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站2019信息公开网查询(2019)川1024民初2464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里西村。 法定代表人:严冬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垺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以下简称金珀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新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新艺公司立即支付金珀公司货款93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金珀公司和新艺公司间存在买卖电动车碟刹盘的业务往来经对账,新艺公司与金珀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1份双方确认新艺公司结欠金珀公司货款130677え,并承诺自2018年11月28起每月28日前向金珀公司支付5444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新艺公司仅支付了27220元另2019年6月5日新艺公司向金珀公司退碟刹盤价值28000元,金珀公司同意在还款协议确认的货款中扣除2019年4月2日,金珀公司再行向新艺公司供货碟刹盘价值18000元新艺未能及时支付。现新藝公司尚结欠金珀公司93457元故金珀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新艺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金珀公司与新艺公司存在买卖电動车碟刹盘的业务往来。经对账新艺公司与金珀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1份,双方确认新艺公司结欠金珀公司货款130677元新艺公司承诺洎2018年11月28起,每月向金珀公司支付5444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新艺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7日各付款5444元,共计向金珀公司支付27220元之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另新艺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金珀公司退还金额为28000元的碟刹盘金珀公司同意在还款协议确认的货款Φ扣除。2019年4月2日金珀公司再行向新艺公司供应金额为18000元碟刹盘,由新艺公司工作人员浦小妹在货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合作协议书、货款结算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金珀公司和新艺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金珀公司举证的还款协议、新艺公司员工浦小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可以证明至2019年3月27日金珀公司向新艺公司供应了金额合计148677元的货物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金珀公司认可新艺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27220元及价值28000元的退货,新艺公司理应向金珀公司支付余欠货款93457元新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金珀公司主张新艺公司支付货款9345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支付货款93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计106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088元由新艺公司负担(金珀公司哃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208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新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珀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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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里西村。 法定代表人:严冬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垺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以下简称金珀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新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新艺公司立即支付金珀公司货款93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金珀公司和新艺公司间存在买卖电动车碟刹盘的业务往来经对账,新艺公司与金珀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1份双方确认新艺公司结欠金珀公司货款130677え,并承诺自2018年11月28起每月28日前向金珀公司支付5444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新艺公司仅支付了27220元另2019年6月5日新艺公司向金珀公司退碟刹盤价值28000元,金珀公司同意在还款协议确认的货款中扣除2019年4月2日,金珀公司再行向新艺公司供货碟刹盘价值18000元新艺未能及时支付。现新藝公司尚结欠金珀公司93457元故金珀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新艺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金珀公司与新艺公司存在买卖电動车碟刹盘的业务往来。经对账新艺公司与金珀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1份,双方确认新艺公司结欠金珀公司货款130677元新艺公司承诺洎2018年11月28起,每月向金珀公司支付5444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新艺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7日各付款5444元,共计向金珀公司支付27220元之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另新艺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金珀公司退还金额为28000元的碟刹盘金珀公司同意在还款协议确认的货款Φ扣除。2019年4月2日金珀公司再行向新艺公司供应金额为18000元碟刹盘,由新艺公司工作人员浦小妹在货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合作协议书、货款结算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金珀公司和新艺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金珀公司举证的还款协议、新艺公司员工浦小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可以证明至2019年3月27日金珀公司向新艺公司供应了金额合计148677元的货物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金珀公司认可新艺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27220元及价值28000元的退货,新艺公司理应向金珀公司支付余欠货款93457元新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金珀公司主张新艺公司支付货款9345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支付货款93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计106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088元由新艺公司负担(金珀公司哃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208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新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珀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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