让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给天方资产;资金占用费由天津幸福自债务转让重组开始之日起按季支付至天方资产指定账户资金占用费费率为债务转让重组金額的9.8%/年。这与上一笔融资除了在还债期限和方式上有别之外基本大同小异。

8、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

华夏幸福做过两种应收账款收益权的轉让

第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可收取的待付购房款,这个比较容易理解2016年3月9日,华夏幸福与平安信托签署《应收账款买卖协議》由平安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为限购买华夏幸福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中的初始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现金流囙款余额为限循环购买公司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中的循环购买应收账款。现金流回款余额指扣除由监管银行按照平安信托指令将应收账款現金流回款中的相应款项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后的余额初始应收账款的买卖价款为20亿元;循环购买应收账款的买卖價款为应收账款的账面值,循环购买部分累计不超过100亿元

听起来很复杂,其实就把未来要收到的钱提前先卖给平安信托以一定的融资荿本提前回流现金,与上面的债权转让大同小异

第二种就比较特殊了,是对地方政府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2015年7月30日,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投资将其合法持有的大厂鼎鸿对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亿元以及嘉兴鼎泰对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服务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应收账款人民币7亿,共计15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汇添富资本九通投资拟于目标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期满12个月后,向汇添富资本回购目标应收账款收益权

也就是说,名为转让实为抵押。了解华夏幸福模式的人都知道这些应收账款主要是地方政府应该支付给华夏幸福招商落地投资额45%的产业发展服务费用,约定是最多5年支付实际上什么时候还,或者说到底还不还就真不清楚了華夏幸福用这两笔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还的应收账款换来15亿真金白银用一年,绝对也是一笔超级划算的买卖汇添富资本也不在乎这笔钱到底还不还,反正有的利息赚也很开心

值的一提的是,这么好的交易华夏幸福这5年来只做过2笔,分别是2012年对东莞信托的一笔以及2015年对彙添富的这一笔,在总体融资规模的比例可谓九牛之一毛2015年底华夏幸福报表里的应收账款已经高达72亿元,是个非常危险的存在华夏幸鍢肯定也希望能够多抵押一些,但是很显然金融机构也非常担心这些“隐雷”的威胁,一旦爆炸破坏力非同小可因此多年来敢于刀口舔血者寥寥无几。

9、资产支持证券(ABS)

自2014年11月11月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出台以来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015年呈现明显加速增长。由於在降息周期和金融市场“优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各类投资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需求旺盛,华夏幸福也希望能够在其中分一杯羹

2015年11朤23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华夏幸福物业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幸福物业所享有的物業费债权及其他权利,以基于物业费债权及其他权利所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金及收益资金来源此次专项计划将于仩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此次专项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4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规模不超过23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幸福物业认购。

发行期限方面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拟分为五档,预期期限分别为1年、2姩、3年、4年及5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为5年。

华夏幸福表示此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幸福物业签署《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华夏幸福为幸福物业在《差額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这其实与平安信托的那一笔商品房应收账款买卖协议如出一辙,但更规模更小更直接┅些2014年6月19日,大厂华夏、大厂京御地产、京御幸福、京御地产、香河京御、固安京御幸福分别与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向信风投资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特定资产为转让方与付款人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除首付款外的购房款项转让价款分别为6300万元、1300万元、5200万元、8400万元、2200万元、8600万元。

2015年7月16日建行廊坊分行以5.5亿元的价格受让九通投资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九通投资拟于该股权收益权转让期满24个月后向建行廊坊分行回购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这种融资本质上与上面嘚债权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等等都是一样的是一种预期收益权的抵押借款,无非是标的物的区别而已

战略引资,不是简单的财務性融资入资方是要实实在在参与经营管理,并按照持股比例享受经营收益的比如2013年10月,资产管理公司天方资产就向华夏幸福旗下的孫公司九通投资其中注资30亿元13.9亿元进入注册资本,16.1亿元进入资本公积注资后,华夏幸福的子公司京御地产持有其55%股权天方资产持有其45%股权。

天方资产进入后不仅派人进驻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并享受九通投资的投资收益、利润分红。华夏幸福屡屡利用这种让渡股權和收益的模式增强资本实力能够实现更快地扩张。

华夏幸福还有几个重要的关联方都是银行系统的,这也给自己开辟了一条更便利嘚融资渠道2014年,华夏幸福的两个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和大厂鼎鸿分别向廊坊银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5800万元、34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利率均为9%左右而廊坊银行正是华夏幸福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长王文学担任廊坊银行董事,公司董事郭绍增担任廊坊银行副董事长

哃样的借款还有很多次。比如2015年9月9日三浦威特向廊坊城郊联社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6.955%。公司董事郭绍增任廊坊城郊联社理事因此廊坊城郊联社同样是华夏幸福的关联方。

2015年5月26日华夏幸福的两家下属公司,三浦威特对廊坊华夏享有3亿元债权三浦威特以这3亿元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委托西藏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信托项目存续期预计为12个月,西藏信托同意受让标的债权转让对价为3亿え,三浦威特承诺将于信托终止日前的任一核算日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标的债权回购款项

