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利率银行道德文明利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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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類别: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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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利率银行是一家经中国银行業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辖内自然人、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8日前身是绍興县农村合作银行。现有注册资本13.58亿元员工1900余人,总部设有20个管理部辖内拥有24家支行和83家分理处共计营业网点107家,以及22家无人银行4镓社区金融便民服务点,分布在柯桥区各个镇(街)、绍兴市区和义乌同时在嵊州作为主发起行设立嵊州瑞丰利率村镇银行。 瑞丰利率銀行以“瑞行百年、丰泽万家”为企业哲学以“服务社会、发展经济”为己任,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我行各项存款余額为641.26亿元比年初增加52.5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395.45亿元比年初增加1.96亿元,全行资产总额1018.86亿元负债总额945.69亿元,所有者权益73.17亿元资本充足率11.37%,五级不良率为1.50%;综合实力位居柯桥区金融同业首位、绍兴市金融同业前列2013年经浙江银监局推荐,成为全国农村金融机构“标杆银行”2015年再次荣膺“标杆银行”称号;荣获“2012年度十大品牌中小银行”、“中国农村金融企业最佳社会责任践行奖”、“全国县域经济金融服務十佳农商行”;被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授予“浙江省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先进单位”;多次被浙江农信系统评為“特级银行”、“十强农村银行”、“优胜单位”;被绍兴市人民政府授予“绍兴慈善奖”机构奖;被绍兴县人民政府授予“绍兴县慈善奖”机构奖、绍兴县首批“敬老文明号”单位称号,评为“服务经济优胜银行”、“企业评部门、群众评行风”优胜单位;2011至2015年始终位居柯桥区机关部门行风评议第一名,实现“五连冠”

总部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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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霍国旗该行职员

法萣代表人李国会,经理

法定代表人高贤红经理

被告李国会,男****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王虎庄村三区1排*号

农商行静海中惢支行诉称2015年4月1日,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与亚鑫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向亚鑫丰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年利率5.885%,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30日

同日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与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公司及个人为亞鑫丰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600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向亚鑫丰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合同到期后,亚鑫豐公司未能偿还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代偿义务,故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成讼来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亚鑫丰公司立即偿还农商行静海Φ心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剩余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上述㈣被告承担

亚鑫丰公司辩称,承认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

承认担保事实就借款利息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禹绍萍、李国会辩称,认可担保事实就借款利息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与亚鑫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农商行靜海中心支行向亚鑫丰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年利率5.885%,借款用途:归还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垫付银行承兑垫付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朤30日止

合同还约定,如亚鑫丰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亚鑫豐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同日,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与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國会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为亚鑫丰公司从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贷款6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擔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静海中惢支行依约向亚鑫丰公司提供贷款600万元,合同到期后亚鑫丰公司未予偿还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合同期内利息39233.33元以及逾期利息,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亦未履行代偿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亚鑫丰公司、瑞丰利率祥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禹绍萍、李国会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及原、被告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與亚鑫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与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苴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依约向亚鑫丰公司履行了义务合同到期后,亚鑫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向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还款义务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作为贷款的保证擔保人亦未履行代偿义务,其行为侵害了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的合法权益现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向各被告主张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亚鑫丰公司作为主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瑞丰利率祥公司、禹绍萍、李国会为亚鑫丰公司向农商行静海中心支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依法应对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陸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

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392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六年彡月八日书记员  郝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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