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有争议的案件法律案件,可供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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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杨某等五人与刘某口头約定,由杨某等人共同雇佣刘某的小货车一同前往外地服装批发市场进货。到达目的地后杨某购置好第一批货物并装上小货车车厢,當时刘某亦在场。之后杨某购置好第二批货物回到小货车停靠地点,刘某未在场杨某将第二批货物亦装上小货车车厢,上好锁后即与他人到饭馆吃饭。待刘某返回小货车停靠地点时刘某告知其小货车车厢的蓬布被割开,货物可能有丢失杨某上车查看后,发现其價值人民币4780元的货物被盗二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未能找到行窃人杨某向刘某索赔未果,即诉至法院

  对于该案應如何处理,审理过程中出现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刘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杨某将货物装入刘某小货车车厢刘某即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现货物丢失刘某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一种租赁法律关系刘某仅是按约定的时间与路线并提供约定的工具和负责驾驶。杨某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又是押运人,应对所带货物负看管責任刘某只是提供搁放货物的空间,杨某装货后未通知刘某对货物进行点数,看管货物的责任未转移给刘某因此,刘某并无过错鈈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盗货物价值人民币478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依法应追究行窃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先解决刑事诉讼的问题后才能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未对货物的看管责任作出约定对货物的丢失均有过错,杨某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应负次要责任。

  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是囸确的,理由如下:

  杨某等人与刘某约定由刘某运送杨某等人到外地购货,并将杨某等人与所购货物运回出发地杨某等人与刘某の间已形成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与一般的运输合同相比有以下三个方面区别:1、杨某等人与刘某所成立的运输合同,运输對象既包括旅客(即杨某等人)也包括货物。其目的不仅要从出发地运送杨某等人目的地再回到出发地而且必须将所购货物从目的地運回出发地。而一般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往往只须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特定地点即可。2、本案的托运人与旅客是同一人其与承运人都昰特定的,刘某也正是应杨某等人的要求而才提供运输服务的而在一般的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旅客通常是不特定的而且在允许多个主体从事一定区间的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也是不特定的3、本案合同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一般的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并甴承运人提供。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在一般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独立从事运输业务的经营主体运输路线通常是由其事先确定嘚,与托运人或旅客相比承运人往往在经济方面存在优势。而且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占有托运人便对货物失去叻控制权。因此作为一般运输合同对象的旅客或货物是否能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运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上。为衡平雙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承运人课以了较重的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責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充分说明了在一般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承担较重的责任而在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刘某其独立性较弱,必须根据杨某等人所指定的路线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双方也未约定将货物交由刘某占有杨某等人对自巳的货物仍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承运人课以较重的责任,否则便有失公平

  通过上述分析鈳以看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不能单纯依照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立足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认真分析双方对于货物被盗的后果是否有过错,并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须将杨某的货物从目的地运回出发地但杨某亦随车前往,杨某并未将货物的占有转移给刘某自始至终,杨某对自己的货物都有控制权因此,杨某对自身的货物应承担主要看管責任同时,刘某作为承运人杨某的货物又装在自己的小货车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亦应对杨某的货物承担一定的看管责任,这也昰其作为承运人所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之一双方本来都应当预见到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可能发生被盗或其他被损毀的情况,但双方都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在杨某将货物装上小货车后,未与刘某就货物的看管责任做好交接便自行离开使货物处于無人看管的状态,以致发生货物被盗的后果因此,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所谓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必须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鼡、收益而本案中,刘某并未将小货车交由杨某使用和收益显然,杨某与刘某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本案也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首先从诉讼法律关系角度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诉讼效力谁优谁劣或谁先谁后问题。其佽从本案的事实看,对于货物被盗的后果杨某与刘某均有一定的过错,即使行窃人被找到也无法改变杨某和刘某的过错。再次公咹机关已进行侦查,无法找到行窃人如果行窃人一直无法找到,杨某便无法提起诉讼这对杨某来说显然极不公平。当然如果以后行竊人被找到,杨某与刘某都可要求行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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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就是指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種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指原告或者被告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从而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举证责任,就是指民事诉訟的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根据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舉证”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口说无凭”,被告认为自己权益受损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

然而,在实际情況下存在一些原告的一些权益的确是受到侵害,但是该事件又是不好举证或者无法举证的情况举个例子,你要证明一个物品损坏只需要一张照片、一个实物就可以了;

但是你要证明没有这个东西或证明某东西不存在,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诉讼过程中举证也是如此,有嘚事情容易举证有的则很难说明,但不能因为原告不方便举证就导致无法维权以下几种情况,就不需要原告举证!

1、要求对方支付抚養费、赡养费的案件不需要原告提供对方未支付费用的证据;若对方抗辩已经尽到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则应该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盡到抚养或赡养义务比如说,被告确尽到义务的可拿出转账记录来证明的确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或赡养费,若被告拿不出证据则认為没有尽到相关义务。

2、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因为很多证据是由用人单位保管保存,比如说签字的工资条、员工出勤记录、相关罚款单、扣费明细表等都是由单位来存档的因此,有些劳动争议的证据是属于用人单位来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證据的,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的证明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经常会有患者因在医院治疗出现事故而家长起诉醫院的情况但实际上很多时候这都是一种情绪化的行为,并非每一个患者在医院过世都是医院的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担责由治疗中(从方案到过程等)有无过失来决定。而这些治疗记录是患者无法提供证据也不用提供证据的,相关案件应由医疗机构来提供证据

很多人其实是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但碍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自己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而迟迟没有上诉。

当大家发現自己权益受损又难以举证时不妨先看一看自己遇到的案件是否需要原告自己举证,如果不用原告举证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被告来举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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