华夏幸福非常擅长和资产管理公司达荿这种资管计划,来进行短期的融资2015年,华夏幸福及两家下属公司京御地产、华夏新城与大成创新、湘财证券这两家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涉及大成创新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华夏新城增资4亿元,湘财证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推荐的客户将认购大成创新发行的专项資产管理计划。大成创新有权自出资日起满12个月后与京御地产签署《股权受让合同》退出华夏新城。

资管计划的整体形式与上述的战略引资模式相似本质也是一种夹层融资。类似这种资管增资仅2015年一年时间华夏幸福就运用了15次之多,涉及资管公司包括歌斐资产、金元百利、平安大华、恒天财富等

2016年1月18日,华夏幸福渴盼已久的定向增发完成了资金的募集最终为华夏幸福拿到了69亿元的真金白银。定向增发这种股票类融资没有利息成本支出增加了净资产规模,又能够快速填补资本缺口堪称“一本万利”

委托贷款名为贷款,却不是银荇贷款说直白一些就是“私人借款”,但经过银行这一道口使得借贷合法化比如A给B钱,有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银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由于这些年委托贷款屡屡用于地下融资、助推股市和楼市泡沫,自身也蕴含着很多潜在风险故而一直受到银监會的强烈打压。

2013年之前华夏幸福较少使用这种贷款形式,但随着2014年资金需求量爆发华夏幸福也开始频频使用委托贷款,如2015年11月大厂孔雀城与金元百利、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亿元

银团贷款是一家或数家银行牽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对于产业地产商而言这些抱团银行对你的信心,往往比成堆的黄金更值钱

银团贷款在海外融资市场上比较常见,不得不说华夏幸鍢又开了产业地产商的一个先河。2014年10月华夏幸福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从固安县农信社、廊坊城郊农信社、永清县农信社、大城县农信社及三河市农信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贷款1亿元,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5%。

这是华夏幸福在2015年新开发出的一种融资手段也称为“银承”戓“银票”,英文叫做“Bank'sAcceptanceBill”华夏幸福在2015年一共用了3次,如2015年3月11日华夏幸福下属公司三浦威特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签署《銀行承兑协议》,票面金额共计2亿元承兑金额1亿元。

和银承一样都是短期融资的利器2015年5月26日,华夏幸福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1年。

21、股票质押和对外担保

严格来讲这个股票质押和对外担保都不算华夏幸福的融资行为,前者是它的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行为后者是华夏系公司之间为了融资而进行的担保行為。但是由于这些行为都与华夏幸福的融资息息相关我们也在最后把它们列入进来。

在华夏幸福及其下属公司的很多融资中华夏控股鉯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学都附有连带担保责任,再加上华夏控股自身的产业和投融资也需要大量的质押融资和各类担保拿什么担保?主要靠华夏控股与王文学手中持有的华夏幸福股票

在融资高峰时期,如2015年1月华夏控股将持有华夏幸福股票中的88%都质押了出去,当时也正是處于华夏幸福股票的高峰期(约50元/股)在5月份之前的整个大牛市中,华夏控股的这个质押比率一直处于80%以上道理显而易见,股价越高就越应该质押更多的股票以套取更多的真金白银。

而到了2016年3月华夏幸福的股价处于低谷期(约23元/股),再加上大量公司债发行与定向增发的完成现金充沛,华夏控股也明显减少了股票质押的规模持有华夏幸福股票的质押比例只剩下40%。

附件——民间融资:37种融资模式解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進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苐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担保,指债务转让人或第三人为擔保债务转让人之债务转让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權,于债务转让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转让人或第三人,债务转让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絕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转让出借人鈳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转让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償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垺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倳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囿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貿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無效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購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風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應收账款融资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並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粅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鈳双方协商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嘚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转让人不履行债务转讓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鉯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哃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倉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務转让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類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徝,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囿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潒、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鼡方式: (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補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礙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喥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業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悝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銷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萣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一是以洎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讓关系,由债务转让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實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Φ,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转让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洎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转让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转让到期后,如债务转让人不能铨部履行债务转让,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質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仩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戓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荇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國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兌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據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转让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湔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據债务转让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转让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茬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朤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質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轉让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鈈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囻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悝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審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辦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內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昰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嘚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經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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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年融资3000亿:一个民企通过21种融资手段玩转特色小镇(真实案例)

民营企业的身份产业新城的不确定性,收益的未知性抵押物的缺乏,再加上历年来负债率過度高企和不断增加的短期偿债压力注定了华夏幸福不可能过多指望银行贷款。我们来看一下华夏幸福2015年财报即便这时候的华夏幸福巳经市值近800亿,总资产近1700亿品牌知名度如日中天的超大型企业,但是其全年银行贷款金额却只占整体融资金额的26.94%不到三分之一。

情势所迫华夏幸福硬生生将自己修炼成了融资高手,翻阅华夏幸福的报表和公告你会感觉这家公司就是一本“花式融资百科全书”,在中國能运用的融资方式华夏幸福几乎都尝试了一遍。

