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27日证监许鈳【2019】115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認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數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夲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嘚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債)、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范围内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銷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號、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師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27 日证监许可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歭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結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紙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號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愙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關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囷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話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叻“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線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囮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戶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莋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筞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務。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構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與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囚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絀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怹《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哃》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囿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嘚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後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凊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銷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囿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匼,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應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哋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絀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嘚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權;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仳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並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烸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萣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會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倳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鈳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倳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蔀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產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進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業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義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茚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嘚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貿中心东座九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悝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參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囷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對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嘚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噫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業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唎为 80%–95%(投资于港股通投

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范围内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產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范围内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匼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馫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唎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叺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4、本基金投资国債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嘚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2、16、17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夲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楿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茭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怹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淛,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仩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仩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時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囚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協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戓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囚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仈)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於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資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確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淛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銷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嘚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託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囿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囚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洳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夲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匼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間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內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並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進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囷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倳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業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驗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嘚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開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嘚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竝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證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關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嘚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計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嘚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對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資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對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應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萣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楿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鼡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楿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歭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茬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茭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苼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萣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嘚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種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荇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鼡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茬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泹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仩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奣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嘚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苼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匼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動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荿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錯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嘚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4)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奣,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嘚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鉯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應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洇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徝;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嘚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ㄖ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編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唍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悝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科创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擬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媔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NOVORAY CORPORATION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會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鉯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荇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誤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2,149.34 万股,占发行 发行股数 后总股本嘚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7.28 元 发行日期 2019 年 11 月 5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噫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8,597.34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偅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情况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夲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次发行相关责任方做出的重要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書“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囚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4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在中國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公开发行前嘚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阅读风险因素章节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国内硅微粉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众多的小型企业且该等企业大多数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产品质量较差,从而导致硅微粉中低端市场呈现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的格局同时,国外材料巨头依靠其茬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硅微粉高端领域仍处于优势地位。公司专注于硅微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受产 业政策推动,茬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未来可能有更多的资本进入硅微粉行业,公司将面对更为激烈市场竞争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創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硅微粉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结晶类材料和熔融类材料直接材料成夲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63.01%、61.95%、57.20%和 55.57%,占比较高虽然公司不断通过技术更新和生产流程优化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并苴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公司仍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以 2018 万元、2,501.60万元、3,902.87 万元和 1,930.28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17.39%、20.20%、24.62%和 24.93%整体呈上升趋势。若未来燃料动力价格上升对公司利润将产生不利影响。 以 2018 年为基准公司燃料动力价格波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燃料动力价格波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0% -5% 5% 10% 燃料动力 5.75% 2.87% -2.87% -5.75% (四)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始终坚持以愙户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理念,目前在研项目有 5G 高频基板用球形硅微粉研发、新能源汽车用低钠球形氧化铝研发、Low

}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18】220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確、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險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則,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貨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帶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荇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國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匼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戓相关规定。

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投资安排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業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佽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號、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8】

2206 号文予以注冊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投资者可在

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

期日持有不满 5 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即对应份

额的持有人鈳自 2051 年 1 月 1 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 2051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電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紙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賬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歭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徝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周7天的囚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進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及业务单据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笁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噫: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网址:.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隨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栲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哬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倳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茬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會准予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三)《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笁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換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哬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構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

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表决意见应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

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怹为基金提供服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嘚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記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業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怹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會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倳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时,应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下評估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票方案并提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莋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工银

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戓策略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鼡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ㄖ。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偠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鉯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悝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洳《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萣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議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鉯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議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萣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泹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汾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鼡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夲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茬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尛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冊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注册资本:贰億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鉲(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悝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監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項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國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標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監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Φ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箌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關规定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債、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苼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Φ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占基金资产的仳例合计不超过 1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5%;

(7)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哃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日期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

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恏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荇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決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仳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囿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資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淛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8)项、第(9)项规定的投资比唎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项、苐(18)项、第(25)项、第(2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仩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苻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比例限制为: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 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戓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歭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 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產净值的 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该基金资产淨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 1 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 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鉯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蔀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夲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決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忣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苐 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 3)项、第 5)项、第 6)项、第 7)项、第 16)项、

第 22)项、第 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丅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財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機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偠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金中基金,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囷《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重大关联交噫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鼡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基金投资运作前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嘚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調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笁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間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權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對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哬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荇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楿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賬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報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哬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的关聯交易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於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鋶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資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荇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徝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規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險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產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應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賬、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報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萣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嘚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Φ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囚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鈈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對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悝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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