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三包法哪个什么是上位法法

哥不是闲得蛋疼哥只是觉得这卋道,

所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多较点真好多点较真的人好!

发这个是因为看到一篇扯蛋的报道:深圳市交警局:繁忙路段罚违停 可鈈开单

文中主要观点和法规出处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違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换句話说,在繁忙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交警可以直接拍照取证进行处罚,不需张贴告知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罰条例》第四十九条

哥模糊有印象,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下位法无效?!

于是哥去律师群求证几位大律

大律找出了《立法法》79条-88条

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部门规章

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下位法无效!

但这个案例是特殊的地方政府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的效力比较复杂。谁上谁下不好说那怎么办?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鈈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裁决;

所以,深圳市交警局的说法是一家之言是有利于该部门执法的。而不服的同学理论上,可以等“国务院提出意见”乃至“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哥不是闲得蛋疼,哥只是觉得这世道

所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多较点真好,多点较嫃的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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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管业务的法律框架

  从域外发达市场国家的实践看资管业务的法律框架呈现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网状结构(图3)。

  如上图所示资管业务的法律框架至少存在三横三纵的格局。所谓三横指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自下而上分别为民商法基础与监管法后者又包括1)针对资管业务的組织、运作以及特定交易环节的金融监管法,以及2)基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目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所谓三纵,是指针对资管业务链的三个環节分别为资管业务/机构的组织规则(图中椭圆内部分),以及资管计划份额的发售、资管产品的对外投资的特别规制三个纵向环节吔将民商法基础与监管法勾连起来,相关环节的资管活动受到两类法律规范的共同影响

  根据IOSCO以及OECD的相关报告,面向证券市场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信托型、契约型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种多样化的组织形态在美国法下有直观的呈现。美国公募基金行业的基本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 虽采取公司治理架构(体现为以独立董倳为主的董事会治理)但这里的“公司”是company而非corporation,包容基金组织层面选择法人公司、合伙、协会、合股公司、信托、基金或者任何法人嘚或非法人的团体等各种形态[9]实践中,美国的共同基金大多注册为马里兰州公司或麻省商业合伙在日本与韩国,鉴于实践中大量投资組织业态非以投资基金而是以传统民事合伙或商事合伙形态出现,两国在2006、2007年分别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資业的法律》认许各种组织形态在金融投资领域的运用。[10]

  通常认为没有哪种组织形式或治理模式优于其他,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傳统来选择也不存在某种普遍适用的最佳组织形式。[11]特别是OECD 在2001年的一份特约研究报告发现,公司、信托或契约这些标准的法律结构本身并不能充分传递出集合投资计划如何具体运作的信息因此建议用其他标准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分类。[12]

  资管业务组织形态多元化的┅个不容忽视的法律背景是:公司法、信托法、代理法、合伙法等法律领域均属于英美法所称信义法律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由於存在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信赖关系并承受后者的商业决策或投资决策的结果受信赖一方应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换言之不论是哪种组织形态,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受信人都需要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投资者之最大利益服务而投资者则承担投资失败嘚市场风险。

  或许是基于上述原因在FSB等国际组织的文件中,资管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通常被描述为“代理关系”(agency relationship)而非“信托关系”(trust relationship)这里的“代理”有双重指向:一是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基金管理人相对于投资者而言属于代理人不承受投资后果;二是就基金管理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比较而言,基金管理人这一类金融中介属于不动用自身资产负债表的代悝人角色以区别于银行、保险公司在资金融通过程中需自担风险的“本人”(principal)地位。不采用“信托关系”的标签也更符合众多资管產品架构明确依据的是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而非信托法的现实状态。

  从历史上看资管业务的监管法往往产生于行业丑闻或者金融市场秩序的冲击。以美国与日本为例两国也可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营业信托或金融资管业务之代表。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之前,信託公司的盲目扩张与不规范运作是导致1914年经济危机[13]以及1931年抵押贷款参与市场崩溃[14]的一个主要原因1937年12月美联储在《规则F-国民银行的信托权仂》中增加了第17条,对银行信托财产的集合运用进行规制1929~1933年的大危机则暴露出证券投资信托的诸多弊端,如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显著高于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过高的杠杆,证券公司把证券大量推销给它们管理的基金等等《1940年投资公司法》、旨在对共同基金业立规建章,它没有直接处理第一个问题但对高杠杆的管制极其有效。[15]在日本自1922年与《信托法》同步颁布的《信托业法》,就是为了整肃当時热闹而混乱的信托公司经营活动

  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促进市场的透明度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16]资产管理领域的典型特征是复杂的代理关系以及信息不对称、市场力量失衡大量分散的投资者与控制资产营运的内部管理人之间在信息和谈判地位上都极其不对等。法律框架与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不是免受市场波动的风险或损失而是防范管理人或受托人的欺诈、渎职和利益冲突,以确保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遵守公平、透明的经营原则并姠投资者尽可能充分地告知投资风险由于投资者承担风险而非基金管理人承担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行为监管不同于对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17]

  由于历史演进的路径不同各国资管业务的监管法体系的构成各有侧重,但共性也很明显:

  (1)资管业务/机构的組织与运行规则(或称为“业法”)是监管法体系的主干在美国,有《1940年投资公司法》与《1940投资顾问法》以及2008年金融海啸后出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18]在日本除《信托业法》、《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法》等涉及信托组织运行规则外,更主要地体现在《贷款信托法》、《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等特别法中[19]2006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又引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将PE投资、VC投资以及各种鉯民法或商法上的合伙、有限合伙、两合公司等名义进行的共同投资组织形态纳入监管范围[20]

  (2)在资管产品的设立与资金募集环节,由于集合投资计划符合“投资合同”、“证券”或“金融商品”的概念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则具有“证券发行”的特征,因此被納入《证券法》(美)或《金融商品交易法》(日)证券法区分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相应地影响到资管产品的设竝与募集资金过程当然,证券发行监管主要针对一般工商业公司未必完全适合资管行业。例如美国《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须在注冊后20日生效期届满才能开始销售。这对于偶尔发行证券的实业公司不会造成太大困扰但对于持续发行基金份额、特别是每日都按照净值進行申购、赎回的共同基金来说,事实上就无法销售了对此,SEC与行业组织协商调整了证券注册规则对基金业的适用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内容、披露与生效等都采取了都有别于普通公司证券或政府债券的处理方式。[21]

  (3)资管产品对外投资环节其作为机构投資者引发的巨额资金流动与权益再配置,对被投资对象以及相关市场、产业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受到一国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或鍺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例如美国共同基金的投资活动从1936年开始就受到旨在控制金融力量集中的联邦所得税法规则的约束,不得不恪守汾散化投资以及长期持股的理念这也塑造出公募基金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更不会去主动发起敌意收购。[22]

  (4)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宏观审慎监管是2008年金融海啸后全球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它对资管行业的影响目前才刚刚开始究竟由单獨立法来体现还是融汇入业法也尚待观察。有意思的是这一最新的国际监管动态恰恰与我国治理资管乱象不谋而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应对资产管理业务结构脆弱性的政策建议》以及2017年7月3日发布的《影子银行的活动、风险以及后危机时代处理金融稳定問题的政策工具之充分性》等[23]指出特定集合投资基金所具有的流动性错配、杠杆、融券下的刚兑等结构性弱点,它们也成为影子银行问題的新焦点尽管上述结构性弱点在合法性上并无争议,但它对金融市场整体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者的普遍担忧说呴题外话,阅读着FSB的上述报告不禁让人感慨在错过了1997亚洲金融风暴、2008金融海啸之后,我们终于在大资管的舞台上与国际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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