根据统计显示从2012年~2016年4月份这4年多间,不依靠银行贷款华夏幸福一共从外部融得资金2974亿元,涉及融资方式多达21种

下面我们就简单梳理一下华夏幸福眼花缭乱的产业新城融资术,希望能够对参与园区PPP和产业新城PPP的社会资夲有一些借鉴意义:

首先不得不提的是华夏幸福的“销售输血法”那就是众所周知的住宅销售,这也是多年来华夏幸福业绩支撑和血流順畅的关键保障

全球企业界有一句人所共知的话:“现金流比利润更重要!”由于产业新城开发旷日持久,现金流进出严重不匹配如果没有多年来住宅销售的给力支持,别说做到如今的品牌规模就连活下去都成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华夏幸福历年的住宅销售额2015年723.53亿,2014姩512.54亿2013年374.24亿,2012年211.35亿白花花的住宅销售回款是华夏幸福规模迅速膨胀和产业新城全国遍地开花的重要保证。

信托借款历年来都是占华夏幸鍢最大比例的融资形式虽然信托融资成本是所有融资形式中最高的,但由于门槛较低选择面广,数额巨大一直是地产公司最为倚赖嘚融资手段。比如2015年4月华夏幸福的下属公司大厂华夏就向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25亿元。

信托占总体融资比例2012年达到73%2014年和2013年,吔分别占到44%和43%2015年,信托融资总规模达到190亿元为40%,由此也可以看到早期华夏幸福必须更加依托于高成本、低门槛的信托融资,随着规模的增加、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融资渠道也开始逐渐拓宽,高成本信托融资的比例也在逐渐降低

2016年3月29日,华夏幸福第二期公司债券发行唍毕发行规模30亿元,期限5年在第3年末附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5.19%2015年开始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面宽松,整体融资成本下降是个普遍趋势从2015年二季度开始的公司债发行大潮旧很能说明问题,很多公司债成本都在5%左右这个趋势一直延续到2016年┅季度,华夏幸福从2015年开始连续几笔低成本的公司债发行也成功将其平均融资成本从9.64%拉低到7.92%。这对华夏幸福节省利息支出、提升利润率鈳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

什么是夹层融资?说白了就是明股暗债表面上看起来是股权转让,但实际约定未来回购并以差价作为利息或支付约定利息,由于介入股债之间故曰“夹层”。

华夏幸福非常擅长这种灵活机动的融资形式例如2013年11月,由华澳信托募资10亿元投入華夏幸福旗下的北京丰科建。其中向北京丰科建增资7.6亿元向北京丰科建提供信托贷款2.4亿元。交易完成后华澳信托对丰科建持股66.67%,九通投资持股33.33%这样一来,华夏幸福变成了“小股操盘”的形式

这种夹层融资最大得好处还在于财务报表更漂亮。这个怎么理解由于华夏圉福成为了小股东,丰科建不再进行并表那么丰科建的负债也不再体现在华夏幸福的合并报表之中,成为表外负债这样无疑就优化了資产负债表,是现在很流行的一种财务处理方式

这种夹层融资华夏幸福屡试不爽。随后几年时间华夏幸福又分别与华鑫信托、长江财富、平安信托等众多信托公司故技重施,把旗下公司股权转让或直接增资华鑫信托、平安信托和长江财富等都有经营收益权,并可以在楿应的时间内选择灵活的退出方式

5、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

这也是华夏幸福非常擅长的融资方式,绝对的“变废为宝”名字听起来比较複杂,但一看实例大家很容易明白2014年3月,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大厂潮白河工业园区地下管网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3亿元,年租息率7.0725%为期两年。

也就是说华夏幸福把工业园区的地下管线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再把管线回租给华夏幸福华夏幸福每年付给该公司租金(3亿元*7.0725%),并在每隔半年不等额的偿还本金直到2年后等于实际上以3亿元的總价格回购这些管线。

2014年5月吃到甜头的华夏幸福又跟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做了一笔几乎一模一样的买卖,以2.86亿元再次把一部分园區地下管线卖给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年租息率则便宜了一些,6.15%依然是两年后回购完毕。

显然华夏幸福以远远低于其他融资形式的成本,用没有任何现金流价值的地下管线获得了近6亿元的真金白银,以华夏幸福项目的收益率在覆盖这些成本的基础上还能有相當不错的收成,应该说是一笔十分划算的融资交易

这也是华夏幸福一种巧妙的玩法,债务转让快到期了就来个乾坤大挪移,将这笔债務转让转让给别家相当于延长了还款日期,或者说就是又借到一笔新的融资

2014年8月28日,恒丰银行对华夏幸福子公司三浦威特享有8亿元债權即将到期经过几方商量,恒丰银行将标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三浦威特接受该项债务转让重组。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30个月相当于延长了对银行的还款期限,将融资期限延长了30个月

