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條规定职工列情形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修自住住房;
2、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家庭工资收入定比例;
6、职工死亡、宣告死亡;
8、完全或部丧失劳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
9、管委依据相关规规定其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所单位应予核实并具提取证明职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应自受理申请起3内作准予提取或者准提取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山汾中心2017年度决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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