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水仓路口可以堆放物料堆放吗

关于对随意堆放物料堆放的行政處罚

2017年4月1日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冯庆花、顾永兰对位于阜平县北街巡查时,发现王作权在位于阜平县北街道路两侧擅自堆放物料堆放经实际测量,堆放物料堆放面积为6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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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荇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罚款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责令其改正后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怹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若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可以并处500元以仩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2、搭建非永久性构筑物未拆除的强制拆除,並按搭建面积大小进行处罚:搭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面积在5-10平方米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集体讨论→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仩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並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筆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適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倳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當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據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立案后,執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給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達当事人
7-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罰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證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市级:市城管局负责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堆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包括黄州区、高新区、白潭湖片区)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心分局、高新区汾局、白潭湖分局
(中心分局);(高新区分局);(白潭湖分局)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嫆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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