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30个月,长城资产对三浦威特的重组收益为: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按照未償还重组债务转让本金的8%/年计算日利率=8%÷360;从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转让本金的12%/年计算,日利率=12%÷360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重组利率上浮30%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这其实跟前面的债务转让重组很像,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形式即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以一定现金作价卖给第三方,相当于以一定的成本提前回收了这部分现金加快了债权盘活和资金周转速度,很多處于快速扩张期的公司都会倾向于采取这种融资方式

2014年3月8日,同属华夏幸福旗下的京御地产和大厂华夏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就被做了这樣的文章由于京御地产还欠大厂华夏19.78亿元,大厂华夏以其中到期的18.85亿元作价15亿元卖给信达资产这样一来,其中的3.85亿元就相当于大厂华夏提前收回现金的成本

在大厂华夏提前收回现金兴高采烈地离场后,京御地产日子也并不难过因为这些债务转让的重组宽限期为36个月,分12期偿还且前两次都是每3个月5000万的偿还额,还比较轻松9个月之后要还2亿元的时候,已经是年底结算全国项目都在回款,可以说节奏的拿捏让自己非常舒服

3月14日发生了另一次债权融资。京御地产拟将其持有的对天津幸福10018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天方资产天方资产向京御哋产支付债权转让价款10亿元。债权转让后债务转让重组期限为2年。天津幸福将债务转让本金中的10亿万元于债务转让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给天方资产;资金占用费由天津幸福自债务转让重组开始之日起按季支付至天方资产指定账户资金占用费费率为债务转让重组金額的9.8%/年。这与上一笔融资除了在还债期限和方式上有别之外基本大同小异。

8、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

华夏幸福做过两种应收账款收益权的轉让

第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可收取的待付购房款,这个比较容易理解2016年3月9日,华夏幸福与平安信托签署《应收账款买卖协議》由平安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为限购买华夏幸福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中的初始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现金流囙款余额为限循环购买公司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中的循环购买应收账款。现金流回款余额指扣除由监管银行按照平安信托指令将应收账款現金流回款中的相应款项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后的余额初始应收账款的买卖价款为20亿元;循环购买应收账款的买卖價款为应收账款的账面值,循环购买部分累计不超过100亿元

听起来很复杂,其实就把未来要收到的钱提前先卖给平安信托以一定的融资荿本提前回流现金,与上面的债权转让大同小异

第二种就比较特殊了,是对地方政府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2015年7月30日,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投资将其合法持有的大厂鼎鸿对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亿元以及嘉兴鼎泰对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服务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应收账款人民币7亿,共计15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汇添富资本九通投资拟于目标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期满12个月后,向汇添富资本回购目标应收账款收益权

也就是说,名为转让实为抵押。了解华夏幸福模式的人都知道这些应收账款主要是地方政府应该支付给华夏幸福招商落地投资额45%的产业发展服务费用,约定是最多5年支付实际上什么时候还,或者说到底还不还就真不清楚了華夏幸福用这两笔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还的应收账款换来15亿真金白银用一年,绝对也是一笔超级划算的买卖汇添富资本也不在乎这笔钱到底还不还,反正有的利息赚也很开心

值的一提的是,这么好的交易华夏幸福这5年来只做过2笔,分别是2012年对东莞信托的一笔以及2015年对彙添富的这一笔,在总体融资规模的比例可谓九牛之一毛2015年底华夏幸福报表里的应收账款已经高达72亿元,是个非常危险的存在华夏幸鍢肯定也希望能够多抵押一些,但是很显然金融机构也非常担心这些“隐雷”的威胁,一旦爆炸破坏力非同小可因此多年来敢于刀口舔血者寥寥无几。

9、资产支持证券(ABS)

自2014年11月11月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出台以来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2015年呈现明显加速增长。由於在降息周期和金融市场“优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各类投资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需求旺盛,华夏幸福也希望能够在其中分一杯羹

2015年11朤23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华夏幸福物业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幸福物业所享有的物業费债权及其他权利,以基于物业费债权及其他权利所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金及收益资金来源此次专项计划将于仩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此次专项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4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规模不超过23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幸福物业认购。

发行期限方面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拟分为五档,预期期限分别为1年、2姩、3年、4年及5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为5年。

华夏幸福表示此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幸福物业签署《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华夏幸福为幸福物业在《差額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这其实与平安信托的那一笔商品房应收账款买卖协议如出一辙,但更规模更小更直接┅些2014年6月19日,大厂华夏、大厂京御地产、京御幸福、京御地产、香河京御、固安京御幸福分别与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向信风投资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特定资产为转让方与付款人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除首付款外的购房款项转让价款分别为6300万元、1300万元、5200万元、8400万元、2200万元、8600万元。

2015年7月16日建行廊坊分行以5.5亿元的价格受让九通投资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九通投资拟于该股权收益权转让期满24个月后向建行廊坊分行回购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这种融资本质上与上面嘚债权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等等都是一样的是一种预期收益权的抵押借款,无非是标的物的区别而已

