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囚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全部
侵权责任法第彡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職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说明教育机 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 注意: 1
损害对象要求。适用对象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 2。时间、地点要求损害行为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 理责任的时间和地點Q 3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造成的。
4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这一过错的举证责 任需要由受害人的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不同。后者是由教育 机构对自己没有过错提出证明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尤其要注意責任分担,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考虑包括行为人、受害人和()在内的有关人员的过错行为,最终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