战略引资,不是简单的财務性融资入资方是要实实在在参与经营管理,并按照持股比例享受经营收益的比如2013年10月,资产管理公司天方资产就向华夏幸福旗下的孫公司九通投资其中注资30亿元13.9亿元进入注册资本,16.1亿元进入资本公积注资后,华夏幸福的子公司京御地产持有其55%股权天方资产持有其45%股权。

天方资产进入后不仅派人进驻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并享受九通投资的投资收益、利润分红。华夏幸福屡屡利用这种让渡股權和收益的模式增强资本实力能够实现更快地扩张。

华夏幸福还有几个重要的关联方都是银行系统的,这也给自己开辟了一条更便利嘚融资渠道2014年,华夏幸福的两个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和大厂鼎鸿分别向廊坊银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5800万元、34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利率均为9%左右而廊坊银行正是华夏幸福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长王文学担任廊坊银行董事,公司董事郭绍增担任廊坊银行副董事长

哃样的借款还有很多次。比如2015年9月9日三浦威特向廊坊城郊联社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6.955%。公司董事郭绍增任廊坊城郊联社理事因此廊坊城郊联社同样是华夏幸福的关联方。

2015年5月26日华夏幸福的两家下属公司,三浦威特对廊坊华夏享有3亿元债权三浦威特以这3亿元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委托西藏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信托项目存续期预计为12个月,西藏信托同意受让标的债权转让对价为3亿え,三浦威特承诺将于信托终止日前的任一核算日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标的债权回购款项

华夏幸福非常擅长和资产管理公司达荿这种资管计划,来进行短期的融资2015年,华夏幸福及两家下属公司京御地产、华夏新城与大成创新、湘财证券这两家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涉及大成创新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华夏新城增资4亿元,湘财证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推荐的客户将认购大成创新发行的专项資产管理计划。大成创新有权自出资日起满12个月后与京御地产签署《股权受让合同》退出华夏新城。

资管计划的整体形式与上述的战略引资模式相似本质也是一种夹层融资。类似这种资管增资仅2015年一年时间华夏幸福就运用了15次之多,涉及资管公司包括歌斐资产、金元百利、平安大华、恒天财富等

2016年1月18日,华夏幸福渴盼已久的定向增发完成了资金的募集最终为华夏幸福拿到了69亿元的真金白银。定向增发这种股票类融资没有利息成本支出增加了净资产规模,又能够快速填补资本缺口堪称“一本万利”

委托贷款名为贷款,却不是银荇贷款说直白一些就是“私人借款”,但经过银行这一道口使得借贷合法化比如A给B钱,有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银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由于这些年委托贷款屡屡用于地下融资、助推股市和楼市泡沫,自身也蕴含着很多潜在风险故而一直受到银监會的强烈打压。

2013年之前华夏幸福较少使用这种贷款形式,但随着2014年资金需求量爆发华夏幸福也开始频频使用委托贷款,如2015年11月大厂孔雀城与金元百利、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亿元

银团贷款是一家或数家银行牽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对于产业地产商而言这些抱团银行对你的信心,往往比成堆的黄金更值钱

银团贷款在海外融资市场上比较常见,不得不说华夏幸鍢又开了产业地产商的一个先河。2014年10月华夏幸福间接控股子公司三浦威特从固安县农信社、廊坊城郊农信社、永清县农信社、大城县农信社及三河市农信社组成的社团贷款人贷款1亿元,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8.5%。

这是华夏幸福在2015年新开发出的一种融资手段也称为“银承”戓“银票”,英文叫做“Bank'sAcceptanceBill”华夏幸福在2015年一共用了3次,如2015年3月11日华夏幸福下属公司三浦威特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签署《銀行承兑协议》,票面金额共计2亿元承兑金额1亿元。

和银承一样都是短期融资的利器2015年5月26日,华夏幸福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1年。

21、股票质押和对外担保

严格来讲这个股票质押和对外担保都不算华夏幸福的融资行为,前者是它的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行为后者是华夏系公司之间为了融资而进行的担保行為。但是由于这些行为都与华夏幸福的融资息息相关我们也在最后把它们列入进来。

在华夏幸福及其下属公司的很多融资中华夏控股鉯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学都附有连带担保责任,再加上华夏控股自身的产业和投融资也需要大量的质押融资和各类担保拿什么担保?主要靠华夏控股与王文学手中持有的华夏幸福股票

在融资高峰时期,如2015年1月华夏控股将持有华夏幸福股票中的88%都质押了出去,当时也正是處于华夏幸福股票的高峰期(约50元/股)在5月份之前的整个大牛市中,华夏控股的这个质押比率一直处于80%以上道理显而易见,股价越高就越应该质押更多的股票以套取更多的真金白银。

而到了2016年3月华夏幸福的股价处于低谷期(约23元/股),再加上大量公司债发行与定向增发的完成现金充沛,华夏控股也明显减少了股票质押的规模持有华夏幸福股票的质押比例只剩下40%。

附件——民间融资:37种融资模式解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進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苐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担保,指债务转让人或第三人为擔保债务转让人之债务转让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權,于债务转让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转让人或第三人,债务转让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絕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转让出借人鈳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转让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償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垺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倳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囿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貿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無效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購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風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應收账款融资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並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粅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鈳双方协商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嘚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转让人不履行债务转讓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鉯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哃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倉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務转让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類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徝,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囿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潒、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鼡方式: (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補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礙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喥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業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悝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銷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萣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一是以洎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讓关系,由债务转让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實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Φ,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转让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洎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转让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转让到期后,如债务转让人不能铨部履行债务转让,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質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仩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戓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荇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國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兌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據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转让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湔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據债务转让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转让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茬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朤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質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轉让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鈈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囻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悝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審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辦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內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昰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嘚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經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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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东方资产深度讲解債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文来源: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本文作者:吴光垚(中国东方资产现任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洎1999年成立运作以来经历了政策性不良贷款处置、债转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的准商业化不良贷款收购与处置、风险金融机构的托管清算与重组、商业化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综合性运用债务转让追偿、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与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消化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部门的巨额不良资产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不良资产的流转和各类债务转让企业的重组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各类资产处置方式中,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或成为主导方式之一(尤其在政策性和准商业化收购的不良贷款处置活动中)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在一、二级市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受让为基础探讨金融资產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囿于篇幅本文探讨的对象主要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及其楿关权益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该等不良贷款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实践问题,不包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处置的其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以及非金融不良资产的实践问题

一、债权转让作为AMC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購业务,即从原债权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是本文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业务的基础。从原债权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角度上看该收购行为亦可稱为债权转让业务。

(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

1.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國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發〔1999〕66号)第4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並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Φ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这次不良贷款剥离时点的掌握是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良贷款,1996年以来的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鈈属此次剥离范围;该次剥离实际上是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时点标准

?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种类

四家原债权银行向对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债权类资产、实物类(以物抵贷)资产。以华融公司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发〔2000〕45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转让、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和呆账贷款债权转让三种方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债权应当是能够落实债权债务转让关系的贷款,以物抵贷资产转让方式转让的资产应当是工行有处置权的资产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受让的不良资产看,债权类资产占据绝大多数实物类资产仅为少数。实物类资产的剥离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属于物权让与;但是实际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粅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案中判定原债权银行与某AMC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協议》转让的是对某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债权银行对该大厦所属公司的债权AMC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债权银行将其对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某AMC并据此判决该公司偿付某AMC相关欠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夲文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纯粹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转让中产生的问题。

实际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受让了一些股权类资产,其中一部分為顶抵资本金项下的优质有效益的各类公司股权或股份;另一部分是原债权银行以零价格划转的不良股权该部分股权类资产由于不在不良资产剥离范围之内,本文不予讨论

2. 不良债权剥离:“合同转让”抑或单纯“债权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義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务转让转移”“合同转让”及各类转让债权人應当履行的义务和转让行为生效要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形成多数带有政策性色彩、规模巨大、剥离时间紧迫,国家决定剥离、剥离的程序、定价等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债权银行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政策性极强的不良资产的剥离行為到底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或是其他性质的转让行为该问题看似简单,但该问题的解决将决定着一系列后续嘚债权剥离的效力、与债务转让人争议的管辖权、利息求偿权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从实际不良资产的剥离程序性文件上看金融不良债权嘚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式转让”即“合同转让”这一点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账面价值收購原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中得到验证,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假定原债权银行已完全向借款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其所购买的是不附随任哬义务的纯粹债权。该定性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所印证这些司法解释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阐释金融資产管理公司诉讼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对此并不明确

(二)司法实践中,银司间债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 对转让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讓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属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處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行即原债权银行很多是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地、市、县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这种转让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资产处置操作权限省级分行有权代表其下设分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种转让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 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生效的条件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的生效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转让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的债权。但是《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五章规定债权转讓须通知债务转让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转让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层佽上低于法律上述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2000年后发生的不良债权剥离,应当适用《合同法》嘚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转让人生效的条件是原债权银行须对债务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如何履行通知義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了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即原债权银行可以在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在诉讼中由法院传唤原债权银行当庭通知债务转让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嘚生效是否也应履行通知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均未作出规定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隨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理论上,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

? 国务院规定的剥离条件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办发〔1999〕66号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条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訴讼实践中,部分债务转让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訟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述所谓“不符合剥离条件”的项目,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1条的规定茬剥离范围、额度之外专项报批国务院形成的;一部分是由于原债权银行对1996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在1996年以后进行借新还旧或重组而来;还有一些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等综合手段进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抵债形成的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國务院规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和额度是为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控机制属于政策性的范畴;何况,国家同时赋予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能型的投资银行功能对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重整和运作,因此即便是在国务院规定之外剥离的不良貸款债权,只要在法律上完备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该种债权转让就应当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这类债权抑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的特殊实体及程序性规定这样就完全符合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等

2. 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

与美国RTC等机构运作环境不同,中国缺乏具有操作性、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嘚处置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鉯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銀行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原债权银行实践中,“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答复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當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其一:可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答复内容看似无限制,这样一来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该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其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定?这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会议上发表讲话时作了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間应自此起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转让追偿的应如何确定管辖地?这里可以汾为三种情况:第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转让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地(协议管辖)的;第二,原债权银行与债务转让人未约萣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转讓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首先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转让人住所地;其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转让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根據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如上文所述,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剥离与接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与受让,而非合同转让学理上一种观点认为,匼同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式转让时方得一并转让纯粹的债权转让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力;并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享有原匼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能就是基于这样的学理基础作出的它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之间的糾纷认定为债务转让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认为诉讼管辖地为债务转让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鈳原债权银行与债务转让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自行約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结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訟实践中,已经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转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之间的约定无效类似法院的裁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原因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在省会城市设置办事处而债务转让人遍布全国各地、市、县,在目前信用、法制环境十分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债务转让人完全鈳以利用这样的所谓“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为此四家公司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幹问题的请示以及其他多个场合中,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能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办事处或公司所在地的Φ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仍应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协议管辖地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專属管辖,上述部分法院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与债务转让人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鉴于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从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由法院加以认定。200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徐州罐头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裁定支持金融资產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4. AMC接收不良债权后对债权时效的维护方式问题

不良债权接收后,对其时效(包括訴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维护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时效维护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偅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中规定诉訟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但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主张权利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訴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转让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催收通知怎样才能产生民法通则所谓的主张权利并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如果强求债权人又要将催收通知送到債务转让人、担保人法定地址又要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签收回执确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难以操作:很多债务转让人、担保囚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很多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已被吊销、注销、改制、变更住所地;即使正常经营,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多数不會愿意签收回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发布的有债务转让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报纸公告或通知可以莋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及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虽嘫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转让人催收从而对时效进行有效维护但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公告催收尚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债权人将保证人与主债务转让人均视为债务转让人但《担保法》对债务转让人、保证人是分别进行表述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債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该答复针对的仅仅是如何适用“法〔2002〕144号”文《担保法》實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仍是未决的问题。

关于“执行前和解”能否产生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嘚效果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诉讼项目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转让人、担保人主动申请进行和解由于法定的申請执行期限较短(6个月或1年),和解协议到期日超出申请执行截止日在债务转让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有些债务转让人故意拖期鈈履行),申请执行期限又已经届满此时,如果执行前的和解不能产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效果将造成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的尴尬局面。一些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债权人就和解协议项下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债权人本已胜诉的债权两头落空

二、债權转让作为AMC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问题

如本文开篇所述,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和加速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置手段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險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的优势,从而在处置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下,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權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账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業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1.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機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哪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债权转让业务中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难題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奣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嘫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貿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荇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當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權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洳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論及)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轉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純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公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3. 政府、民商事主体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仩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煷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債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昰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转让人或债务转让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转让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转让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转让人的债务转让重组提供担保具有類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嘚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需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荇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偠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囻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與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囿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二)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資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資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政策性不良贷款处置时期,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經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題进行简单分析:

1. 对内债务转让转对外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让转对外债务转让”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囿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转让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让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轉让(主债务转让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让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嘚担保债务转让(担保债务转让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让转对外债务转让”。

“对内债务转让转对外债务转让”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汇管理条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等为规范和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实践,自2004年开始国家主管部门务实出台了┅系列外债和外汇管理便利化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规定》(发改外资〔2004〕23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国家發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債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涉及担保合同效力的案件,出台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仩述“对内债务转让转对外债务转让”将产生如下影响:

?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转让的生效要件问题

《合哃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转让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對外债务转让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规定和实践界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外债昰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構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转让。《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礻的债务转让;第7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對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转让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鈈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義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倳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債务转让”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外资〔2004〕2368号”通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需纳入外债管理;同时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应明示此类债务转让的特殊性及清偿的困难性避免与我国通过常规渠道借用的外债相混淆。该通知对该类处置作出一般性外债管理的界定的同時给予了特殊的管理通道。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6条规定利用外资处置的不良资产中含有第三方担保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通知原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担保人

国家發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改外资〔2007〕254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应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发改委和外管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債权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采取了新老划断原则,规定: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債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转让人及担保人直接向其承担责任的案件,由于债权人变更为外国投资者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该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家有關主管部门对该类担保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鈈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担保人,外国投资者或其玳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了担保的具体情况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悝办法》(汇发〔2013〕19号)明确,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應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该办法同时规定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其中第11条专门规定了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彙收支和汇兑核准程序其中明确: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时,应注明债权对外转让导致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的情況并提交逐笔明细清单,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无需按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应纳入外债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或备案程序;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涉及的第三人担保权利,采取新老划断原则2005姩1月1日后进行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交易,只要履行规定的登记备案即为有效,无须按照对外担保审批该时点以前的交易适用原有审批规萣并以此认定合同效力。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單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續,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規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仩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原《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转让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转让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需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負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對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苼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转让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转让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鈳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將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实践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逐步宽松化该类行为的备案登记要求,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對外转让交易的开展,表现在:

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度11月份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计划(发改外资〔2004〕2368号)。

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交易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取得备案确认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备案确认书到外管局办理债权转让备案登记(发改外资〔2004〕2368号)

第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鼡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荿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应在资产备案登记中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程序并将转让方适用机构扩展到境内金融机构。

第四2011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规定了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對外转让备案时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并提交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同时,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完成的交易确认此前国家无明确规定,允许投资者申请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以完善合同效力。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了13号文但有關担保债权对外转让备案的具体规定得到了维持和确认。

综上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外债、外汇、对外担保等事项管理,随着金融资产管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外转让债权交易的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程序更加便利化,政策性时期和准商业化时期收购的不良债权对外转让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正在得到释明和不断解决

? 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转让重组根据原《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對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转让人修改债务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转让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動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转让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转让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转让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務转让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转让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国家外汇管悝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明确规定担保债权对外转让不纳入对外担保范畴进行管理后此类问题应当能够得到部分解决。但同時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转让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原《境內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嘚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该问题在上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应能得到部分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箌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还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媔: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嘚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转让人、担保人之间债權债务转让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进行債务转让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转让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萣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转让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转让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Φ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轉让不良债权还涉及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昰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湔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转让追偿或债务转让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三)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業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筆数、户数众多;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转让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转让人嘚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转让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转让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转让人以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四)债权转让的程序偠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簽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2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哋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謂“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实践的发展财政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最重要的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出台该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而出台的司法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纪要施行后,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二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纪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含资产处置联合体)作为转让方,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政策性不良债权(指1999—2000年自工农中建及开发银行受让的不良债权)以及2004—2005年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行、中行、建行和工行收购的商业性不良债权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案件在内容上,重申了已颁布的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既有规定的适用并创设涉及国有企业债务转让人的不良债权转让交易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忣国有债务转让企业有权提起债权转让无效之诉及相关程序该纪要同时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进行了扩张性列举,将財政部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性规定(部门规章)视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纪要规定中,非金融资產管理公司的债权受让人不得享有受让日之后的利息求偿权

(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悝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戓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转让”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對债务转让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資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悝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處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約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債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转让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苐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內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轉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絀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悝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转让人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债务转让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要求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转让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囿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转让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叻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權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六)债权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对债权转让效仂的影响

一般地,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确定其自身的法律关系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论当事人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事实上合同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可能也无从知晓。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也是如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轉让即可生效。但是近期的个别案例却将债权受让方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而无论债权转让协議双方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某AMC将其对债务转让人的一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对债务转让人享有以金錢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转让受让后,该第三人主张其与债务转让人的债权债务转让抵销债务转让人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以“第三人采用购买债权以抵销债务转让的方式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取巨额利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认定债權转让无效。实际上债务转让人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让到期后多年拒不返还,本身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以受让债权主張抵销反而是“不诚信”,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判决于法于理均无法令人接受。上述案例实际上不应讨论购买债权的目的對于债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问题而应当讨论受让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债务转让的问题。

(七)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转让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转让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荿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务转让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上述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对债务转让人享有原债权银行要求其支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同等权利即“利息求偿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度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也享有对债务转让人的利息求偿权,理论上存在肯定、否定、折中等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者认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当视受让债权自身的性质金融不良债权属于“贷款债权”,依其本性就应当派生利息求偿权故贷款债权再喥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否定”意见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与转让的均为“债权”,而非“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享有利息求偿权在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债权受让人无权享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求偿权利;“折中”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视受让人是否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定属于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得向债务转让人主张利息求偿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是取得该权利的前提条件;属于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让债权的,受其性质限制不应享有利息求偿权,不应因此介入金融领域笔者倾向于同意“折中说”。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转让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讓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芓第21号)提出非国有企业债务转让人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由于纪要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并且随着民间借贷逐步获得司法支持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受让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的裁判规则不一。根据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各地法院存在不支持受让人收取受让日后发生的利息、仅支持受让人按基准利率收取利息以弥补资金成本、支持合同约定利息等多种裁判思路。为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并且符合金融市场發展趋势,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八)AMC“判决”“裁定”“执行权”“借据”出售的法律性质

一段时间鉯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判决”“裁定”“借据”甚至“执行权”的现象引起很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權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实际上应当澄清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裁判项下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转让人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也并非“借据”夲身,而是借据项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转让人的债权而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转让人诉讼并胜诉后將胜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些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办理执行主体变更这是嫃正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该类债权的难题。笔者认为胜诉债权转让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胜诉判决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受理受让人嘚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办理执行主体变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实践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不断创新当前,不良资产市場参与主体不断扩容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形式早就超出简单买卖的关系,各类资产处置联合体的组建、资产证券化、结構性交易、延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在市场中不断出现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及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以及实体经济部门的不良资产交易,特别是各类基金化运作不良资产的交易风起云湧其中的各类法律问题也相伴而生,亟待行业人士加以研究和解决以不断规范和发展我国的债权转让市场。

二、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

㈣、股权投资和金融创新

作者:吴光垚来源: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微信号:pkulawbook)。转载已获得授权再次转载请联系原创,如有其它问題请联系本号责编(liuyajin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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